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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典(應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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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典(應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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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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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典(應用版)》收錄了與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細分為綜合、執業資格和執業行為、醫療機構管理、醫療廣告、醫療預防保健、衛生管理、事故處理及計劃生育等類別。重點法律附加導讀和注釋,便於讀者理解。.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典(應用版)》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應用版)》系列涵蓋法律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全面收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此外,為了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還附有“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

第三版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應社會各界對權威法律法規匯編以及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編纂的一套應用型法規工具書。本套圖書兼具權威性和應用性兩大特點,是超越目前市場上常規工具書的創新產品。本次再版,增補和修訂了2010年11月以來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并對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進行了更新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權威編纂。法律出版社創社五十余年,是中國著名的法律圖書權威出版機構,擁有豐富的法律法規資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動態、專業的編輯人員隊伍,十幾年來成功推出了數十套法律法規工具書,集專業和經驗于一身。本套“分類法典”即是集數十年法規編纂之經驗,總結梳理、融會貫通數千個法律知識點,采用法規編輯檢索技術最新成果,跟蹤最新立法進程,收錄最新法律文件,科學分類、精心編輯出版的一套創新型、應用型法律工具書。
2.全面便捷。“分類法典”系列共有40個分冊,這些分冊涵蓋了所有的法律種類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憲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經濟法、行政法、社會法、國際法八大領域以及各領域下的若干具體部門。叢書全面收錄各部門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編排體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間的邏輯關系和發布的時間順序雙重原則進行分類、整合,具有體例清晰、查詢方便的特點。
3.重在應用。“分類法典”系列特別突出法律法規應用性的特點,作出以下創新:
(1)重點法律附加“導讀”,全面指引讀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
(2)重點法律附加“參見”,將核心法律和與之相關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橫向聯系起來,使讀者在使用時得以相互參考,結合相關法律文件,全面正確理解法條內容;
(3)重點法律重點法條附加“條文注釋”,對該條文進行詳細闡釋,有助于讀者在實踐中理解運用;
(4)部分分冊特別加收“文書范本”,提供實務中常用法律文書的格式范本;
(5)部分分冊特別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實際發生過的典型案例和判決結果、判案理由、適用法條,將法條和實際案例結合起來。
4.動態增補。結合法律出版社的資源優勢,向每一位購買“分類法典”的讀者提供一次免費的法規增補服務(電子版),只要填寫書末的“讀者服務回執”即可。對于一次性購買多冊的讀者,還可免費贈送相關法規資訊產品(詳見書末讀者服務回執)。
由于編者水平有限,本套“分類法典”一定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提出寶貴意見,以便本書不斷完善。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2012年9月

書摘/試閱



第四十三條 [本法頒布前醫師資格]本法頒布之日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由所在機構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其中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醫務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由所在機構集體核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冊并發給醫師執業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計生醫師法律適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中的醫師,適用本法。
第四十五條 [鄉村醫生]在鄉村醫療衛生機構中向村民提供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依法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不具備本法規定的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國務院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參見]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軍隊醫師]軍隊醫師執行本法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四十七條 [境外人員執業等]境外人員在中國境內申請醫師考試、注冊、執業或者從事臨床示教、臨床研究等活動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生效日期]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辦法
2000年9月14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290號公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軍隊的醫師工作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總后勤部主管。
軍隊各級政治機關、后勤(聯勤)機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級醫師的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
第三條 軍隊人員具有《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軍隊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所在單位報名,填寫軍隊人員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表。經軍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干部部門和后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或者團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醫務部門和政治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團級以上單位后勤(聯勤)機關衛生部門或者團級以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的醫務部門,到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集體辦理報名手續,并組織參加醫師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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