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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權效力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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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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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財稅法學研究文叢:稅權效力論》以稅權法權論為論證的邏輯起點,以稅法實踐論研究為基本方法,注重運用稅法解釋學的基本原理闡述稅權效力理論,對涉及“稅權”範疇核心價值的效力問題進行了較為系統和深入的研究,分別研究了作為稅法主體的國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收擔保人、稅收代理人和協稅護稅人的稅權及其效力問題,並重點研究了國家稅權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問題,力圖向人們展示以“稅權”為核心構建的稅法理論的初步輪廓;注重與實踐的緊密結合,就我國稅收立法、司法和執法過程中的諸多稅法實踐問題和熱點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討,提出了許多較有價值的對策和建議。.

作者簡介

魏俊,1968年5月生,四川達州人。1991年7月畢業於中國煤炭經濟學院工業管理工程專業,獲經濟學學士學位;2006年6月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專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現為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民商經濟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 主要從事經濟法、財政稅收法的教學和研究工作。近年來,主持和參與完成省部級項目4項,在《稅務研究》、《河北法學》、《稅務與經濟》等國內期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20余篇,主編和參與編寫教材4部,出版學術著作3部。其中,主要參與完成的山東省社科規劃重點項目《山東省地方財政體制的法律問題研究》獲山東省第25次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 現兼任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理事,山東省法學會財稅金融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常務理事。.

名人/編輯推薦

《稅權效力論》重點研究了國家稅權的時間效力、空間效力和對人的效力問題,力圖向人們展示以“稅權”為核心構建的稅法理論的初步輪廓;注重與實踐的緊密結合,就我國稅收立法、司法和執法過程中的諸多稅法實踐問題和熱點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和探討,提出了許多較有價值的對策和建議。

目次

前言導論第一章 關於稅權及其效力的基本理論第一節 關於稅權的概念第二節 稅權體系的構成第三節 國家稅權的性質與內容第四節 稅權效力的概念及基本內容第二章 稅權的時間效力第一節 稅法的期間制度第二節 稅權的除斥期間第三章 稅權的空間效力第一節 稅收管轄權第二節 稅收征管管轄權第四章 稅權對稅收債權人的效力第一節 稅收債權的確認第二節 稅收債權的自力執行第三節 稅收債權的移轉第五章 稅權對稅收債務人的效力第一節 稅收債務的履行第二節 稅收債務的承擔第三節 稅收債務的違反第六章 稅權對第三人的效力第一節 納稅擔保及其對稅權效力的擴張第二節 納稅抵押及其對稅權效力的擴張第三節 稅收扣繳義務人及其對稅權效力的擴張第四節 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及其對稅權效力的擴張第七章 納稅人權利及其對國家稅權的制約第一節 納稅人權利概述第二節 國家稅權對納稅人權利侵害的潛在風險及制約的法律機制第三節 納稅人權利對國家稅權的制約第四節 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第八章 稅務代理(人)及其代理權第一節 稅務代理概述第二節 稅務代理人與稅務代理機構第三節 稅務代理權第四節 稅務代理人面臨的法律風險第五節 稅務代理人的自律管理——註冊稅務師協會第九章 協稅護稅及協稅護稅人的義務(權利)第一節 協稅護稅概述第二節 協稅護稅制度的法經濟學原理第三節 協稅護稅人的協稅護稅義務(權利)第四節 我國協稅護稅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參考文獻後記.

書摘/試閱



從國內稅法角度看,多數學者認為,國家稅權包括三項權能,即稅收立法權、稅收執法權、稅收司法。張守文教授認為,從狹義角度來講,國家的征稅權具體內容應該包括稅收立法權、稅收征管權和稅收收益權(或稱稅收入庫權)。稅收立法權被認為是最基本的原創性的權力,也是國家稅權劃分和合理分權的核心內容,其他兩項稅權都是由立法權規定的。所謂稅收立法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或經授權機關)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認可、修改、補充和廢止稅收法律、法規的權力,是稅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立法權主要包括稅法的初創權、稅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稅法的廢止權,其中尤為重要的是稅種的開征權與停征權、稅目的確定權和稅率的調整權、稅收優惠的確定權等。依據稅收法定主義的要求,稅收立法權應主要由立法機關直接行使。事實上,目前稅法領域存在的大量問題,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是稅收立法權的確定及其保障的問題,仍然是如何貫徹稅收法定原則及其他稅法原則的問題。從世界范圍來看,稅收立法權又存在三種典型的分配模式,即相對分權模式、適度分權模式、相對集權模式。美國實行的是相對分權模式,聯邦稅的立法權全部集中在中央,各州均擁有州稅、地方稅的立法權,但聯邦有權過問各州稅收立法,必要時可出面協調各州的爭議。這種模式一個典型的特點是,稅收立法權在政府之間的分配相對均衡。日本實行的是適度分權模式,都、道、府、縣也擁有地方稅的立法權,但中央為了防止地方稅和中央稅重復,實行一套“課稅否決制度”,即允許地方在地方稅法列舉的范圍內自行立法征稅,但若想超出范圍,須經自治大臣批準,目的在于限制地方擅自立法征稅,防止因稅收分權而出現稅政混亂,妨礙公平競爭。德國則實行的是相對集權的模式,聯邦專享稅和共享稅的立法權集中在聯邦,對各州專享稅聯邦有優先立法權,為促成稅制和法律的必要統一,實際上各州專享稅的立法大部分也由聯邦來從事,各州真正擁有的稅收立法權事實上僅限于地方性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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