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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理論與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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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理論與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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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制度理論與實務》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長期從事刑事業務指導工作的專家擔任總主編,選擇了具有前瞻性、創新性、實用性和建設性的刑法領域的優秀研究成果收入《少年司法制度理論與實務》。希望在國家出版基金的資助下,《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為我國的刑事法制建設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目次

第一章 少年司法制度概說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源起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價值
三、少年司法制度產生的社會背景
四、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二章 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內涵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內涵
第三章 少年司法制度與少年法
一、少年法的含義和類型
二、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少年法
三、作為司法制度的少年司法制度
第四章 我國少年司法的現狀與問題
一、確立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的缺失
二、我國處理少年違法犯罪法律制度的現狀
三、對我國處理少年違法犯罪法律制度的反思
四、制定我國獨立的少年法
第五章 少年審判組織
一、少年審判組織的域外考察
二、我國少年審判組織的現狀
三、創設和完善我國的少年審判組織
第六章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認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處罰
三、我國保護處分體系的構建
四、擴大少年司法組織的管轄範圍
五、建立和完善前科消滅制度
第七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
一、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式的基本原則
二、偵查
三、強制措施
四、起訴
五、審判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修訂通過 2006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佈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9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7號公佈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79年7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令第6號公佈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的決定(2012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問題的答復意見(2002年7月24日 法工委復字(2002)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1991年1月26日 法(研)發(1991)7號印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1年4月4日 法釋(21001)9號公佈 自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6年1月11日 法釋(2006)1號公佈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的批復 (2000年2月21日 高檢發研字(2000)6號)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範圍有關問題的答復(2003年4月18日 (2003)高檢研發第13號)
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200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高檢發研字(2007)1號印發)
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公發(1995)17號印發)
公安部關于對少年收容教養人員提前解除或減少收容教養期限的批準權限問題的批復 (1997年12月30日 公復字(1997)7號)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國家之父”的觀念對《美國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起到了決定性的影響。可以說,《美國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是“國家之父”觀念的直接體現。其後,相似的立法在美國絕大部分州都被通過。通過這種立法所創設的少年司法制度由於其特殊性並在治理、預防少年犯罪方面的顯著功效而為世界各國所仿效。
(二)兒童觀——兒童的本體性
“兒童觀是人們對兒童的總的看法和基本觀點,或者說,是人們在哲學層面上對兒童的認識”。少年司法制度在世界範圍內能夠建立起來,是新型、科學的兒童觀對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型、科學的兒童觀在法律制度上的體現。
在人類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兒童概念很長時間被淹沒在黑暗中。在古代,人們尚未發現兒童與成人有什麼根本的不同。就整個的社會意識而言,還沒有在意識水準上把兒童和成人這兩個概念從寬泛的“人”的概念中區分出來。例如,對於原始氏族來說,由於當時生產力水準極其低下,原始人急切希望兒童加入成人行列,兒童經過一些簡單的訓練後,便同成人一樣獨立進行狩獵、採集等活動。原始人雖然也會關心和重視兒童,但從根本上看,他們沒有把兒童作為“兒童”看待,而僅僅當做氏族部落的未來成員,當做縮小的成人而已。即使在文明程度相對較高的古希臘,對于兒童的存在依然視而不見。“斯巴達人住在曠野之中,共餐而食,過著一種軍營生活。而各個公民似乎沒有私宅和小家庭的生活。所生下的兒子由諸長老根據其體格是否健壯而決定棄留;兒童七歲時即離開母親,到軍營中生活並接受訓練;雅典人的兒童學讀、寫和彈琴,他們須熟讀荷馬史詩,他們在角鬥場上受體格的教育。兒童作為希臘社會的一員,他們應當隨時準備著加入希臘城邦間的戰鬥,隨時準備著鎮壓奴隸的反抗”。總之,“在維多利亞時代以前的歐洲,孩子們得到的不是什麼‘兒童’的待遇,而是被當做小大人來看的”。
在中世紀,由於教會的勢力不斷擴張,其逐漸成為最有勢力的封建主。教會鼓吹“上帝創造世界”、“君權神授”、“原罪”等一系列主張,對一切違反宗教神學的見解的人都加以迫害。教會認為人生而有罪,因此,兒童也是具有原罪的。他們認為只有通過“畏神”的教育,才能消除所謂原罪。在教會學校裏,兒童因為學業不良或出現微小的違紀行為,一般都要遭到慘痛的體罰。在整個中世紀,“這種認為兒童天生有罪、要用鞭笞來教訓的觀念盛行不衰”。
14、15世紀,由於城市商品經濟的發展,資本主義在歐洲封建制度內部逐步形成,反映新興資產階級利益和要求的文藝復興運動蓬勃展開。啟蒙者高舉“人性、人權、人道”的大旗,對人的體魄、人的智慧、人的力量進行盡情地贊美,肯定了人的尊嚴和人的地位。這種新的對人的認識沉重打擊了中世紀基督教會所謂兒童生來有罪的兒童觀,並對近代兒童觀的誕生產生了重要影響。當時著名的荷蘭教育思想家伊拉斯謨提出,教師們要研究孩子的自然能力和才智,不要想像他們的興趣與成人一樣,不要指望他們有小大人一樣的舉止,“有些教師總希望他們的小學生有像小大人一樣的舉止,這是完全錯誤的”,並明確指出,對待兒童,“首先是愛。然後漸漸隨之以某種自然和溫柔的尊嚴,而不是畏懼,前者比後者更有價值”。並進而認為,“用恐怖的手段來使他(兒童)棄惡,乃是一種奴性的做法。因此,自由是符合兒童的。自然,用教育手段把本來是自由的兒童奴隸化,是何等的荒謬!”捷克人文思想家誇美紐斯認為,在人的身上自然地播有知識、道德和虔誠的種子,通過教育便可以使他們生長起來,他相信,“一切兒童都可以造就成人”,這就是著名的“種子論”。這些觀念和思想對中世紀的兒童觀帶來了極大沖擊。但是,盡管如此,在這一時期,“人們並未認識到兒童本身便是具有自身的獨特價值的存在,也未否定兒童對於雙親的絕對服從關系,因此把兒童作為雙親的所有物來看的兒童觀和中世紀以來貫穿基督教的‘原罪說’的兒童觀依然占據著統治地位,鞭笞、體罰的教育習俗依然存在”。
在啟蒙思想家的引導下,17世紀的英國出現了一種新的兒童觀和教育觀:兒童生來是沒有原罪的純真無瑕的存在,反對體罰,主張激勵和競爭的教育。洛克最先在理論上對這一新的思想傾向做了概括,提出了著名的“白板說”。洛克認為,人類在沒有感覺、經驗之前的心理狀態就像一張白紙一樣,上面沒有任何字跡,可以隨心所欲地做成什麼式樣。他還認為,兒童來到人世間時,其精神方面是一塊“白板”,顯然,“白板說”是對“原罪說”的一種否定和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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