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規彙編(2010-2011)(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35017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衛生部政策法規司
出版日:2012/07/01
裝訂/頁數:平裝/976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規彙編(2010-2011)》主要內容是通過此書可以讓我們進一步瞭解衛生法規的規章,讓我們都要認識衛生法規,這樣才可以做了保護環境,做好良好的衛生習慣,美好的生活從我們身邊做起,從一點一滴小事做起。.
作者簡介
殷清利,房地產拆遷徵收專業律師,高級職稱,集律師、社會工作師、勞動關係協調師於一身,十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副主任律師,《中國拆遷徵收律師網》首席專家律師。中央電視臺《新聞週刊》一周上榜人物,獲綠色中國年度人物提名,省首屆3.15年度人物,市首屆十大熱心腸年度人物,市青年五四獎章獲得者等,被譽為“維權鬥士”。
近年來潛心從事房地產拆遷徵收專業理論與實務研究,在房屋拆遷徵收領域有較高建樹。曾代理百餘起房屋拆遷徵收系列大案,積累了較為豐富的代理技巧與維權經驗,取得了出色的維權效果,贏得了廣大被拆遷人、被徵收人的讚譽。其中典型拆遷徵收案件先後入編《中國當代律師經典案例》、《中國著名律師辦案實錄》、《中國大律師辦案紀實》等書籍,並相繼被《中國青年報》、《中華工商時報》、《經濟參考報》、《新京報》、《經濟觀察報》等國內知名媒體報道。.
近年來潛心從事房地產拆遷徵收專業理論與實務研究,在房屋拆遷徵收領域有較高建樹。曾代理百餘起房屋拆遷徵收系列大案,積累了較為豐富的代理技巧與維權經驗,取得了出色的維權效果,贏得了廣大被拆遷人、被徵收人的讚譽。其中典型拆遷徵收案件先後入編《中國當代律師經典案例》、《中國著名律師辦案實錄》、《中國大律師辦案紀實》等書籍,並相繼被《中國青年報》、《中華工商時報》、《經濟參考報》、《新京報》、《經濟觀察報》等國內知名媒體報道。.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規匯編(2010-2011)》由法津出版社出版。
目次
一、綜合類衛生部決定廢止和宣佈失效的48件部門規章(2010.12.28)衛生部現行有效部門規章(2011.2.21)衛生部決定廢止的7項部門規章(2011.6.23)衛生部關於執行《全國衛生監督調查制度》等4項制度的通知(2010.2.11)衛生部關於進一步深化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工作的通知(2010.6.21)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衛生糾風工作責任制的意見》的通知(2010.7.6)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衛生建設項目管理的通知(2010.9.27)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衛生典型宣傳工作的意見(2010.9.30)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經濟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10.9)衛生部關於印發《關於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考核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10.11.26)衛生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的實施意見(2011.1.28)衛生部關於印發《醫藥衛生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2011.2.12)衛生部關於印發《全民健康衛生人才保障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2011.5.31)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系統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六個五年規劃(2011—2015年)》的通知(2011.7.4)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工作國家秘密範圍的規定》的通知(2011.7.13)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對社會組織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2011.9.9)衛生部關於統籌管理衛生系統標識的通知(2011.9.16)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2011.12.2)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部衛生標準委員會委員道德守則》和《衛生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2011.12.14)衛生部印發《關於衛生系統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的通知(2011.12.26)衛生部關於全面加強和改進衛生新聞宣傳工作的意見(20t 1.12.26)衛生部關於印發《居民健康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2011.12.30)二、衛生監督類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12.31修正)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11.3.10)衛生部關於取消以次氯酸鈉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劑和以戊二醛為主要有效成分的消毒劑的衛生行政許可的公告(2010.5.18)衛生部關於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責調整的公告(2010.12.21)衛生部關於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範性文件部分內容的通知(2010.2.12)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加強餐飲具集中消毒單位監督管理的通知(2010.2.21)衛生部關於印發《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工作規範》的通知(2010.9.17)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全國單采血漿站監管工作的通知(2010.12.13)衛生部關於切實落實監管職責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與衛生監督工作的意見(2011.1.12)衛生部關於切實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11.3.14)衛生部關於調整國產反滲透淨水器和國產納濾淨水器衛生行政許可的通知(2011.7.4)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監督信息報告管理規定(2011年修訂版)》的通知(2011.7.20)教育部、衛生部關於印發《農村寄宿制學校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規範》的通知(2011.8.16)衛生部、公安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打擊非法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工作的通知(2011.8.23)衛生部關於印發《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2011年版)》的通知(2011.9.22)衛生部關於做好衛生監督協管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2011.11.2)衛生部關於印發《衛生監督機構裝備標準(2011版)》的通知(2011.12.8)衛生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關於印發《全國城市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規劃(2011—2020年)》的通知(2011.12.30)三、醫療服務監督類戒毒條例(2011.6.26)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2010.5.10)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2010.6.3)吸毒成癮認定辦法(2011.1.30)衛生部、公安部、司法部關於印發《戒毒醫療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10.1.5)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器械臨床使用安全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2010.1.14)衛生部關於加強醫院臨床護理工作的通知(2010.1.19)衛生部關於印發《中國國家處方集(化學藥品與生物製品卷)(2010年版)》的通知(2010.1.21)衛生部關於進一步改善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1.22)衛生部關於印發《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通知(2010.1.22)衛生部關於印發《住院患者基礎護理服務項目(試行)》等三個文件的通知(2010.1.22)衛生部關於改進公立醫院服務管理方便群眾看病就醫的若干意見(2010.2.1)衛生部、中央編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關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2010.2.11)衛生部關於印發《醫院處方點評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2010.2.10)衛生部關於印發《電子病歷基本規範(試行)》的通知(2010.2.22)衛生部關於對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實行執業登記管理的通知(2010.3.12)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血液透析室管理規範》的通知(2010.3.23)衛生部關於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2010.6.28)衛生部、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監察部、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採購工作規範》的通知(2010.7.7)衛生部關於單采血漿站業務項目有關問題的批復(2010.7.16)衛生部關於修訂《血站質量管理規範》“8.4”條的通知(2010.7.23)衛生部關於印發《診所基本標準》的通知(2010.8.2)衛生部關於重慶市衛生局采供血機構人員體檢有關問題的批復(2010.8.4)衛生部關於開展電子病歷試點工作的通知(2010.9.28)衛生部關於做好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形勢下院務公開工作的通知(2010.10.19)衛生部關於印發《骨科醫院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2010.10.19)衛生部關於通過全科醫師崗位培訓轉崗培訓或規範化培訓的醫師變更執業範圍的通知(2010.10.28)衛生部關於印發綜合醫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膚科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2010.11.5)衛生部關於印發二、三級綜合醫院藥學部門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2010.12.3)衛生部、商務部關於落實內地與香港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補充協議七有關事項的通知(2010.12.14)衛生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關於印發全國抗菌藥物聯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0.12.15)衛生部關於印發《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內地短期執業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叭0.12.16)衛生部、商務部關於印發《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10.12.22)衛生部、商務部關於印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2010.12.22)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醫院實施優質護理服務工作標準(試行)》的通知(2010.12.22)衛生部關於印發《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基本原則和肝臟與腎臟移植核心政策》的通知(2010.12.27)衛生部關於成立首屆國家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項目管理委員會的通知(2010.12.28)衛生部關於印發《電子病歷系統功能規範(試行)》的通知(2010.12.30)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2011.1.5)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的通知(2011.1.14)衛生部關於調整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審批權限的通知(2011.1.25)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的通知(2011.1.30)衛生部關於延長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規劃設置時間的通知(2011.2.10)衛生部關於印發《護理院基本標準(2011版)》的通知(2011.3.15)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機構臨床心理科門診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2011.3.17)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衛生機構醫學裝備管理辦法》的通知(2011.3.24)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體器官移植監管工作的通知(2011.4.8)衛生部關於在全國醫療衛生系統開展“三好一滿意”活動的通知(2011.4.11)衛生部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的通知(2011.4.14)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內部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11.4.15)衛生部關於印發《三級綜合醫院評審標準(2011年版)》的通知(2011.4.18)衛生部關於印發《縣級醫院及鄉鎮衛生院院務公開考核標準(試行)》的通知(2011.5.11)衛生部關於開展優質醫院創建工作的通知(2011.5.17)衛生部關於印發《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基本標準(試行)》的通知(2011.5.19)衛生部、中國紅十字總會、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加強無償獻血工作的通知(2011.5.19)衛生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非公立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5.31)衛生部、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印發《臨床護理實踐指南(2011版)》的通知(2011.6.15)衛生部關於成立國家心血管病中心的通知(2011.8.11)衛生部關於成立國家癌症中心的通知(2011.8.11)衛生部關於印發《醫院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2011.9.21)衛生部關於做好試點城市公立醫院佈局與結構調整工作的通知(2011.9.30)衛生部關於印發《2011-2015年全國正電子發射型斷層掃描儀配置規劃》的通知(2011.9.30)衛生部關於印發心血管病等三級專科醫院評審標準(2011版)的通知(2011.9.29)衛生部關於修訂住院病案首頁的通知(2011.11.1)衛生部關於專科醫院設置審批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2011.12.5)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正電子發射型斷層磁共振成像系統配置管理的通知(2011.12.12)衛生部關於印發醫院評審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2011.12.21)衛生部關於印發《中國護理事業發展規劃綱要(2011—2015年)》的通知(2011.12.31)……四、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應急類五、婦幼衛生與社區衛生類六、農村衛生類七、食品安全類八、藥物政策與藥品醫療器械管理類九、中醫管理類.
書摘/試閱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不得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準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每兩年復核一次。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 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準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采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并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于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技術服務機構的專業技術能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考核。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 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對涂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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