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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資源保護的國際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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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海洋生物資源是可再生的資源,但國際社會如果管理不善,那麼海洋生物資源的過度開發仍然會導致資源匱乏乃至枯竭。《上海法學文庫:海洋生物資源保護的國際法》首先從環境法上海洋生物資源的相關概念人手,從“實然法”與“應然法”的法哲學視角界定海洋生物資源保護在理論上的可行性和實踐中的必要性。然後分析海洋生物資源保護的國際法之法律淵源,從物種角度論述魚類資源和海洋哺乳動物保護的國際法。再次,指出海洋生物資源養護與管理的國際法規范、國際性或區域性組織和爭端解決機制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議,還分析我國遠洋漁業法律規范的改進與完善,并針對中、日、韓區域性漁業合作的不足提出建議。

作者簡介

劉丹,貴州貴定人,現就職于上海對外貿易學院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博士,美國奧爾巴尼法學院訪問學者(2010),主要研究領域為海洋法、國際環境法、WTO法。作者除長期從事本科生、研究生教學外,還承擔多項科研項目。個人主持上海市教委全英文示范教學項目《國際公法》和國家海洋局海洋戰略研究所委托項目《釣魚島主權歸屬的各國立場研究》,參與太平洋學會學術研究項目《東海諸海島中有爭議島嶼的史地考證及相關問題研究》及上海WTO事務咨詢中心項目多項。此外在《探索與爭鳴》、《武大國際法評論》、《河北法學》等國內期刊上發表數十篇論文,受邀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并作主題發言。

目次

總序

學術概述
緒論

第一章 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的基本概念
第一節 環境法視角下的海洋生物資源及相關概念
一、海洋生物資源
二、海洋生態系統與海洋生物多樣性
三、海洋環境
第二節 海洋法視角下的“養護”與“保護”
一、“養護”與“保護”的聯系與區別
二、海洋生物資源的國際保護
第三節 本書研究的“國際保護”界定
一、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的“實然法”與“應然法”
二、“後里約時代”不斷發展的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
小結

第二章 海洋生物資源保護的國際法
第一節 海洋生物資源保護的國際法淵潭
一、“實然”的國際法淵源
二、“應然”的國際法淵源
第二節 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的習慣法
一、公海捕魚自由及其限制的習慣法
二、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的習慣法
第三節 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的條約法
一、日內瓦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及其不足
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及其局限
第四節 “後里約時代”海洋生物資源的國際法
一、《魚類種群協定》和《遵守協定》
二、聯合國糧農組織相關法律文件
三、《生物多樣性公約》
四、國際海事組織相關公約
小結

第三章 海洋魚類資源保護的國際法
第一節 魚類資源保護的習慣法
一、逐步限制公海捕魚自由與魚類資源保護的習慣法
二、可持續發展原則在魚類資源保護中的演進
三、預警原則在魚類資源保護中的演進
第二節 魚類資源保護的條約法
一、全球性魚類資源保護的條約法
二、區域性漁業組織或安排(RFMO/As)
第三節 漁業爭端解決及其國際法的適用
一、國際司法機構的漁業爭端解決
二、區域性漁業爭端:中日韓漁業爭端為例
小結

第四章 海洋哺乳動物保護的國際法
第一節 海洋哺乳動物保護的習慣法
一、逐步限制公海捕魚自由與海洋哺乳動物保護的習慣法
二、預警原則在海洋哺乳動物保護中的演進
第二節 海洋哺乳動物國際保護的條約法
一、鯨魚的國際保護公約
二、海豹的國際保護公約
第三節 海洋哺乳動物爭端解決及其國際法的適用
一、白令海海豹仲裁案
二、澳大利亞訴日本“科學捕鯨”案
三、有關保護海豚的金槍魚案
小結

第五章 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的機制完善
第一節 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的不足與完善
一、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的機制缺陷
二、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的機制完善
第二節 海洋生物資源國際保護的機制完善對中國的啟示
一、中國漁業及與國際漁業法的接軌
二、中日韓漁區的海洋生物資源保護
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附錄一 西文人名索引
附錄二 條約文件索引
後記

書摘/試閱

(3)遠洋漁船管控法律法規
《魚類種群協定》和《公海漁船遵守協定》核心的一點就是要求船旗國確保懸掛該國國旗的漁船遵守國際養護和管理措施。我國尚未批準這兩個協定,但為了發展遠洋漁業仍需履行船旗國義務,國內有關漁船管理和控制的法律和政策也需要相應進行調整。為了加強遠洋漁船的管理,我國先後制定了關于漁船登記和公海捕魚許可證制度等多個法律和規章。我國較早對遠洋漁船管理和控制作出規定的是農業部1994年11月簽發的《加強外海作業漁船管理的通知》。雖作為農業部內部通知,但代表了我國對《公海漁船遵守協定》規定的落實。之後,我國陸續頒布的對遠洋漁船監管和控制的法律法規有:1993年農業部頒布的《關于辦理遠洋漁業船舶國籍證書有關事項的通知》(1997年修改)、1996年農業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1997年修改)、1998年農業部漁業司公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遠洋漁業船舶管理的通知》、1999年農業部頒布的《遠洋漁業船舶檢驗管理辦法》、1999年農業部漁業司公布的《關于切實加強海洋漁船管理的緊急通知》、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2003年農業部頒布的《遠洋漁業管理規定》、2004年國務院頒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其中,2003年《漁業船舶檢驗條例》?和2003年《遠洋漁業管理規定》?尤其代表了我國對《公海漁船遵守協定》和《魚類種群協定》的積極響應。借此我國完善了國際一級遠洋漁輪的注冊和許可制度,保證遠洋漁業的質量、限制漁船數量,使國家能宏觀調控遠洋漁船隊的規模。如果能夠有效實施,將有助于減少或避免我國漁船違反漁業管理措施。但實施這些法律法規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從這一角度看,頻繁修改漁業管理法規會增加執法的成本和難度,還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執法的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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