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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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關系到全國1.02億女職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對于改善民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該規定施行20多年來,對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一些內容已經適應不了新形勢的需要,如: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對女職工的產假假期和產假待遇需要進一步規范;監督管理體制需要根據機構改革的變化作相應調整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
目次
第一部分 女職工勞動保護問答
1.國務院最新公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2.婦女享有哪些勞動權利?
3.我國法律對保障婦女就業權有何具體規定?
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5.《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與1988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6.《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7.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具體是哪些?
8.體力勞動強度如何分級?
9.為什么女職工不能從事強度比較高的體力勞動?
10.如何理解冷水作業?
11.如何理解低溫作業?
12.如何理解高處作業?
13.如何理解高溫作業?
14.如何理解噪聲作業?
15.關于女職工礦山井下作業的禁忌作業主要有哪些規定?
16.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否還會調整?
17.《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就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提出了哪些要求?
18.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必須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9.《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范?
20.《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范?
21.當女職工推遲生產時,超出的天數算產假嗎?
……
第二部分 相關法律政策
1.國務院最新公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2.婦女享有哪些勞動權利?
3.我國法律對保障婦女就業權有何具體規定?
4.《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5.《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與1988年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相比,作了哪些完善?
6.《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7.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具體是哪些?
8.體力勞動強度如何分級?
9.為什么女職工不能從事強度比較高的體力勞動?
10.如何理解冷水作業?
11.如何理解低溫作業?
12.如何理解高處作業?
13.如何理解高溫作業?
14.如何理解噪聲作業?
15.關于女職工礦山井下作業的禁忌作業主要有哪些規定?
16.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是否還會調整?
17.《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就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提出了哪些要求?
18.用人單位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必須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9.《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產假假期作了哪些規范?
20.《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對產假待遇作了哪些規范?
21.當女職工推遲生產時,超出的天數算產假嗎?
……
第二部分 相關法律政策
書摘/試閱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監督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集體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工會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監督權】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三十三條【集體合同的內容和簽訂程序】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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