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基本問題】 從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宋朝時民商事法制的一些基本狀況。起初,吳五三是該塊田地的所有權人,又是該田地的出典人,同時還是承佃人,后他又將該田地轉佃給他人。由此可見,宋朝民商事法律關系已非常復雜,反映出宋朝民商事法制已經比較完善。
【知識內容】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擴大
宋朝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動搖了傳統宗法等級森嚴的制度,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范圍隨之擴大。唐朝有良賤之分,宋代則有主客之別,以有無產業劃分,那些“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而納其租”的人稱為“客戶”。客戶取得了與主戶相同的社會地位,能以自己的名義自主地參與到民事活動中,他們有承佃與退佃的自由權,有財產權等,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又如,家內服役者,即奴婢、奴仆,他們也獲得了主體地位。必須通過雙方自愿簽訂的雇傭契約才能成立家內服役關系,且家內服役者享有法定權利,如雇主應該按契約約定支付工錢等。此外,手工業勞動者與商人的主體地位也獲得進一步肯定,傳統商業和商人獲得了一個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要寬松得多的發展空間。
2.出現家族共有形式——義莊
家族共有即族產,是以宗族社團為所有權主體的產業,史稱“義莊”。義莊出現于北宋,其財產主要來源于宗族中有力者的捐獻。南宋時,如果絕戶無女,依法原應由女兒繼承的三分之一的遺產,官府可以將其判歸義莊。族產的收益主要用于祭祀本族祖宗、贍濟族眾、資助族人。族產對于宗族的結合和鞏固具有重要意義,是宗族族權的物質基礎。北宋政府承認并保護族產的法律地位,使族產迅速普及,對后世有重大影響。
3.買賣契約
宋朝商品經濟高度發展,流通與交易加速,生活中契約的使用越來越頻繁,契約的形式要件趨于簡化,契約的種類更加豐富,內容更加完善,信用性契約產生并發展起來。在各種契約形式中買賣契約占重要地位。
宋朝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成立要經過四個步驟:
第一,先問親鄰,即田產買賣先問親鄰,他們具有先買權。北宋后期規定所謂親鄰必須為有親之鄰,即雖為鄰而非親或雖為親而非鄰,都不能優先購買。
第二,輸錢印契,即制作契約,到官府印契,繳納契稅。只有在繳納契稅錢后,官府在契約上加蓋官印,交易才有效。加蓋官印的契約稱為“紅契”,具有法律效力,無官印的稱為“白契”,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過割賦稅,即契約上寫明標的物的租稅、役錢,并由官府在雙方賦稅簿賬內變更登記,加蓋官印。如果沒有過割賦稅,往后買賣的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爭訟時,即使買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約,官府也不會受理爭訟。
第四,原主離業,即買賣契約達成后,轉移土地的占有,賣主離業,且不允許其租佃該土地,以防止自耕農減少、佃農增多,以致減少官府的賦稅收人。
宋朝不動產買賣又分為絕賣與活賣。所謂絕賣,即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買賣。凡只轉讓使用權與收益權,保留回贖權的買賣叫活賣或典當。典當契約的業主得到錢主的典價,在法定的三十年期限內可隨時以原價贖回標的物。
主題書展
更多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本週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