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銀行風險分析(第3版)》對銀行金融風險的評估、分析和管理等議題進行了全面概述。《銀行風險分析(第3版)》著重強調了各種風險管理原則,并強調公司治理流程中的關鍵參與方應負責管理金融風險的不同層面。
第三版的目標仍與第一版(《銀行風險分析(第3版)》)的目標保持一致。新版本增加了有關資金管理的章節。在有關資本充足率,透明度和銀行監管的章節中,包括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取得的進展情況。
《銀行風險分析(第3版)》適用于對銀行財務數據感興趣的眾多讀者。目標受眾主要包括負責銀行分析的人以及指導其開展銀行分析的高級管理層或機構。鑒于《銀行風險分析(第3版)》旨在全面概述有關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的內容。因而不適用于那些僅針對某一具體風險管理領域開展研究的技術專家。
第三版的目標仍與第一版(《銀行風險分析(第3版)》)的目標保持一致。新版本增加了有關資金管理的章節。在有關資本充足率,透明度和銀行監管的章節中,包括了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所取得的進展情況。
《銀行風險分析(第3版)》適用于對銀行財務數據感興趣的眾多讀者。目標受眾主要包括負責銀行分析的人以及指導其開展銀行分析的高級管理層或機構。鑒于《銀行風險分析(第3版)》旨在全面概述有關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的內容。因而不適用于那些僅針對某一具體風險管理領域開展研究的技術專家。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亨利·范·格羅 (美國)索尼·布雷約維克·布拉塔托維克 譯者: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亨利·范·格羅(Hennie van Greuning),現任世界銀行司庫部顧問。此前曾擔任世界銀行金融行業運營部門經理。他曾在一家大型國際會計公司擔任合伙人,并在一家中央銀行擔任總會計師兼銀行監管總監。
索尼亞·布雷約維克·布拉塔諾維克(Sonja Brajovic Bratanovic),現任世界銀行金融行業高級專家。她在銀行風險分析和銀行業改革領域擁有多年的工作經驗,并曾在一家中央銀行擔任高級官員。
亨利·范·格羅(Hennie van Greuning),現任世界銀行司庫部顧問。此前曾擔任世界銀行金融行業運營部門經理。他曾在一家大型國際會計公司擔任合伙人,并在一家中央銀行擔任總會計師兼銀行監管總監。
索尼亞·布雷約維克·布拉塔諾維克(Sonja Brajovic Bratanovic),現任世界銀行金融行業高級專家。她在銀行風險分析和銀行業改革領域擁有多年的工作經驗,并曾在一家中央銀行擔任高級官員。
名人/編輯推薦
《銀行風險分析(第3版)》是由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出版的。
目次
第三版前言
致謝
1 銀行風險概述
1.1 引言:變化的銀行環境
1.2 銀行風險敞口
1.3 公司治理
1.4 基于風險的銀行分析
1.5 提供的分析工具
2 風險分析框架
2.1 財務管理
2.2 為什么要進行銀行分析
2.3 了解銀行運營環境
2.4 高質量數據的重要性
2.5 銀行風險分析
2.6 分析工具
2.7 分析技術
3 公司治理
3.1 公司治理準則
3.2 公司治理準則的主要發展
3.3 監管機構:建立基于風險的架構
3.4 監督機構:監控風險管理
3.5 股東:任命正確的政策制定者
3.6 董事會:銀行事務的最終責任方
3.7 管理:銀行運營及風險管理政策執行的責任
3.8 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人員:董事會風險管理功能的拓展
3.9 外部審計人員:對傳統銀行審計方法的重新評估
3.10 公眾的作用
附錄3A:各國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的舉措
4 資產負債表的結構
4.1 引言:資產負債表的構成
4.2 銀行資產
4.3 銀行負債
4.4 股東權益及其他項目
4.5 資產負債表增長和變更
4.6 資產負債表結構與增長的風險分析
5 損益表結構
5.1 盈利能力
5.2 損益表的構成
5.3 分析銀行收入來源
5.4 分析利潤的質量
5.5 盈利能力指標和盈利比率分析
5.6 評估內部業績
6 資本充足率
6.1 引言:資本的特點與功能
6.2 資本充足標準及巴塞爾協議
6.3 資本的構成與最低資本要求
6.4 基于風險的監管資本配置:支柱
6.5 監管審查:支柱2
6.6 市場規則:支柱3
6.7 資本充足率的管理
6.8 銀行資本充足率分析
附錄6A:巴塞爾協議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分配,一級與二級資本用以承受信用風險
……
附錄
致謝
1 銀行風險概述
1.1 引言:變化的銀行環境
1.2 銀行風險敞口
1.3 公司治理
1.4 基于風險的銀行分析
1.5 提供的分析工具
2 風險分析框架
2.1 財務管理
2.2 為什么要進行銀行分析
2.3 了解銀行運營環境
2.4 高質量數據的重要性
2.5 銀行風險分析
2.6 分析工具
2.7 分析技術
3 公司治理
3.1 公司治理準則
3.2 公司治理準則的主要發展
3.3 監管機構:建立基于風險的架構
3.4 監督機構:監控風險管理
3.5 股東:任命正確的政策制定者
3.6 董事會:銀行事務的最終責任方
3.7 管理:銀行運營及風險管理政策執行的責任
3.8 審計委員會及內部審計人員:董事會風險管理功能的拓展
3.9 外部審計人員:對傳統銀行審計方法的重新評估
3.10 公眾的作用
附錄3A:各國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的舉措
4 資產負債表的結構
4.1 引言:資產負債表的構成
4.2 銀行資產
4.3 銀行負債
4.4 股東權益及其他項目
4.5 資產負債表增長和變更
4.6 資產負債表結構與增長的風險分析
5 損益表結構
5.1 盈利能力
5.2 損益表的構成
5.3 分析銀行收入來源
5.4 分析利潤的質量
5.5 盈利能力指標和盈利比率分析
5.6 評估內部業績
6 資本充足率
6.1 引言:資本的特點與功能
6.2 資本充足標準及巴塞爾協議
6.3 資本的構成與最低資本要求
6.4 基于風險的監管資本配置:支柱
6.5 監管審查:支柱2
6.6 市場規則:支柱3
6.7 資本充足率的管理
6.8 銀行資本充足率分析
附錄6A:巴塞爾協議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分配,一級與二級資本用以承受信用風險
……
附錄
書摘/試閱
作為一般原則,很多國家進行銀行監管的大部分原因都在于信息披露被指存在缺陷。提供充足信息的政策將幫助減緩該潛在問題,并有可能消除當今銀行中普遍流行的眾多定量限制。強調管理的透明度與問責制也將減少通常與銀行傳統監管方法相關的合規成本及監管扭曲。
解決該問題最可行的方法可能就是強制公開披露。1913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蘭德斯曾說過,日光是最好的殺毒劑,而燈光是最好的警察。這個聽起來很奇特有趣的格言至今依然適用。布蘭德斯的另一個重要觀點是:要使之有效,必須對公眾公開。強行公開披露的主要好處是,信息應該公開披露的意識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管理活動。董事會及管理人員明白,財經媒體及競爭對手在了解情況之後,即便是最艱深的技術類信息也能傳達給公眾。在美國及其他信息披露要求嚴格的國家,由于信息披露引起的個人訴訟威脅會促使管理人員和董事會避免出現此類問題。
另一種形式的公開披露形式是標準普爾、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貝氏等公司的評級報告。在理想情況下,這些私人評級機構可以平衡公開披露和保密的需要(由于匯集了公司大量的信息,評級機構必須尊重金融機構的意愿對某些信息進行保密,而僅向公眾披露經過評級的信息)。通過評級報告,評級機構比監管機構更能迅速做出反應,并更加有影響力。如果評級機構能在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高管及更多的公眾之間建立可靠性信譽,那么評級公司也能為銀行提供其他形式的風險管理。
因此,市場規則能有效減輕監管者關于較大且成熟的投資者的壓力。金融分析師對公眾的風險管理作用不容忽視。金融分析師的工作是為客戶提供投資意見,因此他們慣于從風險投資的角度提供財務數據。買入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批量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者應與銀行持股公司債權人共同承擔風險。由于投資可能蒙受損失,所以投資者將對銀行進行監督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即便市場可以起監管作用,但施行監管當局和私人部門之間資源共享的政策勢必比單方行動更為有效。
然而,只有當問題廣泛出現并造成實質性的,有時是致命的損害時,該金融機構的評級才會下降。問題是,如果可以獲得更多可用信息,是否整個市場能夠在足夠早的階段發現形勢惡化或存在過高的風險。風險評估方法的開發并將其合理運用到數據公布上需要很長時間。因此,市場參與者隨著其發展發現信貸問題的能力受到限制。20世紀80年代,在重大信貸問題突然發生時所采取的做法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依然會繼續作為一般模式。
解決該問題最可行的方法可能就是強制公開披露。1913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路易斯·布蘭德斯曾說過,日光是最好的殺毒劑,而燈光是最好的警察。這個聽起來很奇特有趣的格言至今依然適用。布蘭德斯的另一個重要觀點是:要使之有效,必須對公眾公開。強行公開披露的主要好處是,信息應該公開披露的意識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管理活動。董事會及管理人員明白,財經媒體及競爭對手在了解情況之後,即便是最艱深的技術類信息也能傳達給公眾。在美國及其他信息披露要求嚴格的國家,由于信息披露引起的個人訴訟威脅會促使管理人員和董事會避免出現此類問題。
另一種形式的公開披露形式是標準普爾、穆迪投資者服務公司、貝氏等公司的評級報告。在理想情況下,這些私人評級機構可以平衡公開披露和保密的需要(由于匯集了公司大量的信息,評級機構必須尊重金融機構的意愿對某些信息進行保密,而僅向公眾披露經過評級的信息)。通過評級報告,評級機構比監管機構更能迅速做出反應,并更加有影響力。如果評級機構能在金融機構、金融機構的高管及更多的公眾之間建立可靠性信譽,那么評級公司也能為銀行提供其他形式的風險管理。
因此,市場規則能有效減輕監管者關于較大且成熟的投資者的壓力。金融分析師對公眾的風險管理作用不容忽視。金融分析師的工作是為客戶提供投資意見,因此他們慣于從風險投資的角度提供財務數據。買入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及其他批量貨幣市場工具的投資者應與銀行持股公司債權人共同承擔風險。由于投資可能蒙受損失,所以投資者將對銀行進行監督以保護其自身利益。即便市場可以起監管作用,但施行監管當局和私人部門之間資源共享的政策勢必比單方行動更為有效。
然而,只有當問題廣泛出現并造成實質性的,有時是致命的損害時,該金融機構的評級才會下降。問題是,如果可以獲得更多可用信息,是否整個市場能夠在足夠早的階段發現形勢惡化或存在過高的風險。風險評估方法的開發并將其合理運用到數據公布上需要很長時間。因此,市場參與者隨著其發展發現信貸問題的能力受到限制。20世紀80年代,在重大信貸問題突然發生時所采取的做法很可能在不久的將來依然會繼續作為一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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