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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法律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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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法律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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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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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工程索賠法律實務》作者以*高人民法院審理的有關建設工程案例為研究基礎,結合律師訴訟實踐與法學理論知識,對建設工程索賠糾紛中常見、疑難、復雜的問題加以提煉和總結,采用問答的形式,向讀者提供了明確的答案和頗具實務操作性的處理思路。

作者簡介

郭興隆,山東恒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具有律師、建造師、注冊稅務師、預算員資格,山東省淄博市律師協會建筑與房地產委員會委員,淄博信息港房產頻道專家團成員,*國民主建國會會員,建筑與房地產專業律師。
曾任山東省某大型國有施工企業技術員、預算員、助理工程師、專業負責人、項目經理等職務(職稱)。現專職從事建筑與房地產法律業務,長期潛心鉆研建筑與房地產法學理論,透徹剖析相關案例,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建筑實務與法律實務相結合,成功承辦了大量建筑與房地產案件。

名人/編輯推薦

郭興隆,山東恒越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具有律師、建造師、注冊稅務師、預算員資格,山東省淄博市律師協會建筑與房地產委員會委員,淄博信息港房產頻道專家團成員,*國民主建國會會員,建筑與房地產專業律師。
曾任山東省某大型國有施工企業技術員、預算員、助理工程師、專業負責人、項目經理等職務(職稱)。現專職從事建筑與房地產法律業務,長期潛心鉆研建筑與房地產法學理論,透徹剖析相關案例,注重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建筑實務與法律實務相結合,成功承辦了大量建筑與房地產案件。

目次

第一部分 建設工程索賠法律實務問答 1.建設工程未辦理任何報批立項和建設手續,人民法院 將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2.建設單位以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為由未進行招標,人民 法院將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3.承發包雙方簽約在先,後又履行招投標程序的,人民法院 如何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法律後果是什么? 5.施工合同約定的內容不明確,人民法院能否根據招標文件 對合同內容進行解釋? 6.施工企業與項目經理簽訂的內部承包合同,具有轉包 性質的,人民法院如何定性? 7.施工企業以聯營方式將承建工程轉交聯營方建設的, 人民法院如何定性? 8.怎樣認定名為購房合同實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性質, 其意義是什么? 9.“工程總指揮部”對外簽訂合同的民事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10.如何界定“項目開發人”與“項目產權人”并享受 政府優惠政策? 11.“建設單位”與“發包人”有什么區別? 12.建設工程的所有權人應否承擔發包人的義務? 13.發包方指定材料供應商的訴訟風險是什么? 14.施工方包工包料應注意哪些問題? 15.施工合同中約定“甲供材不進入結算也不轉賬”的法律 風險是什么? 16.承包方訴訟中提供的設計變更單未經設計單位蓋章認可, 變更部分能否計價? 17.當事人采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簽訂施工合同, 發包方收到承包方結算資料後未予答復,人民法院是否 會直接認定承包方的工程結算造價? 18.在施工合同中,未約定發包人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承包方 結算值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將如何確定工程造價鑒定 義務人?在何時提出鑒定申請才有效? 19.施工合同約定了發包方逾期不答復即視為認可承包 方結算值,雙方就結算對項工作另行達成協議但 最終未能定案,能否再適用合同中約定的默認條款? 20.雙方審定的工程造價與鑒定結論不一致時,以哪個為準? 21.雙方審定的工程造價與審計結論不一致時,以哪個為準? 22.工程造價鑒定結論與審計機關審計結論不一致時, 以哪個為準? 23.對固定價格的施工合同,人民法院是否會依據鑒定結論 確定工程造價? 24.大包干合同解除後,人民法院如何確定工程價款? 25.發包人委托咨詢公司審價,承包人代其支付審價費 取得的審價報告,人民法院能否以此認定工程造價? 26.承包方與發包方委托的第三人作出的沒有發包方 蓋章的結算書,人民法院能否以此確定工程造價? 27.協助發包人結算對項的第三人沒有審計資質,人民法院 如何認定審定結算書的效力? 第二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 附錄 相關裁判索引

書摘/試閱

首先,如果經法庭調查認定隱名代理不成立,即代建單位(受托人)不能舉出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承包人知曉建設單位(委托人)及其代理關系的證據的,那么代建單位作為施工合同的發包人應當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其償付以后可以依據代建合同向其委托人(建設單位)追償;如果經法庭調查,確定代理關系存在,那么委托人(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承擔付款責任,代建單位作為代理人不應承擔實體責任。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403條第2款的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代建單位如因建設單位的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可依法行使披露權。即代建單位(受托人)可以向承包人披露建設單位(委托人)。披露以后,承包人可以選擇代建單位(受托人)承擔付款責任,也可以選擇建設單位(委托人)承擔付款責任,但承擔實體責任的主體也只有一個,而非連帶責任。委托人與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再次,即便將委托人(建設單位)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但委托代建雙方均未就其代建合同提起訴訟的,如果人民法院將代建合同納入審理范圍,就違反了“不告不理”原則及“一案一訴”原則,屬于審理程序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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