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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配套規定(實用注解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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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配套規定(實用注解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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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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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配套規定(實用注解版)》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為線索,結合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法律問題,收錄與其密切相關的配套規定,並在此基礎上予以精要的實用解答,以便廣大讀者及時解決常見法律問題。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配套規定(實用注解版)》在內容和體例上做如下安排: ①法律條文 以法律條文為核心,精心標注條文主旨,撰寫法律術語、條文注解和配套索引,幫助讀者檢索和理解相關法律條文及其具體含義。 ②實用問答 針對日常生活中的常見法律問題,根據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具體規定和實務經驗編寫實用問答,幫助讀者防範法律風險和解決法律糾紛。 ③配套規定 根據配套索引所列關聯法規,收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規範性法律文件,對於新近修改的法律附錄新舊條文對照表。 ④法律文書 根據法律條文及其配套規定,收錄、編寫相關法律文書的示範文本或者參考樣本,供廣大讀者參考,以便充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⑤流程圖表 根據法律條文及其配套規定,按照法律實務操作的具體要求,製作流程圖表,以便廣大讀者依法、及時行使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作者簡介

王坤,東商學院法學院副教授,民商法學博士。近年來先後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現代法學》、《河北法學》等雜誌發表論文數篇,主持省部級課題三項,參與多項省部級及國家級課題的研究,代表性成果有:“企業、企業法與商事信用”、“私法中的契約制度與商事信用擴展的關係”、“公司信用重釋”、“商事信用與財產權關係的分析”等。.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配套規定(實用注解版)》力求為廣大讀者提供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應用指引,以便廣大讀者有效防范法律風險,及時解決法律糾紛。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適用提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目的】第二條 【行政強制】問答一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治安處罰措施是否屬￿行政強制?問答二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是否屬￿行政強制?第三條 【適用範圍】第四條 【合法性原則】第五條 【適當性原則】第六條 【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第七條 【不得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第八條 【正當程序和權利救濟】問答 對違法行政強制行為能否申請精神損失賠償?第二章 行政強制的種類和設定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第十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問答 A市人民政府頒佈了《城市管理若干規定》,規定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可以採取封存、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A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據《城市管理若干規定》對相對人B採取了強制措施,是否合法?第十一條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權】第十二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第十三條 【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權】問答 哪些主體擁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第十四條 【設定行政強制應聽取意見和說明必要性】問答 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是否必須舉行聽證會?第十五條 【已設定行政強制的評價】第三章 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六條 【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問答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行政機關能否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七條 【實施主體】第十八條 【一般實施程序】問答 如何判斷行政強制措施實施是否合法?第十九條 【即時強制】第二十條 【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第二十一條 【涉嫌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第二節 查封、扣押第二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實施主體】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的對象】問答 對共有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應該如何查封、扣押?配套規定法律文書.

書摘/試閱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昕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聽證之后的處罰】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六章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當事人有履行處罰的義務】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條【申請復議、提起訴訟不中止處罰的執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罰繳分離原則】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當場收繳罰款范圍】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二)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第四十八條【邊遠地區當場收繳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第四十九條【罰款收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條【罰款交納期】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當在二Et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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