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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案件證明規範及實例指導(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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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案件證明規範及實例指導(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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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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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職務犯罪案件證明規范及實例指導》共分為總論、分論兩部分,主要內容包括:刑事案件證明規范的相關問題、貪污賄賂案件、瀆職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職務犯罪案件證明規范及實例指導》入選書目的內容全面覆蓋從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到審判和執行的各個訴訟階段中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

名人/編輯推薦

《職務犯罪案件證明規范及實例指導》選擇了一批對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具體內容進行詳細解讀,進而研究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的著作。

目次

序言
總論
第一章 刑事案件證明規范的相關問題
一、證明原則
二、證明方法
三、證明對象
四、證明責任
五、證明標準
六、證明中常見的問題
七、產生問題的原因
八、破解問題的對策
分論
第二章 貪污賄賂案件
一、貪污案
二、挪用公款案
三、受賄案
四、單位受賄案
五、利用影響力受賄案
六、行賄案
七、對單位行賄案
八、介紹賄賂案
九、單位行賄案
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
十一、隱瞞境外存款案
十二、私分國有資產案
十三、私分罰沒財物案
第三章 瀆職案件
一、濫用職權案
二、玩忽職守案
三、故意泄露國家秘密案
四、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案
五、徇私枉法案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七、執行判決、裁定失職案
八、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案
九、枉法仲裁案
十、私放在押人員案
十一、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
十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
十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十四、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
十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
十六、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
十七、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
十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
十九、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
二十、環境監管失職案
二十一、食品監管瀆職案
二十二、傳染病防治失職案
二十三、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
二十四、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
二十五、放縱走私案
二十六、商檢徇私舞弊案
二十七、商檢失職案
二十八、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案
二十九、動植物檢疫失職案
三十、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案
三十一、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案
三十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案
三十三、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三十四、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案
三十五、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
三十六、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
三十七、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
第四章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案件
一、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
一、虐待被監管人案
三、報復陷害案
后記

書摘/試閱



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具有關聯性,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事實具有的直接或間接的聯系。證據在案件事實與犯罪嫌疑人之間能夠起到聯系作用,它能夠證明犯罪事實是否犯罪嫌疑人所為,犯罪嫌疑人如何實施犯罪,造成何種結果。如果證據能夠對以上事實起到證明作用,證據即具有關聯性。一般說來,直接證據的關聯性大于間接證據的關聯性,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事實,間接證據必須與其他證據組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事實。不過,組合后的間接證據關聯性一般大于直接證據的關聯性,因為直接證據主要是言辭證據。言辭證據最大的特點是它的虛假不實成分較多,而且言辭證據具有反復性,所以必須加強對言辭證據的審查,排除其中的虛假成分。原始證據的關聯性大于傳來證據的關聯性,原始證據可直接認定案件事實,傳來證據必須經過審查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證據的關聯性越強,證明力就越強。
證據證明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1.訊問犯罪嫌疑人
(1)依法訊問。口供是法定證據之一。由于口供不具有穩定性,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提倡“零口供”。“零口供”的提法不僅于法無據,而且不利于打擊犯罪。在刑事證明中,對口供不是要不要的問題,而是如何正確獲取的問題。口供的主要功能是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方面,以及共同犯罪中的內部分工。獲取口供的方法是訊問犯罪嫌疑人,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僅需要技巧,更需要依法進行。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必須遵守以下要求:①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兩名以上偵查人員進行,不具有偵查主體資格的人不得參與訊問。②連續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得超過12小時。兩次訊問之間,必須安排犯罪嫌疑人合理的休息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2小時。③訊問必須在法定場所進行,嚴禁在法定場所之外訊問犯罪嫌疑人。④訊問方法要合法、文明,嚴禁刑訊逼供、引供、誘供。⑤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內容要客觀地記載,不得隨意地刪減。在訊問中,不僅要記錄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且要記載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辯解。⑥在訊問中不得向犯罪嫌疑人透露案件事實、不得指名問供。⑦訊問筆錄須讓犯罪嫌疑人簽字確認。對犯罪嫌疑人的簽名,偵查人員要仔細審查,防止犯罪嫌疑人虛假簽名。⑧訊問筆錄必須當場制作,不得事后制作訊問筆錄,參與訊問的人員都應當在訊問筆錄上簽字。
(2)講究訊問策略。訊問是對抗性很強的活動,基于逃避打擊的心理,犯罪嫌疑人通常都不會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只有講究訊問策略,才能獲得有價值的證據。一般來說,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要注重以下方面的策略:
①親情感化。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技巧性很高,但技巧性不等于誘供、騙供,誘供、騙供雖然能夠獲得口供,但事后犯罪嫌疑人容易翻供。要通過親情教育、法律教育,促使犯罪嫌疑人認罪服法,從心理上感化或擊潰犯罪嫌疑人。例如,某市公安局抓獲一名持槍搶劫犯罪嫌疑人,起初犯罪嫌疑人態度強硬,拒不交代。訊問人員得知其非常掛念在老家的兒子后,專程到犯罪嫌疑人老家看望,并幫助他兒子解決上學困難。犯罪嫌疑人最終被感化,交代了該起案件。
②注重印證。2012年新修改的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款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無論是“從供到證”的偵查模式,還是“從證到供”的偵查模式,都必須注重對口供的印證。注重對口供的印證包含以下內容:一是口供與其他證據印證。口供如果得到本案其他證據的印證,則證明力大;如果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二者必有一假,則證明力小。二是口供與犯罪現場印證。任何犯罪離不開特定時空的犯罪現場。口供是否真實,可以從犯罪現場中得到印證。如果犯罪嫌疑人交代的內容與現場勘驗的情況相吻合,特別是與現場的一些細節特征相吻合,則口供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否則,證明力弱。三是前后口供之間印證。如果犯罪嫌疑人前后供述比較穩定,沒有翻供,其真實性就比較大。如果犯罪嫌疑人供述前后矛盾,就必須排除其中的矛盾。四是“在共同犯罪中,數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均指向同一內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數量越多,該口供的證明力越大;一致的內容越詳細,該口供的證明力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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