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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國的收入分配:一個定量的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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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近代中國的收入分配:一個定量的研究》講述收入分配,與經濟增長一同構成了經濟體的兩個最基本面。就近代中國而言,收入差距總體是處在擴大之中的,這主要體現為城鄉之間、城市各階層之間以及地區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在農村,不同地區間的收入差距似乎比不同階層間的差距更為明顯。在城市,近代工廠的年均利潤率在10%以上,而工人工資的年均增長率卻只有1%左右。隨著農村地區富有人群和知識分子紛紛攜帶財產涌入城市,城市化進程有了相當的進展,中產階級也正在形成當中,然而近代中國的二元經濟轉型卻是很不成功的。相對于收入差距的擴大,最底層收入者的生存狀態似乎更值得我們憂慮。而與國內的收入差距相比,更令我們吃驚的,則是近代中國國民收入向國外的巨大的漏出量。

作者簡介

關永強,1978年11月生,安徽銅陵人。2000年畢業于南開大學國際經濟貿易系世界經濟專業,獲學士學位;2003—2009年就讀于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經濟史專業,獲博士學位;期間于2007—2008年赴加州大學爾灣分校歷史系訪問學習。2009年起供職于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主要研究方向為近代中國經濟史、全球史和經濟史理論,曾在《史學理論研究》、《中國經濟史研究》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譯著有《為什么是歐洲:世界史視角下的西方崛起》、《虎、米、絲、泥——帝制晚期華南的環境與經濟》和《富態:腰圍改變中國》。目前研究興趣主要在1929年大危機和經濟史學的產生這兩個領域。

名人/編輯推薦

《近代中國的收入分配:一個定量的研究》共分上中下三篇,上篇從收入、消費和地權這三個角度,縱向考察了近代中國農村的收入分配情況;中篇則從橫向的視角,對城市富有階層、中產階級、工人和一般市民等的收入情況分別進行了詳盡的估算;下篇從政府財政、外資企業和國際市場等角度,對前文中提出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解答,最后提出作者的一些推論和觀點。

目次

總序
序言
引言
上篇
第一章近代中國農家的收入與分配
第一節近代中國農家收入與分配概況
第二節農家副業對近代中國農民收人的影響
第三節近代地主城居的趨勢及其影響
第四節近代雇農階層的規模和工資狀況
第二章近代中國農家的消費、負債與生活水平
第一節近代農家的生活消費
第二節近代農家的收支與借貸
第三節生存線上的近代中國邊際小農
第三章近代中國農村的地權分配
第一節近代中國地權分配問題的文獻回顧
第二節近代華北地區的地權分配
第三節近代南方地區的地權分配
第四節近代東北和西南等地區的地權分配
第五節近代中國的地權分配狀況與土地革命的經濟意義
中篇
第四章近代中國城市的新式富有階層與中產階層
第一節近代中國買辦階層的收入狀況
第二節近代民族企業的規模與利潤率狀況
第三節近代高級知識分子的收人狀況
第四節近代中國的其他中產階層
第五章近代中國城市工人的收入狀況
第一節近代工廠工人的收入水平與變動趨勢
第二節近代其他城市工人的收人狀況
第三節近代城市工人的日常生活消費
第六章近代中國中下層市民與二元轉型問題
第一節近代中國各類中下層市民的收入狀況
第二節近代中國經濟二元轉型的失敗
下篇
第七章近代中國收入分配中的財政因素
第一節近代中國的赤字財政與稅收變革
第二節分稅制與基層地方行政的正規化
第八章從國際視角看近代中國的收入分配
第一節近代侵華戰爭對中國收入分配的影響
第二節近代外資在華公司對中國收人分配的影響
第三節近代國際市場變動對中國收入分配的影響
第九章并非結論
附錄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晚清新政改革時曾試圖削減地方督撫的財權和軍權,強化中央的收支管理,結果卻加劇了地方政府的離心趨勢和清王朝的覆滅。北洋時期,中央的控制力量更趨式微,中央與地方財政權力的劃分也因此而得以制度化,1912年頒布的《國家稅與地方稅法草案》和《國家費目與地方費目暫行標準案》,正式把各種稅收和財政開支分為國家和省級地方兩大系列:中央管理的國家稅收主要包括田賦、鹽課、關稅、常關稅、印花稅和煙酒稅等,對應官俸、立法、外交、司法、債務和軍費等財政開支;而地方各省稅收則包括田賦附加稅、商稅以及各行業的雜項捐稅等,其對應的開支則以教育、警察、實業、衛生、工程、救恤和自治職員費為主。
這種分稅制意味著一種由稅收分立而對應的政府分工體系,中央稅收基本是相對比較容易征收的稅種,其用途也主要是維護國家內外安全和立法司法;各省的稅收相對龐雜,征收難度較高,其開支也主要為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維護日常秩序的穩定。從表面來看,這種分工體系是有利于在維護國家統一和中央權威的前提下,由各省著力發展經濟和改善民生的。然而在現實中,由于北洋政府并未能有效地控制各省的行政和財政權力,各省督軍在很大程度上能夠自行其是,因此分稅制的推行等于在法律層面上承認了這種以省為單位的半割據狀態,乃至對這種狀態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隨著中央政府的式微,地方政府和軍閥日益不按照法律規定的收支范圍行事,而往往為了軍閥之間戰爭的需要自行開征各種苛捐雜稅,甚至提前預收若干年的田賦,對各項應解中央的款項和稅收也越來越大肆截留,導致了中央財政迅速崩壞,從而使得這種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稅收和開支上的分工根本無法實現:中央政府財政枯竭,無力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秩序;地方收入則大量被用于軍閥混戰而非改善民生,既不利于工商業的發展和資本家利潤的積累,也未能保障下層民眾的基本生活所需。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對分稅制進行了調整,一方面裁撤厘金,由中央開征統稅,另一方面,把田賦劃歸各省,但由中央制定土地法大綱。這次調整建立了以關稅、鹽稅和統稅為主體的中央稅收體系,保障了中央政府的財政安全,但并沒有改變省級政府財力過大的局面。因此,在1934年、1941年和1946年,國民政府又對分稅制分別進行了三次調整,最終形成了中央、省和縣(市)三級財政分稅制體系:中央稅收包括關稅、鹽稅、貨物稅、所得稅、遺產稅(55%)、印花稅、礦稅、營業稅(直轄市收入的30%)、特種營業稅和土地稅(縣市收入的30%和直轄市收入的40%)等;縣(市)級稅收包括土地稅(50%)、契稅、遺產稅(30%)、營業稅(50%)、土地改良稅、屠宰稅、營業牌照稅、使用牌照稅和筵席娛樂捐;而省級財政則包括營業稅(50%)、土地稅(20%)和契稅附加。這種新的分稅制體系既集中了中央財權、削減了地方財源,又通過土地稅、營業稅和遺產稅等的三級分配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同時還兼顧了中央和地方稅收的平衡發展,保障了縣(市)基層財源的充足,以促進經濟、改善民生,可以說是一套比較成熟有效的現代分稅制體系。如果這一分稅制體系得以有效推行,本可以起到促進工商業發展和保障基層民生的作用,只是由于國民政府后期濫發貨幣,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加之官僚資本掌控財政部門,任人唯親,導致這一體系最終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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