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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案例與圖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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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案例與圖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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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法制史:案例與圖表》分兩條線索來介紹它的內容。 首先是縱向線索。全書以時間為順序可以分為上古篇、中古篇與近代篇三部分。上古篇為本書的第一章中國法的起源與夏、商的法律制度至第三章春秋戰國的法律制度。該部分側重講述中國法的起源,既了解法這種現象在中國的起源,又從內容上瞭解中國日後獨具特色的法律在內容上的起源。中古篇為本書的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至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該部分為本書的重點,主要講述中華法系形成、發展與消亡的演變。第三部分近代篇,為本書第十二章晚清的法律制度至第十四章革命根據地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該部分主要涉及中國法律的近代化,是本書的難點,主要介紹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及南京國民政府的近代法制建設,並介紹代表中國最大多數老百姓利益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制建設實踐。 本書的第二條線索為橫向線索,指各章內容展開的方法,分為兩部分:上古篇與中古篇用第一種橫向線索,其展開的思路是先介紹該時期的法制指導思想,繼而介紹在該種思想指引下制定出的法制概況,然後介紹該時間段內法律的主要內容,以刑事法制為主,涉及民事法制與行政法制及經濟法制等,最後介紹司法制度,近代篇部分採用第二種線索,近代部分各章的內容展開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為該時間段內的立法概況,第二部分介紹該時間段內主要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第三部分介紹該時間段內其他部門法的主要內容。.

作者簡介

張金海,1973年生,河南省淮濱縣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學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現任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民法總論、債法、物權法。在《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學家》、《清華法學》、《法學》、《政治與法律》、《法學雜誌》和《民商法論叢》等期刊上發表論文近二十篇,參編《房屋拆遷法律問題研究》(任副主編)。.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法制史案例與圖表》由高珣主編,美國學者弗里德曼曾說:“法典背后都有強大的思想運動。”單純從法律條文上,很難真正知曉法律條文的內涵,需要透過法律制度制定的歷史背景,才能洞察法律條文的真正意涵。同時,通過對中國歷史上法律制度變遷的熟知,還能引導我們去思考什么樣的法律制度才是符合人的需要的,才能夠使人生活得更美好,使我們更具人文關懷,成為一個法律人。這也是《中國法制史案例與圖表》的魅力所在。

目次

第一章 中國法的起源與夏、商的法律制度(約公元前21世紀-公元前11世紀)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公元前11世紀-公元前770年)第三章 春秋戰國的法律制度(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第五章 漢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律制度(220-589年)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581-907年)第八章 五代十國與宋朝的法律制度(907-1279年)第九章 遼、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947-1368年)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1368-1644年)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1644-1840年)第十二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1901-1911年)第十三章 中華民國的法律制度(1912-1949年)第十四章 革命根據地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1927-1949年)後記.

書摘/試閱



【基本問題】 從上述案情可以看出宋朝時民商事法制的一些基本狀況。起初,吳五三是該塊田地的所有權人,又是該田地的出典人,同時還是承佃人,后他又將該田地轉佃給他人。由此可見,宋朝民商事法律關系已非常復雜,反映出宋朝民商事法制已經比較完善。
【知識內容】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擴大
宋朝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動搖了傳統宗法等級森嚴的制度,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范圍隨之擴大。唐朝有良賤之分,宋代則有主客之別,以有無產業劃分,那些“佃人之田,居人之地”、“而納其租”的人稱為“客戶”。客戶取得了與主戶相同的社會地位,能以自己的名義自主地參與到民事活動中,他們有承佃與退佃的自由權,有財產權等,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又如,家內服役者,即奴婢、奴仆,他們也獲得了主體地位。必須通過雙方自愿簽訂的雇傭契約才能成立家內服役關系,且家內服役者享有法定權利,如雇主應該按契約約定支付工錢等。此外,手工業勞動者與商人的主體地位也獲得進一步肯定,傳統商業和商人獲得了一個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要寬松得多的發展空間。
2.出現家族共有形式——義莊
家族共有即族產,是以宗族社團為所有權主體的產業,史稱“義莊”。義莊出現于北宋,其財產主要來源于宗族中有力者的捐獻。南宋時,如果絕戶無女,依法原應由女兒繼承的三分之一的遺產,官府可以將其判歸義莊。族產的收益主要用于祭祀本族祖宗、贍濟族眾、資助族人。族產對于宗族的結合和鞏固具有重要意義,是宗族族權的物質基礎。北宋政府承認并保護族產的法律地位,使族產迅速普及,對后世有重大影響。
3.買賣契約
宋朝商品經濟高度發展,流通與交易加速,生活中契約的使用越來越頻繁,契約的形式要件趨于簡化,契約的種類更加豐富,內容更加完善,信用性契約產生并發展起來。在各種契約形式中買賣契約占重要地位。
宋朝不動產買賣契約的成立要經過四個步驟:
第一,先問親鄰,即田產買賣先問親鄰,他們具有先買權。北宋后期規定所謂親鄰必須為有親之鄰,即雖為鄰而非親或雖為親而非鄰,都不能優先購買。
第二,輸錢印契,即制作契約,到官府印契,繳納契稅。只有在繳納契稅錢后,官府在契約上加蓋官印,交易才有效。加蓋官印的契約稱為“紅契”,具有法律效力,無官印的稱為“白契”,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過割賦稅,即契約上寫明標的物的租稅、役錢,并由官府在雙方賦稅簿賬內變更登記,加蓋官印。如果沒有過割賦稅,往后買賣的交易雙方發生糾紛爭訟時,即使買受田宅的富豪之家持有契約,官府也不會受理爭訟。
第四,原主離業,即買賣契約達成后,轉移土地的占有,賣主離業,且不允許其租佃該土地,以防止自耕農減少、佃農增多,以致減少官府的賦稅收人。
宋朝不動產買賣又分為絕賣與活賣。所謂絕賣,即無任何附加條件的買賣。凡只轉讓使用權與收益權,保留回贖權的買賣叫活賣或典當。典當契約的業主得到錢主的典價,在法定的三十年期限內可隨時以原價贖回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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