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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實用法律手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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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實用法律手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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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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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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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醫療糾紛救濟流程圖
一 綜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4月4日)
中華人民共和I司刑法(節錄)(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2003年5月9日)
衛生部關于對浙江省衛生廳在執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批復(20021年3月4日)
典型案例
1.因醫院擅自改變治療方案,鄭雪蜂、陳國青訴江蘇省人民醫院醫療服務合同糾紛案
2.因醫院違規治療,李某訴新安縣第二人民醫院醫療事故賠償案
疑難問題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生效之前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如何處理
2.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如何認識和處理“醫療差錯”?
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應當如何解釋?

二 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2002年7月31日)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05年2月28日)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007年8月7日)
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2002年8月2日)
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不配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應承擔的責任的批復(2005年1月21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重新核定醫療事故鑒定費和醫學博士外語考試費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2007年10月17日)
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2009年9月1日)
相關復函
1.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中新生兒死亡認定有關問題的批復
2.衛生部關于醫療事故鑒定申請期限問題的批復
3.衛生部關于衛生行政部門是否有權直接判定醫療事故的批復
典型案例
1.因對鑒定組人數異議,肖某與定南縣人民醫院醫療糾紛賠償上訴案
2.因鑒定中使用了未封存的材料,李某訴某衛生局醫療事故鑒定糾紛案
疑難問題
1.如果醫患雙方對首次鑒定的結論不服,應該怎么辦?
2.申請再次鑒定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3.每次鑒定的時間有什么限制,最長多少時間?
4.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否收取費用?由哪方負擔?
5.醫療事故賠償訴訟中需要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是否必須由醫學會組織?能否由人民法院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6.司法鑒定結論能否定醫療鑒定結論嗎?
7.如何確定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的管轄?
8.做了醫療事故鑒定的能不能再做傷殘等級評定?
常用文書
1.醫療事故鑒定書
2.申請書(申請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書面陳述
4.申請書(再次鑒定使用)

三 醫療糾紛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節錄)(2009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節錄)(1988年4月2日)
中華人國共和國合同法(節錄)(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2007年10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年1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有異議又不申請重新鑒定而以要求醫療單位賠償經濟損失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否受理問題的復函(1990年11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醫療事故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復函(1989年10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向地方開放的醫療單位發生的醫療賠償糾紛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復函(1990年6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當事人以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答復(1995年6月14日)
典型案例
1.因對修改的病歷資料有異議,宋某訴某市醫院醫療糾紛賠償案
2.因協商不成,周某訴石林縣人民醫院醫療糾紛賠償案
3.因不服一審法院對賠償數額的計算,劉某與第七醫院醫療事故賠償上訴案
疑難問題
1.如何確定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
2.《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身捌害賠償的范圍、標準作了統一的規定。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比較,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標準較高,如果當事人按照一般醫療糾紛向法院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如何適用法律?
3.人民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為什么有的案件適用《民法通則》,有的案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醫療糾紛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掌握的原則是什么?
4.在涉及醫療糾紛的訴訟中,如何理解醫療機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5.如何看待醫學文獻的證據價值?
6當事人就醫療事故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7如何理解對于患者近親屬因參加醫療事故處理所造成損失的適當賠償?
8如何理解醫療事故賠償項目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9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醫療事故爭議的,應否先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0.醫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能否反悔并起訴要求醫療事故賠償?
常用文書
1.申請書(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處理)
2.賠償協議書
3.民事起訴狀
4.民事上訴狀

四 醫療機構與醫師管理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6年11月1日)
中醫醫療機構管理辦法(試行)(1989年1月14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年8月27日)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1999年7月16日)
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1988年12月15日)
中醫醫院工作人員職責(試行)(1986年1月22日)
中醫帥、士管理辦法(試行)(1989年1月14日)
中醫人員個體開業管理補充規定(1989年5月3日)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2003年8月5日)
護士條例(2008年1月3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1993年3月26日)
……
五 醫療工作規范
六藥品、血液制品使用與管理
實用附錄

書摘/試閱

第三十九條 【申請的審查和受理】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躍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條 【行政處理與訴訟】當事人既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衛生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
第四十一條 【鑒定結論的審核】衛生行政部門收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簽定書後,應當對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鑒定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組織調查,聽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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