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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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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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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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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合同法(第3版)》是一套基礎性的以培養法學應用型人才為目的的法學本科教材,適用于廣大普通高等院校法學專業學生,亦可適用于有志於從事法律職業的自修者。《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合同法(第3版)》有以下特色: 基礎性。立足中國高校法學教育的現實需求,在內容編寫上,注重闡釋法學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簡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準確、條理清晰。 實用性。注重理論在實踐中的運用,幫助學生有針對性地學習,側重提高學生運用法學知識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能力。 創新性。內容和體例開拓創新,文內設計了形式新穎的各種欄目,拓展學生學習視野,引導學生深入惠考。.

名人/編輯推薦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21世紀中國高校法學系列教材:合同法(第3版)》立足中國高校法學教育的現實需求,在內容編寫上,注重闡釋法學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簡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準確、條理清晰。注重理論在實踐中的運用,幫助學生有針對性地學習,側重提高學生運用法學知識解決現實法律問題的能力。

目次

第一章 私法體系中的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第一節 契約(合同)的概念與邊緣界定
第二節 契約制度在私法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第三節 契約的基本分類
第二章 契約自由及其在現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一節 契約自由的含義
第二節 契約自由原則的衰落及在現代合同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
第一節 合同的成立及其程式概述
第二節 契約成立的第一步——要約
第三節 契約成立的決定性階段——承諾
第四節 契約成立的性質和要件
第五節 締約過失責任
第四章 合同的生效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當事人的締約能力
第三節 合同形式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
第四節 合同標的合法
第五章 合同的無效與可撤銷
第一節 合同無效與可撤銷概述
第二節 可撤銷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三節 無效合同的原因分析
第四節 對無效與可撤銷合同的法律救濟
第五節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六章 合同債權的保全
第一節 合同債權保全的概念
第二節 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三節 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七章 定式合同及其規則
第一節 定式合同概說
第二節 定式合同產生與存在的基礎
第三節 對定式合同規制的法理基礎
第四節 對定式合同的規制
第八章 契約解釋規則
第一節 契約解釋概述
第二節 解釋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客觀主義兼主觀主義原則下的解釋規則
第四節 補充性解釋
第九章 合同權利與義務的移轉
第一節 合同權利與義務移轉概述
第二節 合同債權的讓與
第三節 債務承擔
第四節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
第十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節 合同履行概述
第二節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一節 違約的一般概述
第二節 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一節 合同權利、義務因解除而終止
第二節 合同權利、義務因其他原因而終止
第十三章 買賣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買賣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 風險負擔
第四節 瑕疵擔保責任
第五節 特殊買賣
第六節 關于“一物數賣”的說明
第十四章 贈與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贈與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章 借款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借款合同的效力——一方為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的效力
第十六章 租賃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 租賃合同的其他問題
第十七章 融資租賃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章 承攬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承攬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 建設工程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節 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運輸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章 技術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節 技術轉讓合同
第四節 技術咨詢合同與技術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章 保管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保管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章 倉儲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倉儲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章 委托合同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委托合同的效力
第三節 委托合同的終止
第四節 委托合同與間接代理
第二十五章 行紀合同與居間合同
第一節 行紀合同
第二節 居間合同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但是,在以習慣解釋合同時,應特別注意幾個問題:(1)首先必須確定用作合同解釋的交易習慣是在某個交易領域普遍存在,也就是為屬于這一階層的人所廣泛實踐。(2)合同當事人都屬于該習慣所屬的交易群體,如果雙方當事人不屬于一個交易領域,則不能用該交易領域的交易習慣解釋合同。(3) 一般習慣和商業(或稱行業)習慣的區別。根據不同情形,習慣在合同解釋中的作用是很不相同的。例如,行業習慣對于商事合同的解釋非常重要,但在解釋一般民事合同時,這些習慣卻很少適用。②契約的典型模式為交易,因此,許多國家在對商業合同的解釋中所確立的行業習慣規則較為確定,故在此僅就行業習慣在商業合同解釋中的規則作一探討。
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205條(2)的定義,行業慣例是指進行交易的任何做法或方法,只要該做法或方法在一個地區、一種行業或一類貿易中已得到經常遵守,以至于使人有理由相信它在現行交易中也會得到遵守。此種慣例是否存在及其范圍,應作為事實問題加以證明。由此定義可以看出,一種做法或方法是否為慣例,取決于兩個條件:一是其是否在一個地區、一種行業或一類交易中經常地得到遵守;二是當一方主張一種做法或方法為行業慣例時,他必須證明對方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該做法或方法的存在。但根據《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205條(3)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一方所從事的正是爭議所涉及的行業或交易,就視為其知道該行業慣例的存在。但是,如果一方當事人非為該行業之從業者,主張者應負對方知道該慣例的舉證責任。對于這一規則,《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9~222條也作了確認。
關于交易前例解釋,所謂當事人之間的前例,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以前曾經進行過的交易,現在又簽訂了合同,繼續作為交易伙伴。以前的、已經履行了的交易對于現在的交易合同而言,可稱為前例。按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第1—205條(1)的定義,是指“特定交易的當事人在此交易之前實施的,可以被合理地視為構成一種當事人雙方共同的理解的依據的,用以解釋他們的意思表示和其他行為的一系列行為”。當事人交易的前例與商業習慣不同,它是當事人之間的慣例,可以說它只對雙方當事人有約束作用。它在解釋合同方面所起的作用有二:一是在解釋合同時,前例起補充作用。因為雙方已經作過交易,雙方之間有一些不言而喻的東西,在繼續訂立合同時為雙方所默認;二是如果當事人對現行的合同條款發生分歧,應參照前例解釋合同,即過去如何理解的,現在仍應如何理解。③1976年由美國聯邦第四巡回區上訴法院審理的哥倫比亞氮肥公司訴羅伊斯特公司案,便是以慣例和前例解釋合同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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