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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剛:國際原子能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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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剛:國際原子能法(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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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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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國際核能法律規制源于聯合國成立之初,緊隨著核能利用的起步階段,其重要性關乎國際戰略格局、軍事博弈和經濟發展,既涉及鮮為人知的鐵幕之後的核威懾對抗,又深入民生熱議的新能源開發合作,而相關法律制度並未被民眾甚至學者所熟知。《國際原子能法》從國際法的角度,首次對核能利用的國際法律制度作一個系統的研究,輔之對福島、切爾諾貝利、三哩島核事故等六十多年來世人矚目的重大核事件案例的法律解讀,闡述了國際原子能法的定義、相關法律主體的地位、相關法律文書的邏輯關聯。這是一部以法律研究為主線,立意新穎,觀點獨到,反映特殊國際法律發展、自然科學應用和國際變遷關係的作品。.

作者簡介

陳剛,西安交通大學核反應堆工程學士,中山大學法學學士,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博士。高級工程師,企業法律顧問。長期從事核電企業維修、培訓、人力資源管理和法律服務工作。曾赴法國接受核電站維修管理培訓一年,受原國防科工委委任亞洲核合作論壇人力資源領域中方協調員五年。現兼北京市國際經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政法大學原子能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責任編輯《核電相關法律法規匯編》(上、下冊),主編《世界原子能法律解析與編譯》,編譯國際原子能機構出版物《核法律手冊》和《核法律手冊——實施立法》。國家《原子能法》起草專家組成員,參與《原子能法》和《核電管理條例》起草,參與《核損害責任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核立法咨詢。負責國家能源局核電中長期規劃研究核電法律法規體系建設課題。負責或參與廣東臺山核電中法合資項目,哈薩克斯坦、烏茲別克斯坦、澳大利亞、南非、納米比亞鈾礦收購,美國、新加坡太陽能電站項目收購等項目法律服務工作。

名人推薦

《國際原子能法》的作者陳剛是核能和國際法學權威,作品權威性強。核能利用是國際熱點問題,《國際原子能法》填補了國內核能法律方面的空白。這是一部以法律研究為主線,立意新穎,觀點獨到,反映特殊國際法律發展、自然科學應用和國際變遷關系的作品。

目次

引論
一、國際原子能法律制度的發展
二、國際原子能法律制度的研究
三、研究的方法
第一部分 總論
第一章 核能利用國際關系
第一節 核能科學與應用概述
一、原子與原子核
一、核能
二、核能利用的狀況
第二節 核能利用的價值與風險
一、核能利用的價值
一、核能利用的風險
第三節 核能利用國際關系的成因
第二章 國際原子能法概述
第一節 國際原子能法的定義
一、核能利用的法律規制
二、國際原子能法的產生
三、國際原子能法的國際法分支屬性
第二節 國際原子能法的淵源
一、條約
二、國際習慣
三、國際法院判例和咨詢
四、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的決議
五、國際標準
第三節 國際原子能法的特點和基本原則
一、國際原子能法的特點
二、國際原子能法的基本原則
第四節 國際原子能法的制定與實施
一、國際原子能法的制定
二、國際原子能法的實施
第五節 國際原子能法與相關國際法律部門的關系
一、國際原子能法與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
二、國際原子能法與國際環境法、國際能源法
第六節 國際原子能法的完善和發展
一、國際形勢與國際原子能法
二、科技進步與國際原子能法
第三章 國際原子能法的主體
第一節 國際組織
一、聯合國及其專設機構
二、國際原子能機構
三、其他國際組織
四、區域核組織
五、非正式組織
六、非政府組織
第二節 國家
一、國家核能利用的權利
二、國家核能利用的義務
三、國家核能利用的法律責任
四、國家對核能利用的管理
第三節 人
第四章 國際原子能法律體系
第一節 國際原子能法的發展歷程
第二節 國際原子能法律體系分類
一、國際原子能法律體系分類的依據
一、國際原子能法律體系的子分類
第二部分 分論
第五章 國際核組織法
第一節 聯合國憲章
第二節 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
第三節 區域原子能組織規約
一、《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
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核能機構規約》
第六章 國際核控制法
第一節 聯合國核裁軍文件和國際組織倡議
一、聯合國關于核裁軍宣言和決議
二、聯合國安理會核相關決議
三、國際間核不擴散計劃和倡議
第二節 美蘇(俄)核裁軍協定
一、冷戰時期美蘇核裁軍協定
二、冷戰結束后美俄核裁軍協定
三、美俄多余裂變材料處理協定
第三節 國際核控制法律文書
一、核不擴散機制
二、核裁軍機制
三、核安保機制
第四節 國際核控制法律制度的發展
一、《禁止生產核武器用易裂變材料公約》
二、其他領域
第七章 國際核合作法
第一節 核安全領域國際條約與國際標準
一、《核安全公約》與核電站安全
二、核應急響應與相關國際條約
三、放射性廢物管理與相關國際條約
四、輻射防護國際條約和國際標準
第二節 核損害責任制度
一、《巴黎公約》體系
一、《維也納公約》體系
三、《巴黎公約》與《維也納公約》的協調
四、其他核損害責任公約
第三節 核能利用國際合作
一、多邊核能合作計劃與協定
一、國家間核能合作協定
二 國際核能合作框架合作計劃
四、第四代核能研發國際合作
五、核聚變領域國際合作
第四節國際核合作法律制度的發展
結論
附錄一 國際原子能法律文件列表
美蘇(俄)核軍控核裁軍協定
附錄二 國際原子能法相關大事記
附錄三 國際原子能法技術名詞解釋
附錄四 國際原子能法常用英文縮寫對照表
參考文獻
參考書籍
參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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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3.安保原則
核技術應用失去控制的話,一些核材料和核技術被非法轉用將對人身安全和社會安定造成風險。丟失或廢棄的輻射源會對公眾造成身體傷害和環境影響;恐怖分子或犯罪集團獲得輻射源或其他放射性物質或直接襲擊核設施意圖制造恐怖事件;一些類型的核材料轉用可以幫助制造出原子彈。出于對防范這些風險的高度關注,國際原子能法的安保原則就是要求采取特殊的法律措施來防止在核材料和核技術在合法利用過程中發生意外或者故意的轉用。安保原則同樣需要貫穿核能利用的各個環節,防范核能和平開發利用過程中敏感核技術、核材料被恐怖組織竊得,保護核材料與核設施免遭恐怖分子的破壞。國際原子能法立法中要求對核材料、核設施和一切核活動必須采取謹慎的核安保措施,確保核材料、核設施和核活動的安全。除了《核材料與核設施實物保護公約》中明確的機制加強國際上安保協調管理,各國也應當嚴格遵照國際原子能法中的規范加強自身的安保管理。
4.責任原則
國家開展核能和平利用活動是神圣的權利,但核能利用的風險并不限于一個國家之內。要求國家在進行核能的研究和利用過程中,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意識,同時也應當承擔風險事故發生后的國際責任。國際原子能法中規定了大量的國家責任和義務,締約國都必須遵守。這里所說的“責任”重點需要關注是“核損害責任”中的責任。目前,核損害責任相關公約一共有9個,是國際原子能法中立法最早、數量最多的法律制度,從法律原則上已經建立起一套特殊侵權責任制度。另外也要看到,核損害制度領域的國際原子能法相比其他領域的國際法律而言加入國家是較少的,世界主要核能利用國家多數沒有加入這些公約。目前,國際原子能機構正在積極推動各國對有關公約的接受,包括中國在內許多國家也在國內立法中接受國際原子能法的責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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