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解讀與案例精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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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本書對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三部行政法規進行了權威解釋。在法律解釋的同時,配以100余個案例來闡述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的計算以及征收和管理方法,以直觀的方式向讀者展示三部法規的內容。為了便于讀者系統掌握和執行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制度,本書將現行有效的主要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政策全部系統整理納入其中,可謂一書在手,三稅政策不用愁。本書既是三部最新行政法規的權威解釋,又是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大全。
目次
書摘/試閱
第二部分 《中牮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釋義與實用指南及案例精解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釋義與實用指南】
本條界定了增值稅的納稅人和征稅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三個:①銷售貨物。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③進口貨物。我國對貨物和勞務不是統一征收增值稅,而是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當然,在勞務中,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例外,征收增值稅而非營業稅。
關于征稅范圍,應注意以下解釋: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在境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提供的應稅勞務發生在境內。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納稅人的有些行為雖然從民法上看不屬于銷售貨物行為,但在稅法上仍然將其視為銷售貨物的行為,應當征收增值稅。根據現行稅法的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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