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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深度彙編3:刑訟法•民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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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深度彙編3:刑訟法•民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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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012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深度匯編3:刑訴法·民訴法》特點:必考法規,一覽無余;重點法條,深度剖析,命題題眼,直指考點;相關法條,系統全面。

目次

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新舊刑事訴訟法修改對照表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二章 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四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附則

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財產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協會
第三章 仲裁協議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申請撤銷裁決
第六章 執行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第八章 附則

書摘/試閱

《高檢規則》第二百九十四條不起訴的決定,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布。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的活動應當記明筆錄。
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布之日超生效。
第二百九十五條不起訴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被不起訴人以及被不起訴人的所在單位。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現為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不起訴的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第二百九十六條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
第二百九十七條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復議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復議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第二百九十八條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復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辦埋。審查起訴部門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復核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決定,制作復核決定書送交提請復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復核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第二百九十九條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應當立案復查。
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的,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申訴材料連同案卷一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受理。
第三百條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收到不起訴決定書超過七日後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受理,經審查後決定是否立案復查。
第三百零一條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對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進行復查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復查決定,案情復雜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控告申訴部門應當提出復查意見,報請檢察長作出復查決定。
復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上級人民檢察院經復查作出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將復查決定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出庭支持公訴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
第三百零二條人民檢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受理被害人對被不起訴人起訴的通知後,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復查,將作出不起訴決定所依據的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三百零三條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現為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由控告申訴部門辦理。被不起訴人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以外提出申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審查是否立案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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