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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真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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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真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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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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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法制的真原》是作者對于法治的真實看法,他認為真實的法治,就存在于我們不斷探索甚至是左沖右突的過程中。在法治的道路上充滿了艱辛,但這正是法洽的魅力所在。本文吸取前人的對于法治的看法,又提出了個人的見解,對于研究法治的有借鑒意義。

作者簡介

魏治勛,男,1969年生,漢族,山東省昌邑市人。1988年考入山東大學經濟學專業,1992年獲經濟學學士學位;2001年考入山東大學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2004年獲法學碩士學位;2007年獲法學博士學位;2009年山東大學哲學博士后流動站出站。現為山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山東省法理學研究會秘書長。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哲學、政治法學、法社會學。曾在《法律科學》、《政法論壇》、《現代法學》、《法學論壇》、《山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研究》、《求是學刊》、《學習與探索》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50余篇,其中多篇文章被《人大復印資料》、《新華文摘》、《光明日報》等轉載或摘編。出版專著2部:《禁止性法律規范的概念》,山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4月版(列入“法理文庫”叢書,34萬字);《民間法思維》,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列入“民間法文叢”,30萬字)。

名人/編輯推薦

《法制的真原》是作者對于法治理念的看法。他認為法治既不像一些人期待的那樣完美,也不像另一些人想象的那樣不堪。法治其實是一個理想概念在特定時空環境下的動態展開。《法制的真原》還原了作者心中的法治,追溯了法治的真原。

目次

導 言
第一編:法治理念探源
第1章:亞里士多德“法治”概念之“謬誤”
一、背景分析:古希臘不具備產生法治的條件
二、內部分析:亞里士多德“法治”概念的本質
三、外部分析:對“法律”與道德之關系的省察
四、小結:亞氏“法洽”概念的魅力
第2章:“自然狀態”學說的觀念史淵源
一、“自然狀態”學說的迷思及其重構進路
二、古希臘宇宙論:政治秩序合法性論證的原始譜系
三、“伊壁鳩魯悖論”與古希臘“自由意志”思想的發端
四、中世紀的“自由意志”:在神義論的邏輯破裂處綻出
五、“唯意志論”的生發與拓進:司各特主義及其影響
六、原子式個人:奧卡姆主義及其革命性理論變革
七、奧卡姆主義的歷史后果:啟蒙理論的邏輯起點
八、結論:革命性變革是邏輯和歷史相統一的結果
第3章:法治的條件及其重構
一、昂格爾與批判法學
二、尋求意義的方法論思想
三、現代法治國家的條件
四、當代西方法治的危機
五、小結:昂格爾理論的現實意義
第二編:法治問題反思
第4章:司法過程中的利益衡量批判
一、價值(權利)與利益:一個根本的區分
二、“價值衡量”和“利益衡量”在司法過程中的不同旨向
三、法律是什么:一個案例的實證考察
四、小結:重申權利的法哲學
第5章:社會規范司法適用中的“奧斯丁困境”及其消解
一、界定“習慣法”概念的“奧斯丁困境”
二、關于“奧斯丁困境”的后奧斯丁論爭
三、分析法學對法官適用習慣之合法性的論證
四、尾論:德沃金對實證主義答案的挑戰
第6章:判例法的“溯及力困境”及其制度性克服
一、提問方式的轉換:從“奧斯丁困境”到“溯及力困境”
二、存在一種決定法官司法義務的“社會規則”嗎?
三、判例法司法公正性的制度實踐保障
四、小結:在法治的理想與現實之間
第三編:法治迷思透視
第7章:“真實性”、解構及其法治
一、引言:建設性的重構
二、現代性的三個隱憂
三、“真實性”及其條件
四、解構法治的理論真相
五、法治的危機及其對策
六、尾聲:走出自我,走向真實
第8章:“解構”語境下法治的必然性
一、解構法治:現代性的突圍方式
二、本土資源派對“解構論”的誤讀
三、法治作為成長的歷史概念
四、法治之路乃是普適性與地方性的統一
第9章:全球化語境下法治本質與困境再審視
一、引言:從“壞人”視角看法律
二、“理性人”與現代法治的生成
三、“系統強制”下法治的意義
四、余論:法治中國的可能性
第四編:法治范式求證
第10章:法學范式的危機批判及其內在困局
一、審視危機:“范式批判”的理路與意義
二、執著困局:“類型復制”的理念與機理
三、超越自閉:“矛盾分析”的力度與偏失
四、小結:“法律理想圖景”的中國屬性
第11章:論法學“現代化范式”危機批判的反諷向度
一、文本“裂隙”蘊涵的批判性向度
二、“類型復制”的反諷意涵
三、“鄧正來難題”及其求解路徑
四、自我反身性與自由論證
五、小結:“反諷”的時代價值
第12章:中國法治之路的法學探尋
一、探察中西法制與法學的原始精神
二、尋找中國法律與法學的時空坐標
三、求證中國法治之路的法學新范式
四、小結:浩蕩歷史與能動自我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我們在此對亞里士多德有關制約公共權力的思想予以簡要歸納:
其一,亞里士多德在總結希臘城邦政治經驗的基礎上,認識到專斷權力和濫用權力危害甚大,并且必然引起無窮的禍患。根據沃特金斯教授的分析,希臘城邦政治經常陷入不同派別的紛爭之中,“而一旦城邦的運作歸于某一利益集團的手里,便無從阻止他們借打擊對手,維持自身的權力;面對這種了無限制的階級立法,爭奪立法權勢必成為每個階級極其重要的大事,于是演成了無休無止的內戰,各公民團體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凌駕于其他公民的利益之上,而大動干戈。內政也罷外交也罷,希臘的生活狀況都難以產生與保持能為民眾共同接受的法律標準,沖突紛爭永無寧日,直到希臘徹底崩潰”。洞悉希臘城邦公權行使缺乏必要限制之弊端,使得亞里士多德認識到:“當單獨一人統馭著全邦所有與之同等或比他良好的人民,施政專以私利為尚,對于人民的公益則毫不顧惜,而且也沒有任何人或機構可以限制他個人的權力,……這是暴力的統治;所有世間的自由人當然全都不愿忍受這樣的制度。”非但如此,希臘城邦制度覆亡的歷史教訓還使亞里士多德認識到,沒有對公共權力的有效制約,任何城邦政體都不可能長治久安,權力的濫用和權力的紛爭是引起城邦制度解體的主要禍患:“歷史的陳跡證明了一個通理,我們應該記住這樣的教訓:任何人或團體——或為個人,或為執政機構,或為一部族,或為邦內任何一個部分——凡能與人爭攘而樹立其政治權力者,也會引起后人的爭攘;由內訌而身居高位者可由兩方面招致內訌,或是他人嫉妒他的榮利,或是自己貪得無厭,還想攬取更高的權力,于是就又隱伏著禍亂的動機。”可以說,希臘城邦政治之不能限制公共權力濫用的弊端與城邦制度的解體存在著正相關關系,甚至就是城邦制度終結的直接原因。亞里士多德認識到了這一點并明確地歸結為歷史的通理,就為他所提出的公共權力必須受到有效制約的命題設定了邏輯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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