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最新修訂版)(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38247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日:2012/08/01
裝訂/頁數:平裝/206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房屋買賣(注釋版法規專輯)(最新修訂版)》由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編,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房屋買賣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都囊括在內,並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瞭、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主要法律文件。 為方便讀者使用,書中對主體法附加條旨,條旨的內容是對該條法律條文的概括,可便於讀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條文。另外,書末還附錄了解決糾紛的圖表或計算公式等內容,方便實用。.
作者簡介
李中華,南京大學碩十畢業。曾為上海市律師協會會員,致力於外商投資、國際貿易、海事海商等涉外民商事法律服務和製造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現專注於國內外融資租賃、保理、資產管理等投融資方面的研究。成功運作了工程機械、數控機床、港口物流、醫療器械、交通運輸、節能環保等方面幾十個完整的融資租賃項目,在融資租賃業務開拓、交易結構設計、風險控制、保理、資產管理和涉外融資租賃業務等方面具有非常豐富的經驗。.
名人/編輯推薦
《房屋買賣(修訂版)》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房屋買賣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內,并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主要法律文件。
目次
一、房屋買賣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節錄)(2009.8.27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1999.3.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4.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節錄)(1995.12.2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節錄)(2009.7.9)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2001.8.15修正)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4.4)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2004.7.20修正)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1999.4.22)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築面積分攤規則(試行)(1995.9.8)二、權屬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3.16)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節錄)(2009.8.27修正)房屋登記辦法(2008.2.15)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2006.10.8)房屋登記簿管理試行辦法(2008.5.6)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3.27)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規範房屋登記費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4.15)三、房屋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3.16)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節錄)(2002.3.24修訂)貸款通則(1996.6.28)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2001.8.15修正)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2000.5.11)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10.2.12)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關於規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2010.5.26)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lO.11.2)四、房地產中介城市房地產市場評估管理暫行辦法(1992.9.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1.1.20)附:房地產權屬體系框架圖商品房銷售法律操作流程圖.
書摘/試閱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附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
第四十六條 [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注釋
本條是對附期限合同效力的規定。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為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生效期限又可稱為始期,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發生效力的期限。合同在該期限到來之前,效力處于停止狀態。終止期限則是指以其到來使合同效力消滅的期限。
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與合同履行期限是不同的兩個概念。合同的履行期限僅僅是規定債務人必須履行義務的時間,除特殊情況外,法律不禁止債務人提前履行。但對于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所附生效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根本沒有債務,只有期限到來后合同的債務才產生。
第四十七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注釋
本條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的法律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其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但是,如果法定代理人明確無誤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他人簽訂的合同,該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這種同意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無須合同的相對人同意即可發生效力。同時,為避免合同長期處于不確定狀態,維護相對方的利益,法律賦予相對方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追認和在法定代理人追認前撤銷合同的權利。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并非在所有的情況下都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的追認。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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