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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與立憲民主(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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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與立憲民主(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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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最高法院與立憲民主》是一種嘗試,它試圖對“最高法院在這個國家的統治結構中的適當角色到底是什麼”這樣一個問題進行解答。這種探究勢必喚起我們的歷史性思考--通過滿懷希望地去發現在司法審查誕生之時的那些極具說服力的理由或者清晰的洞見,以追問美國司法審查的起源。歷史性的探尋占據了《最高法院與立憲民主》差不多1/3的篇幅。然而,只有當司法權的起源能夠為我們提供有關司法權運行的適當范圍時,它們才是重要的。以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是否存在某種方法,在無需引入司法至上原則的同時,就可以維護司法審查?我們如何在支撐民主統治理念的同時,使這種統治模式與司法洞見(judicial insight)及司法權相調和?我們如何在使法院得以解放,成為一個在我們的共和政體的發展中積極有效的機構的同時,抑制其潛在的弊端并且矯正其不可避免的謬誤?我們如何在維護司法獨立的同時防止司法專制?最後,我們如何利用司法來改善我們的法律,而不是制定我們的法律?
本書的主題相當簡明:與我們通常且膚淺的見解不同,憲法解釋并非而且從未被確定為法院獨有的職責。原因在于,立憲政府意味著我們的根本法的最終解釋者并不是一個專斷的司法部門,而是人民、人民的議員和人民的法官之間共同的互動式理解(interactive understanding)。我們不應當將美國的政治結構看成一個法院作為終極權威而立于頂端的金字塔,而是將其視為一種相互監督、相互制約與聯合解釋的連鎖(interlocking)結構。

作者簡介

錢錦宇,云南昆明人,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憲法教研室副教授,法學博士。先後就讀于西北大學法律系和山東大學法學院,美國伊利諾伊大學(UIUC)訪問學者(2006~2007)。研究方向為人權法、憲法和法理學。出版專著一部:《法體系的規范性根基一基本必為性規范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法理文庫,2011),在《環球法律評論》、《博覽群書》、《光明日報·理論版》等刊物發表論文若干,其中部分被《新華文摘》、《法學文摘》、《中國社會科學報》和《人大復印資料》輯覽、摘編或全文轉載。

目次

序言
中譯本序
1.司法權的局限性
2.司法審查和立憲政府的勃興
3.司法權的擴張
4.從司法審查到司法至上
5.“這個法院無可上訴”
6.能動主義法院的前景與風險
注釋
索引
譯後記

書摘/試閱

美國國家政治的所有機構都被分配了獨立的任務,然後有意對其實施制約。在任何一個政治機構中,統治權力的聚合——由立法權、司法權和獨立執行其決斷之權構成的聯合性權力——被麥迪遜稱為“對暴政的恰當界定”。3對于自由的保障而言,最嚴重的威脅將是任何個人或者群體獨立地實施實質性政治權力的潛在可能性。因此,為了將所有的政治性權力都束縛于界限之內,建國者們同時在試圖做兩件事。首先,他們極其小心翼翼地將政治權力的運作分立到三個功能截然不同的部門中去,即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但是他們同樣也謹小慎微地模糊了每一個部門的邊界,針對其他并列部門之活動,給予每一個部門某些個別的監督權和控制權。權力實施方面的分立、整個政治權威的分割,并不足以保護自由。正如麥迪遜所宣稱的那樣,“對于一個自由的政府而言”,這些分立的部門間的“相互關聯和交織,使每一個部門對其他部門享有一種憲法性的控制權”,“是必不可少的”。就是說,參與美國政治生活的所有部門均被賦予了截然不同的、獨立的任務,并受到了相應制約。通過部門的分立,我們將它們中的任何一個從其他機構的絕對控制中解放出來。然而,通過部門內部對每一個機構的權力進行制約,我們試圖防止這樣的分立轉變為任何一部分的獨裁專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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