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31545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日:2012/04/01
裝訂:平裝
規格:26cm*19cm (高/寬)
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目錄的使用
1.《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編寫)》目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章節順序,將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分散到各章節中去。由于部分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綜合性較強,同一部司法解釋的不同條文往往解釋的是刑事訴訟法不同章節的內容,本書在歸類上以該司法解釋主要規范的內容為準。如讀者需要將司法解釋分解後插入到其分別對應的刑事訴訟法各條文,可購買、參閱我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分解實用全書》。
2.關于本書目錄各章節文件排序規律。將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且司法解釋工作規范化以後、以“法釋”或“高檢發釋字”文號公布的司法解釋排于最前,這些司法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在本書目錄中跟法律、法規丫起用黑體加以突出;其次是1996年以後公布的重要司法文件,這些文件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直接引用,但是對于及時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後排列的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前公布的舊司法解釋,在目錄中以楷體表示。各類文件的編排大致以發文時間為序并略有變通,并將通知類置于最後。
正文的使用
1.注意正文中司法解釋、司法文件的區別,二者在審判中的地位不同。
2.本書正文中收錄的是刑事訴訟法2012年最新修正後的文本。、但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公布的司法解釋,里面“刑事訴訟法第XX條”所對應的是1979年刑法的條文,請查閱附錄中的舊刑事訴訟法;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正至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之間公布的司法解釋,所對應的條文內容也多與最新修正文本有所差別,需要查閱的是附錄中的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文本。
附錄的使用
本書附錄中收錄1979年刑事訴訟法文本和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正文本,供讀者查閱不同年代司法解釋中相應的刑事訴訟法條文使用。刑事訴訟法兩次修正文本的新舊各女對照著。
1.《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全書(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編寫)》目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章節順序,將相關司法解釋、司法文件分散到各章節中去。由于部分刑事訴訟司法解釋綜合性較強,同一部司法解釋的不同條文往往解釋的是刑事訴訟法不同章節的內容,本書在歸類上以該司法解釋主要規范的內容為準。如讀者需要將司法解釋分解後插入到其分別對應的刑事訴訟法各條文,可購買、參閱我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分解實用全書》。
2.關于本書目錄各章節文件排序規律。將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且司法解釋工作規范化以後、以“法釋”或“高檢發釋字”文號公布的司法解釋排于最前,這些司法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在本書目錄中跟法律、法規丫起用黑體加以突出;其次是1996年以後公布的重要司法文件,這些文件雖然不能在判決書中直接引用,但是對于及時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統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標準、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最後排列的是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前公布的舊司法解釋,在目錄中以楷體表示。各類文件的編排大致以發文時間為序并略有變通,并將通知類置于最後。
正文的使用
1.注意正文中司法解釋、司法文件的區別,二者在審判中的地位不同。
2.本書正文中收錄的是刑事訴訟法2012年最新修正後的文本。、但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公布的司法解釋,里面“刑事訴訟法第XX條”所對應的是1979年刑法的條文,請查閱附錄中的舊刑事訴訟法;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正至2012年3月刑事訴訟法第二次修正之間公布的司法解釋,所對應的條文內容也多與最新修正文本有所差別,需要查閱的是附錄中的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文本。
附錄的使用
本書附錄中收錄1979年刑事訴訟法文本和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一次修正文本,供讀者查閱不同年代司法解釋中相應的刑事訴訟法條文使用。刑事訴訟法兩次修正文本的新舊各女對照著。
目次
一、綜合
二、管轄
三、辯護與代理
四、證據
五、強制措施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七、立案
八、偵查
九、提起公訴
十、審判組織
十一、第一審、二審程序
十二、死刑復核程序
十三、審判監督程序
十四、執行
十五、特別程序
十六、刑事司法賠償
附 錄
二、管轄
三、辯護與代理
四、證據
五、強制措施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七、立案
八、偵查
九、提起公訴
十、審判組織
十一、第一審、二審程序
十二、死刑復核程序
十三、審判監督程序
十四、執行
十五、特別程序
十六、刑事司法賠償
附 錄
書摘/試閱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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