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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講座(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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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講座(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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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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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為幫助廣大法官、執行員和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正確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同時為法學理論工作者從事理論研究提供參考,我們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的業務骨幹編寫了《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講座》,對執行程序所涉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研究。本書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第一,結構合理,邏輯清晰。十講專題按修改背景、修改的主要內容、理解與適用、執行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等內容依次展開。第二,內容豐富,重點突出。較為集中和全面地展現了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兩次修改的主要內容。第三,關注立法背景,探求立法本意。圍繞2007年、2012年兩次修改的重點問題展開探討,並系統梳理和歸納各種觀點。第四,注重理解適用,密切聯繫實際。對執行程序理解和適用中的諸多疑難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力求為執行實務問題的解決提供切實可行的路徑和指引。.

作者簡介

江必新,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現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1978年至1984年就讀于西南政法大學,先後獲學士、碩士學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讀於北京大學,獲博士學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成員。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院長。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先後被聘為司法部國家九五普法宣講團成員,中國政法大學、中南大學、湘潭大學和國家法官學院的特聘教授、兼職教授、研究員以及碩士生、博士生導師。1999年被中國法學會評為全國十大傑出中青年法學家。2009年被評為首批當代中國法學名家。著有《民事訴訟的制度邏輯與理性構建〈民事訴訟法〉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餘部。在《中國社會科學》、《中國法學》、《法學研究》、《法學雜誌》、《人民司法》、《法律適用》等刊物上發表論文百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為幫助廣大法官、執行員和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正確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同時為法學理論工作者從事理論研究提供參考,我們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的業務骨干編寫了《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講座》,對執行程序所涉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共60條,涉及修改的條文八十余條(其中新增條文二十余條),另整體刪除原條文9條。本次修改有6個條文涉及執行程序,在“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和“特別程序”部分還有若干條文與執行程序有關。總的來看,本次修改涉及執行程序的條文雖然不多,但考慮到2007年已對執行程序重點作過修改,在不到5年的時間內,修改中再次涉及執行程序,足見立法機關對執行程序的重視,也足見執行法律問題之復雜。據統計,兩次修改涉及執行程序的條文合計達二十余條,這意味著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與1991年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相比,已發生了很大變化。
為幫助廣大法官、執行員和其他法律實務工作者正確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同時為法學理論工作者從事理論研究提供參考,我們迫切感到有必要組織專業人員,對執行程序兩次修改中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深入研究。經反復醞釀、討論,決定推出這本《新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講座》。
參與本書撰寫的作者均為法院系統長期從事執行工作的法官,他們既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又有豐富的執行工作實踐經驗,有的作者還深度參與了民事訴訟法修改的調研、論證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
本書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第一,結構合理,邏輯清晰。本書采取專題講座形式,共分十講,每講包括若干專題,以修改內容為主線,每個專題按修改背景、修改的主要內容、理解與適用、執行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等內容展開,專題之間相對獨立。第二,內容豐富,重點突出。2007年民事訴訟法對強制措施、執行管轄、案外人異議、執行機構、申請執行期間、執行通知等問題作了修改,并增設了對違法執行行為的異議、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等新內容。2012年民事訴訟法又對罰款的數額、執行和解、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執行通知以及對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的執行、拍賣變賣等問題作了修改,同時還增加了對逃避執行行為的制裁、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等內容。本書通過系統的介紹、梳理和總結,較為集中全面地展現了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兩次修改的主要內容。第三,關注立法背景,探求立法本意。本書緊緊圍繞修改的重點問題,努力探求修改條文的立法本意,力爭全面、準確把握條文主旨和含義;同時,系統梳理和歸納各種觀點,全面展現修改過程中的不同意見,詳細闡明立法機關的立場和修改理由,使讀者對修改內容不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第四,注重理解適用,密切聯系實際。全書每個專題均將理解與適用部分作為重點,針對每個條文涉及的修改內容,或歸納,或演繹,條分縷析,深入挖掘,系統闡述條文的準確含義;同時,密切聯系執行實務,全面歸納總結條文理解和適用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并對若干疑難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力求為執行實務問題的解決提供切實可行的路徑和指引。
由于時間和水平所限,本書錯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廣大讀者不吝指正。
叢書編輯委員會2012年9月

目次

第一講 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修改概述一 2007年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修改二 2012年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修改第二講 執行機構與執行管轄一 執行機構二 執行管轄第三講 執行和解一 導語二 新法內容的理解與適用三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四 完善執行和解制度的思路第四講 執行救濟一 關於對違法執行行為的異議二 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執行三 案外人異議與異議之訴第五講 申請執行期間與執行通知一 申請執行期間二 執行通知制度第六講 執行財產調查制度一 執行財產調查制度概述二 我國法院依職權調查制度三 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四 當事人提供財產線索的財產調查途徑五 新類型財產調查方式六 典型案例第七講 強制拍賣一 強制拍賣概述二 新法的規定及理解與適用三 強制拍賣實務中的主要問題第八講 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一 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概述二 仲裁裁決的撤銷程序三 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第九講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一 執行檢察監督的爭論及最終立法確認的過程二 兩高對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有限共識三 民事訴訟法確立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的理解與適用第十講 執行聯動威懾一 立法意義二 條文的理解與適用三 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四 執行聯動威懾機制的建立與完善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新舊條文對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07年10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執行程序部分)(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 扣押 凍結財產的規定(2004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 變賣財產的規定(2004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200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201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0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200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國土資源部 建設部關於依法規範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公開的若干規定(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2011年10月19日).

書摘/試閱



(一)完善執行和解制度
執行和解是強制執行法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對于引導債務人自動履行、修補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節約司法資源、促進案結事了具有重要意義。執行和解又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制度,其問涉及公法與私法、實體與程序、公權與私權等諸多問題,諸如執行和解的性質、定位、效力等問題,理論上和實務中均存在較大爭議。民事訴訟法修改過程中,不乏對執行和解制度進行全面改造的主張。經反復研究、論證,本次修改主要針對司法實務中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進行了完善。
原《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2款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對于這一規定,司法實踐中有兩個問題亟待解決:一是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后,申請執行人能否反悔,在申請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應否賦予其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對此,一種意見認為,執行和解協議達成后,被執行人誠實履行的,申請執行人不得任意反悔,否則執行和解制度將形同虛設,對被執行人也有失公平。該種意見進而認為,原《民事訴訟法》第207條第2款中規定的“一方當事人”與“對方當事人”的表述較為合理,二者分別對應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協議達成后,申請執行人反悔的,自己不能再申請恢復執行(只能是對方)。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執行程序重在實現債權,執行當事人地位應當平等,雙方均應有反悔的權利,尤其是考慮到執行和解中申請執行人一方往往作出了讓步,加之執行實踐紛繁復雜,不應一概限制申請執行人反悔的權利。
二是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如何予以救濟。對此,原民事訴訟法未賦予申請執行人任何救濟途徑,而執行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情形在所難免,一旦出現這種情況,無論是申請執行人還是執行法院常常無所適從,亟待從法律上予以明確。
針對上述問題,本次民事訴訟法對執行和解主要從兩個方面作了修改:一是在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情形下,明確賦予其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二是將“一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的表述修改為“當事人”,這一修改意味著和解協議達成后,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院均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總體上看,執行和解制度的修改體現了更加側重保護申請執行人權益的理念,但執行和解協議的確定性將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二)增設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制度
原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但沒有明確規定對民事執行活動能否實行法律監督。長期以來,關于應否在民事訴訟法中增設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規定,一直存在爭議。2007年修改民事訴訟法時,這一問題即成為爭議的焦點:一種意見認為,從憲法規定看,法律監督是由檢察機關對國家法律的統一與正確實施進行監督,民事執行活動是適用國家法律活動的集中體現,當然應屬于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范圍。從現實需要看,單靠法院的內部監督,無法真正解決執行難和執行亂問題,因此有必要增設執行檢察監督制度。另一種意見認為,執行難和執行亂問題的解決,應重點從立法層面構建相對完整的權力監督制約和權利救濟體系,在當事人有較充分的救濟手段可資利用、執行程序本身的監督和救濟渠道通暢的情形下,過分強調檢察機關對執行的法律監督,會影響正常的執行管理體制和執行權運行機制,打破執行當事人雙方的平衡,帶來高成本、低效率、多頭監督、程序煩瑣、執行法院無所適從,以及被當事人不當利用對抗執行等一系列問題。折中的意見認為,對民事執行活動應當進行法律監督,但應當將監督限定在特定范圍,反對全面監督、全程監督。鑒于執行檢察監督涉及訴訟基本制度和權力配置等重大問題,加之各方關于執行檢察監督應否入法分歧嚴重,特別是監督的具體范圍、形式、程序、效力等問題均存在爭議,有待進一步研究、論證。因此,在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時,立法機關采取了比較審慎的態度,暫時擱置爭議,未將執行檢察監督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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