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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試考點精讀教材:刑事訴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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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試考點精讀教材:刑事訴訟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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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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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文松主編的《2012年司法考試考點精讀教材:刑事訴訟法》是以歷年司法考試大綱為依據編寫的專業輔導教材,適合所有參加司法考試的學員提前復習使用。《2012年司法考試考點精讀教材:刑事訴訟法》的特色在於突出司法考試又不限於司法考試,盡量將司法考試與法學理論教學結合起來,同時從法律實務應用角度將司法考試中有關刑事訴訟法的內容進行系統化講解。

目次

上編 刑事訴訟法總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概述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與任務
第三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
第四節 刑事訴訟的基本範疇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第三節 嚴格遵守法律程式
第四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第五節 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第六節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第七節 各民族公民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第八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第九節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節 具有法定情節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節 追究外國人刑事責任適用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章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和訴訟參與人
第一節 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機關
第二節 訴訟參與人
第四章 管轄
第一節 立案管轄
第二節 審判管轄
第三節 特殊情況的管轄
第五章 回避
第一節 回避的概念和適用人員
第二節 回避的理由與種類
第三節 回避的程式
第六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一節 辯護人
第二節 辯護的種類
第三節 法律援助制度
第四節 刑事代理
第七章 刑事證據
第一節 刑事證據的概念
第二節 刑事證據的種類
第三節 刑事證據的分類
第四節 刑事證據規則
第五節 刑事訴訟證明
第八章 強制措施
第一節 強制措施概述
第二節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第三節 拘留
第四節 逮捕
第九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節 附帶民事訴訟概述
第二節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
第三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第四節 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
第十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下編 刑事訴訟法分論
第十一章 立案
第一節 立案的概念和特徵
第二節 立案的材料來源和條件
第三節 立案程式和立案監督程式
第十二章 偵查
第一節 偵查概述
第二節 偵查行為
第三節 偵查終結
第四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五節 補充偵查
第六節 偵查監督
第十三章 起訴
第一節 起訴概述
第二節 提起公訴的程式
第三節 提起自訴的程式
第十四章 刑事審判概述
第一節 刑事審判的概念
第二節 刑事審判的模式
第三節 刑事審判的原則
第四節 審級制度
第五節 審判組織
第十五章 第一審程式
第一節 公訴案件第一審程式
第二節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式
第三節 簡易程式
第四節 判決、裁定和決定
第十六章 第二審程式
第一節 第二審程式的概念
第二節 第二審程式的提起
第三節 第二審程式的審判
第四節 對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的處理
第五節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核準程式
第十七章 死刑復核程式
第一節 死刑復核程式的概念、特點
第二節 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式
第三節 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復核程式
第十八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一節 審判監督程式的提起
第二節 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對案件的重新審判
第十九章 執行
第一節 執行概述
第二節 各種判決、裁定的執行程式
第三節 執行的變更程式
第四節 對新罪和申訴的處理
第五節 人民檢察院對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章 涉外刑事訴訟程式與司法協助制度
第一節 涉外刑事訴訟程式概述
第二節 刑事司法協助
第三節 相關重點法條
第二十一章 特別訴訟程式
附錄一 2011年刑事訴訟法真題及解析
附錄二 新刑事訴訟法再修改的重點條文
附錄三 刑事訴訟法中常考主體總結

書摘/試閱



可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展歷史是與第四修正案有關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條款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在20世紀的美國,偵查人員違法收集證據問題一度非常嚴重。尤其是1950年前後,美國推行麥卡錫主義,反映在法律領域中的表現就是偵查人員不顧法律程式進行偵查、訊問,很多無辜的人遭受迫害、冤屈。故而20世紀60年代在美國發生的正當程式革命,開始更加強調並重視對公民個人基本權利的保護。在這一階段,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展達到了頂峰。聯邦最高法院通過一系列判例,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適用於其他憲法保護的其他權利方面。現在,憲法第五修正案關於不得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第六修正案關於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以及第十四修正案關於正當程式的權利都已成為法院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直接憲法依據。此外,1934年,員警非法竊聽行為被美國國會通過的聯邦法案所禁止。由此,員警以非法竊聽手段取得的證據也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但是,美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並非十全十美,其在司法實踐中也暴露出一些無法克服的弊端。相應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在進行調整。加世紀七八十年代,美國社會犯罪率的陡增,打擊犯罪的刑事訴訟目的重新受到重視。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盡管能夠有效地嚇阻員警違法取證、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但同時也可能會束縛偵查人員手腳,放縱事實上有罪的人,折損司法權威。因此,學界及實務界都要求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合理限制。在20世紀70年代後,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判例不斷地積累了一些例外規則,來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行不同程度的限制,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朝著理性化、精密化的方向不斷發展。
伴隨著美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發展,世界其他各法治國家也逐漸認識到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重要性並紛紛引入,形成了帶有各國特色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不僅如此,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已被《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關於檢察官作用的準則》等眾多聯合國重要人權、司法文件所肯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已成為一項重要的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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