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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裁判思路與操作:法官審案指南系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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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裁判思路與操作:法官審案指南系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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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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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以筆者陳旻和李馨有限,目力所及,目前國內有關執行異議之訴糾紛的研究尚屬稀缺,特別是關於該種訴訟在中國法律框架和社會環境下如何適用的實務研究更是幾近於無,《法官審案指南系列: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裁判思路與操作》可以算是一本“大膽”的抛磚引玉之作。.

作者簡介

陳晏,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主要負責房地產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

名人/編輯推薦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裁判思路與操作》獨辟全新寫作思路,洞悉法官判案智慧。

目次

上編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程序性爭議第一章 執行異議之訴基本制度◎裁判思路執行救濟程序概述執行異議之訴的概念和特點中外執行異議之訴制度對比執行異議之訴的類型執行異議之訴的性質執行異議之訴的案由執行異議之訴的受理訴訟費的交納◎實務共識執行異議之訴的受理案由訴訟費用的交納◎典型案例案例 案外人對執行裁定不服,應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lO——陶某與駱某、中保嘉業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申請執行人對執行裁定不服,應提起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中合公司與韓某、李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第二章 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裁判思路l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不服案外人異議裁定的被執行人能否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實務共識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被執行人的訴訟地位◎典型案例案例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主體應如何確定?——周某與交通銀行、恒泰公司、黃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第三章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與審理◎裁判思路管轄審理程序◎實務共識管轄審理程序◎典型案例案例執行異議之訴案件是否適用專屬管轄的原則?——李某、張某與城市開發支行管轄權異議糾紛案第四章 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期間◎裁判思路關於期間的規定超期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法律後果及救濟◎實務共識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期間◎典型案例案例 案外人在執行程序終結後再行提起異議之訴的,應如何處理?——張某與北新公司、長新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案外人未在處理案外人異議裁定規定的期限提起異議之訴的,應如何處理?——劉某與唐某、王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第五章 案外人提起異議的事由◎裁判思路準確確定案外人異議之訴的事由,首先要區分案外人提起的事由是實體性權利還是執行行為違法案外人提起異議的事由,是其對執行標的物享有足以阻卻執行的實體權利◎實務共識l案外人異議的事由◎典型案例案例房屋買受人基於特定債權是否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張某與鑫農源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第六章 訴訟請求的確定與判決主文◎裁判思路訴訟請求的確定判決內容與效力◎實務共識訴訟請求的確定案外人僅主張實體權利的處理案外人同時主張實體權利的處理判決主文的確定當事人請求撤銷執行異議處理裁定的處理◎典型案例案例 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的訴訟請求及判決主文應如何表述?——高某與梁某、盧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執行異議之訴中就房屋買受人停止執行的主張,應如何判決?——汪某與張某、陸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第七章 執行異議之訴與執行程序的銜接◎裁判思路執行異議之訴期間是否停止執行執行異議之訴處理結果與執行程序的銜接◎實務共識案外人異議期間的執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期間的執行◎典型案例案例案外人異議之訴審理期間執行標的物被處分,應如何處理?——世紀公司與金泰公司、城建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第八章 針對輪候查封提起的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llO◎裁判思路輪候查封制度輪候查封與執行異議之訴◎實務共識針對輪候查封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處理◎典型案例案例 當事人針對輪候查封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應如何處理?——汪某與呂某、張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下編 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實體爭議◎裁判思路◎實務共識涉及執行行為是否違法的處理/《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的執行行為的範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執行標的物的處理/購房消費者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建設工程優先權人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的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物權法》第28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的範圍/被執行人的配偶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案外人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的處理/案外人依據另案確權判決或形成判決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無過錯房屋買受人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最高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17條規定的適用/預告登記權利人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中聯建方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借名登記人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承租人提起執行異議的處理生效法律文書被提起再審的影響◎舉證指南◎典型案例案例 案外人要求停止對生效判決指向的特定標的物繼續執行的,應通過何種程序處理?——張某與溫某、李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案外人要求停止對仲裁裁決指向的特定標的物繼續執行的,應通過何種程序處理?——京恒公司與劉某、天物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生效判決指向特定抵押物,案外人要求對抵押財產停止執行的,應如何處理?——蔣某與九龍支行、躍華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生效判決指向特定抵押物,申請執行人要求對抵押財產許可執行的,應如何處理?——劉某與鴻基公司、東方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購房消費者要求對設定擔保的財產停止執行的,應如何處理?一劉某與城鄉公司、粵財公司、盛和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案外人對法院已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標的物另行提起確權之訴的,應如何處理?——林通公司與民興公司確權之訴再審案案例 案外人依據法院確權判決或調解書要求對執行標的物停止執行的,應如何處理?——船務公司與雙塔公司、科城公司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被執行人配偶要求對其離婚取得的夫妻共有財產停止執行的,應如何處理?——張某與李某、王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案外人依據形成裁決享有的返還原物請求權要求對執行標的物停止執行的,應如何處理?——馬會置業公司與郭某、薑某執行異議案案例 案外人依據法院給付判決或調解書要求對執行標的物停止執行的,應如何處理?——荊某與東單支行、恒基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購房案外人要求對執行標的物停止執行的,應通過執行覆議還是執行異議之訴程序處理?——芳村支行與余某、謝某、伍某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無過錯的購房案外人要求對執行標的物停止執行的,應如何處理?——趙某與台湖_支行、范某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借名登記的案外人要求對執行標'的物停止執行的。應如何處理?——徐某與航天橋支行案外人執彳亍異議之訴案案例 房地產聯建方依據聯建協議書要求對其應分得的執行標的物停止執行的,應如何處理?——京建公司與海達公司、京躍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案例 承租人要求對執行標的物停止執行的,應如何處理?——李某與信達公司、中誠公司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案法規索引及縮略語.

書摘/試閱



在適用上述原則確定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提級執行、指定執行、委托執行的案件,涉及執行異議之訴的,由最終執行的法院管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由執行法院管轄,是本著方便當事人訴訟、方便法院審理的兩便原則確定,在特殊情況下,受理執行案件的法院并未自己執行,而是根據執行管轄的規定,由上級法院提級統一執行、指定特定法院全面執行或委托其他法院執行,此種情形下,應由最終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作為執行異議之訴的受案法院。
(2)在執行競合的情況下,多個法院對執行標的物均采取執行措施的,應向最先采取執行措施的法院提起異議之訴。被執行人有可能在多個生效判決中承擔債務,因此可能系多個法院受理的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但被執行人的財產有限,因此,執行標的物可能被多次查封,第一次的查封為正式查封,后續的查封為輪候查封。在多次查封時,應以首先對爭議執行標的物采取強制措施的法院為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法院。
2.執行異議之訴中的裁定管轄和管轄權異議。
執行異議之訴系民事訴訟的一種,除民事訴訟法或相關立法、司法解釋有特殊規定之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程序性規定。最高法院《執行程序解釋》第19條也規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訴訟程序審理。”因此,從理論上說,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應當允許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之規定對案件的管轄以裁定方式予以確認或變更,也應當允許當事人就管轄權提出異議。
裁定管轄主要分為移送管轄與指定管轄兩種。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對于已經受理的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發現本院沒有管轄權,因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指定管轄是指對于下級法院之間發生管轄權爭議的案件,或者認為應當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法院通過裁定指明該案的管轄法院。管轄權異議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認為該法院沒有管轄權,而要求將管轄權移送其他法院管轄的主張和意見。法院對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后,當事人有上訴的權利。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有可能出現受案法院無管轄權或法院之間就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情況,此時應依據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原則及訴訟法的理論作出裁定。但有如下問題尚需探討:
(1)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管轄問題在哪個階段審查。
通常情況下,管轄問題應在案件受理階段審查,一旦進入實體審階段,被告應訴答辯,可以視為被告接受管轄,法院可以不再就管轄問題進行審查。而執行異議之訴不同于普通民事訴訟,其有執行部門的前置審查程序為立案的前提。關于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管轄問題,究竟應當在哪個階段審查,是在前置程序中由執行部門審查,還是在執行異議之訴中由審判部門審查,尚無明確的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規定。一般說來,在案外人向執行部門提起異議之時,就應當按照執行異議之訴的管轄原則來選擇法院,執行異議審查部門在審查案外人異議時,首先應就本院是否有權管轄進行審查。一旦進入案外人異議的審查程序中,被告開始應訴答辯,相當于進入實體審理階段,之后的程序中,不應當再行就管轄問題進行審查。這是最自然的做法,如果案外人異議與異議之訴是一個整體,均由審判部門來完成,或者異議之訴是案外人異議的上位程序,二者之間有審級監督的制約機制,完全可以在案外人異議審查之初來確定管轄。但目前的狀況是,案外人異議的審查是由執行部門完成,而非審判部門。案外人異議程序與執行異議之訴程序之間是并存的,無論案外人異議程序錯誤或結論錯誤,執行異議之訴審理部門均無權作出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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