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盡管近年來司法考試命題有所改革,但是法條在司法考試中的重要地位是難以取代的。通過對歷年司考試題的分析,我們發現除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理學、法制史等純理論學科和個別部門法外(主要體現在國際法),90%以上的試題都有直接的法條依據,但是命題又絕不會停留在簡單的法條記憶層面,而是一種事實與法條的穿梭適用。因此,真正理解、參透法條并在做題時運用自如,是取得司法考試成功的關鍵。
《2012國家司法考試全攻略:民法(飛躍版)》即在對司法考試綜合研究分析和總結眾多過關者實際經驗的基礎上,為廣大考生提供最實際有效的一種司法考試復習方法。
一、主體法與配套法條融會貫通
《2012國家司法考試全攻略:民法(飛躍版)》在保證司考法條完整性的基礎上,將與主體法相關的司法解釋、實施條例等拆解,以【關聯規定】的形式融入主體法中,使二者緊密結合,不僅方便查閱,更有助于理解記憶。
二、深入分析、講解知識點
《2012國家司法考試全攻略:民法(飛躍版)》首先以【導讀】對各部門法的主要內容、司考側重點等作了簡要說明;再以【常考法條歸類提示】歸納總結了2002年司法考試以來常考的重難條文;最後以【命題點分析】深入、透徹地剖析難記難理解、易混易錯知識點。從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條,提高復習效率。
三、典型習題以練促記
在重難點法條後,附有【強化自測】,通過典型習題的考查方式幫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學活用,全面提升考試能力。
四、對于理論科目,以知識點為線索,穿插【命題點分析】、【真題演練】、【強化自測】等,幫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
《2012國家司法考試全攻略:民法(飛躍版)》即在對司法考試綜合研究分析和總結眾多過關者實際經驗的基礎上,為廣大考生提供最實際有效的一種司法考試復習方法。
一、主體法與配套法條融會貫通
《2012國家司法考試全攻略:民法(飛躍版)》在保證司考法條完整性的基礎上,將與主體法相關的司法解釋、實施條例等拆解,以【關聯規定】的形式融入主體法中,使二者緊密結合,不僅方便查閱,更有助于理解記憶。
二、深入分析、講解知識點
《2012國家司法考試全攻略:民法(飛躍版)》首先以【導讀】對各部門法的主要內容、司考側重點等作了簡要說明;再以【常考法條歸類提示】歸納總結了2002年司法考試以來常考的重難條文;最後以【命題點分析】深入、透徹地剖析難記難理解、易混易錯知識點。從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條,提高復習效率。
三、典型習題以練促記
在重難點法條後,附有【強化自測】,通過典型習題的考查方式幫助考生真正做到活學活用,全面提升考試能力。
四、對于理論科目,以知識點為線索,穿插【命題點分析】、【真題演練】、【強化自測】等,幫助全面理解和掌握司法考試的重點、難點和命題思路。
名人/編輯推薦
法條+關聯規定+命題點分析+強化自測=順利過關,主體法與配套法條融會貫通,深入闡釋命題點,典型習題以練促記,用最精簡的內容涵蓋最大的分值。用最短的時間掌握最重要的知識!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年8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l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l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8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年8月2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5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4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4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12月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l2月25日)
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l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2011年8月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1985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85年9月1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1998年11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1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2002年8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4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12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2001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9年12月28日)
書摘/試閱
第二節 監 護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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