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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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是規范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關乎公權力的配置與私權利的保障,素有“小憲法”之稱。自1979年制定至1996年首次大修後,16年來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來的新問題、新矛盾也日益顯現出其需要完善之處。在充分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過三次審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于2012年3月14日經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
由于本次修改的幅度較大,為方便讀者對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直觀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2年版)》以刑事訴訟法的全新條文為主線,采用新舊對照的方式,梳理修正情況,穿插舊法規定,并在新條文中對修正前後的差異之處用黑體字予以突出顯示。同時,為方便敘述,文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簡稱為刑訴法和《決定》;而對于刑訴法修改僅涉及條文序號和引用條文序號的調整,不涉及條文內容變化的,文中將不作特別說明。
由于本次修改的幅度較大,為方便讀者對刑事訴訟法修改的直觀把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2年版)》以刑事訴訟法的全新條文為主線,采用新舊對照的方式,梳理修正情況,穿插舊法規定,并在新條文中對修正前後的差異之處用黑體字予以突出顯示。同時,為方便敘述,文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簡稱為刑訴法和《決定》;而對于刑訴法修改僅涉及條文序號和引用條文序號的調整,不涉及條文內容變化的,文中將不作特別說明。
目次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查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 鑒定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九節 通緝
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附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查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 鑒定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九節 通緝
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附則
書摘/試閱
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
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
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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