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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前期總統制度研究(1912-1928)(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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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前期總統制度研究(1912-1928)(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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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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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民國前期總統制度研究(1912-1928)》講述民國時期總統制是近代中國政治制度現代化的重要表現。中外學者在研究民國史、民國政府與政治、民國政治制度史、民國政治史、民國政治發展、民國民主與民主化、民國現代化、民國憲政、民國法制史以及人物傳記時,對民國總統制有所涉及。

作者簡介

董洪亮,1966年出生,河南省滑縣人。北京師范大學歷史系畢業,歷史學博士。1990年研究生畢業考入中國教育報社,1995年調入人民日報社,從事新聞工作20多年,出版有新聞作品集《中國教育:觀察與思考——一個教育記者20年的知行漫記》。其間,借調國家教委辦公廳新聞辦公室工作8個月;掛職擔任河南省永城市市委常委、政府副市長1年,被考評為優秀掛職干部;參加2011年“博士服務團”,掛職擔任貴州省黔西南州州長助理。

名人/編輯推薦

《民國前期總統制度研究(1912-1928)》更加明確地把民國時期總統制作為研究對象,在更為廣闊的視域里對它進行社會生態分析。

目次

緒論
一、選題的旨趣
二、相關研究狀況
三、研究思路和框架
第一章 民國前期總統制實施的背景
一、民主共和制度成為世界潮流
(一)民主概念及制度的演變
(二)美國總統制的創設及流布
二、清末國人追求民主政治的思考和探索
(一)洋務運動時期有識之士對西方政治制度的關注和介紹
(二)戊戌變法前后維新派對立憲政治體制的宣傳和探索
(三)20世紀初年國人關于民主政治制度的論爭
第二章 民國前期總統制的構建和基本內容
一、民國前期總統制的確立及調整
(一)在爭論中采用總統制
(二)總統制確立的標志
(三)《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對總統制的修改
二、總統的產生方法和程序
(一)總統由選舉產生制度的法理依據
(二)總統產生方法的常態:民主選舉和依法繼任、代理
(三)總統產生方法的異態:武力脅迫和黑金賄選
三、總統的就職儀式及就職宣言
(一)總統就職禮儀
(二)總統就職宣言評析
四、總統的職權和公文程式
(一)總統的基本職權
(二)總統職權的演變
(三)總統的公文程式
五、總統府的機構
(一)總統府機構——總統制的組織體現
(二)總統府機構的損益微調
六、總統的待遇
(一)總統在職時的待遇
(二)總統的葬儀及哀榮
第三章總統與議會、內閣的關系
一、總統與議會的關系
(一)法律條文中關于總統與議會關系的表述及其變化
(二)政治運作中總統與議會關系典型案例述論
二、總統與內閣的關系
(一)法律文本中關于總統與內閣關系的規定
(二)總統大權獨攬:實踐中總統與內閣關系類型一
(三)總統柔弱、內閣強勢:實踐中總統與內閣關系類型二
(四)總統與內閣平分秋色:實踐中總統與內閣關系類型三
第四章總統制的流變
一、臨時執政府體制及其與總統制的異同
二、安國軍政府體制及其與總統制的異同
三、南方的非常大總統制等體制及其與總統制的異同
結語西方政治制度與中國國情
參考書目
后記

書摘/試閱



第二,命令方面職權的變化。
臨時約法時期命令權主要包括執行法律的命令,本于法律的委任發布命令。
新約法時期命令權的變化體現在增加了教令權:為維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災害,事機緊急,大總統不能召集立法院時,經參政院同意大總統可以發布與法律有同等效力的“教令”,但是,必須在下期立法院開會的一開始請求追認,當立法院否認時,教令即失去效力。這是擴大了總統的應急處置權。
第三,任免官員方面職權的變化。
臨時約法時期,任免官員權中的任命國務員需要經過參議院同意;國務員受到參議院彈劾后應即免職,但大總統可以提交參議院復議一次。
新約法時期,大總統任免文武職官不受任何限制。這是行政權力上一項重大的擴權。
第四,軍事方面職權的變化。
臨時約法時期,總統統率全國陸軍、海軍,依法宣告戒嚴。
新約法時期,總統職權的變化是增加了制定陸軍、海軍編制及兵額一項。
第五,外交方面職權的變化。
臨時約法時期,經過參議院同意,臨時大總統有締結條約之權、有任免外交專使之權與代表全國接受外國的大使、公使之權。
新約法時期,大總統接受外國大使、公使,大總統締結條約的權力不受限制和制衡,只有變更領土或增加人民負擔之條款,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
第六,赦賞方面職權的變化。
臨時約法時期,臨時大總統可以頒給勛章并其他榮典;臨時大總統還可以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是,大赦必須經過參議院同意。
新約法時期,大總統有權頒給爵位勛章并其他榮典;大總統宣告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但是,大赦必須經過立法院同意。這方面職權的變化主要是增加了“爵位”一項。
以上六個方面職權的變化都是擴大了總統的權力,但是,當時其他實行總統制國家的總統一般也擁有這些方面的權力。也就是說,在大的方面總統權力的擴張還算遵守了相關各國的通例。
不過,下面新約法時期擴充的三個方面的權力,當時其他總統制國家一般都沒有,屬于“離譜兒”的,表現了袁世凱的獨裁意識和做派。
第一,關于立法機構的權力。新約法規定,大總統召集立法院,宣告開會、停會、閉會;大總統經過參政院同意可以解散立法院。賄選憲法時期,大總統可以停止眾議院或參議院的會議,但每一會期停會不得超過兩次,每次期間不得超過10天。大總統于國務員受不信任之決議時,非免國務員之職,即解散眾議院。但解散眾議院須經參議院之同意。
第二,關于財政權。大總統有權向立法院提出預算案,為應對非常事變,大總統擁有財政緊急處分權。法律上屬于國家義務的支出及法律規定的必需支出、履行條約所必需的支出及軍隊編制所必需的支出,不經過大總統同意不能廢除或者裁減。國家歲出、歲入的決算,每年經過審計院審定后,由大總統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書,請求承諾。當時資產階級民主國家的財政權一般都掌控在代議機構即人民代表機關,而袁世凱卻將這項大權攬入總統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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