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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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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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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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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研究》擬通過對強制許可制度進行法理探索、立法考察和比較分析,較為深入系統地研究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的理論基礎、強制許可的事由、對強制許可的限制,以及強制許可的程序,並以此反思和檢討我國現行法中的強制許可制度,以求得其完善的有效途徑。《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研究》共分為五章。.

作者簡介

黃麗萍,女,1968年生,福建泉州人。廈門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系法學碩士、武漢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現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為知識產權法。主持或作為主要成員參加省部級課題和國際合作研究課題6項,在學術期刊、報紙上發表學術論文近20篇,參與撰寫學術專著、教材多部。.

名人/編輯推薦

《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研究》可供知識產權領域學習者、研究者和實務工作者參考使用。

目次

導論
第一章 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 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的法理探析
一、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性
二、知識產權強制許可與禁止權利濫用
三、知識產權強制許可與利益平衡
第二節 強制許可制度的法律經濟學分析
一、知識產品的產權形式
二、強制許可制度的經濟合理性
第三節 強制許可制度的人權理論分析
一、知識產權的人權屬性探析
二、知識產權與健康權的衝突與協調

第二章 知識產權強制許可的事由
第一節 知識產權人未實施(或未充分實施)其知識產品
一、各國有關“當地實施要求”的立法狀況
二、知識產權人拒絕許可他人實施其知識產品
第二節 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
一、TRIPs協議有關規定的新近發展及一些國家的立法狀況
二、各國因公共健康危機對強制許可的實踐
第三節 非商業性公共使用
一、非商業性公共使用的含義
二、政府使用
第四節 糾正反競爭行為的需要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的衝突與協調
二、TRIPs協議及各國專利法的相關立法與實踐
三、各國著作權法的相關立法與實踐
第五節 存在依賴性專利
第六節 對“公共利益需要”應否作為強制許可事由的爭論
一、公共利益的含義
二、學界對“公共利益需要”應否作為強制許可事由的不同看法
三、國際公約和一些國家的相關立法與實踐

第三章 知識產權強制許可的限制與補償
第一節 知識產權強制許可的範圍限制
一、強制許可的知識產權客體範圍
二、強制許可的知識產權內容範圍
第二節 實施強制許可的效力限制
一、強制許可使用權是一種非獨占性使用權
二、強制許可使用權原則上不得轉讓
三、實施強制許可生產的產品應主要供應國內市場
第三節 實施強制許可的補償
一、強制許可使用費標準
二、確定強制許可使用費時應考慮的因素
三、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

第四章 知識產權強制許可的程序
第一節 強制許可的申請
一、申請主體
二、申請的提出
第二節 強制許可的審查
一、強制許可案件的受理
二、主管機關審查
三、聽證
第三節 強制許可決定的作出
一、駁回強制許可申請
二、作出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四節 強制許可決定的複審
一、強制許可決定的複審方式
二、啟動複審程序對執行強制許可決定的影響
第五節 終止強制許可請求的審查和決定

第五章 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的思考
第一節 我國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專利強制許可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存在問題
二、著作權強制許可制度的缺失
三、其他知識產權制度的缺失或不足
第二節 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的構想
一、完善各知識產權單行法中有關強制許可規定的思路
二、構建統一的知識產權強制許可程序制度
三、引進司法機關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實施強制許可的做法
結語
參考文獻
跋.

書摘/試閱



二、知識產權人拒絕許可他人實施其知識產品
(一)拒絕許可的含義
所謂拒絕許可,是指知識產權人拒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許可他人利用其知識產品。只有當申請人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爭取知識產權人的授權,而知識產權人拒絕授權或者雖同意授權但施加不合理的條件時,才構成知識產權法意義上的拒絕許可,并可能導致其知識產權被強制許可。如果申請人以不合理的商業條件請求知識產權人授權,而知識產權人拒絕許可條件,則不會導致其知識產權被強制許可。知識產權法鼓勵需要使用他人知識產品的人們在一般情況下應該首先尋求獲得知識產權人的自愿許可,以實現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得到完整保護和其他人對知識產品的合理需要得到滿足的雙贏結果。只有當知識產權人拒絕許可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阻礙了知識產權的實施和產業的發展,最終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時,才考慮對知識產權實施強制許可。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上述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將知識產權人拒絕許可作為申請強制許可的前提條件。具體地說,拒絕許可包括兩個條件:一是申請實施人已以合理的商業條款和條件爭取權利持有人的授權;二是在合理期限內未獲成功。只有同時具備這個兩個條件,才能頒發強制許可證。
TRIPs協議和許多國家專利法都將“已以合理的商業條款和條件爭取權利持有人的授權”作為授予強制許可的前提條件,我國《專利法》就明確規定“依照專利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實施專利)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但是,無論是TRIPs協議還是我國《專利法》對于何為“合理的商業條款和條件”都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這是因為所謂“合理的條件”內容寬泛復雜,很難用一個統一的標準去衡量不同的案件,所以只能根據每一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有關機關在作此判斷時,應充分考慮該專利技術的經濟價值,給予專利權人以足夠的報酬。此外,有的學者認為,許可條件的合理性取決于技術的性質,不僅需要考慮頒發強制許可有關的WTO成員的實踐做法,而且至少要考慮有關鄰國的做法;如果有關技術在全球范圍內使用,最好要考慮全世界范圍內各國的做法。當考慮頒發強制許可的WTO成員不是開發有關技術的國家時,尤其應當如此。
《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也都明確要求,著作權強制許可證的發給須經申請人按照有關國家現行規定,證明他已向著作權人提出授權要求,而未能得到,或經過相當努力仍未能找到權利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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