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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應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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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應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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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應用版)》重點法律附加“導讀”,全面指引讀者瞭解、掌握法律概貌;重點法律附加“參見”,將核心法律和與之相關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橫向聯繫起來,使讀者在使用時得以相互參考,結合相關法律文件,全面正確理解法條內容;重點法律重點法條附加“條文注釋”,對該條文進行詳細闡釋,有助於讀者在實踐中理解運用;特別加收“文書垘本”,提供實務中常用法律文書的格式垘本。.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法典(應用版)》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應用版)》系列涵蓋法律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全面收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此外,為了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還附有“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

第三版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應社會各界對權威法律法規匯編以及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編纂的一套應用型法規工具書。本套圖書兼具權威性和應用性兩大特點,是超越目前市場上常規工具書的創新產品。本次再版,增補和修訂了2010年11月以來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并對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進行了更新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權威編纂。法律出版社創社五十余年,是中國著名的法律圖書權威出版機構,擁有豐富的法律法規資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動態、專業的編輯人員隊伍,十幾年來成功推出了數十套法律法規工具書,集專業和經驗于一身。本套“分類法典”即是集數十年法規編纂之經驗,總結梳理、融會貫通數千個法律知識點,采用法規編輯檢索技術最新成果,跟蹤最新立法進程,收錄最新法律文件,科學分類、精心編輯出版的一套創新型、應用型法律工具書。
2.全面便捷。“分類法典”系列共有40個分冊,這些分冊涵蓋了所有的法律種類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憲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經濟法、行政法、社會法、國際法八大領域以及各領域下的若干具體部門。叢書全面收錄各部門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編排體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間的邏輯關系和發布的時間順序雙重原則進行分類、整合,具有體例清晰、查詢方便的特點。
3.重在應用。“分類法典”系列特別突出法律法規應用性的特點,作出以下創新:
(1)重點法律附加“導讀”,全面指引讀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
(2)重點法律附加“參見”,將核心法律和與之相關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橫向聯系起來,使讀者在使用時得以相互參考,結合相關法律文件,全面正確理解法條內容;
(3)重點法律重點法條附加“條文注釋”,對該條文進行詳細闡釋,有助于讀者在實踐中理解運用;
(4)部分分冊特別加收“文書范本”,提供實務中常用法律文書的格式范本;
(5)部分分冊特別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實際發生過的典型案例和判決結果、判案理由、適用法條,將法條和實際案例結合起來。
4.動態增補。結合法律出版社的資源優勢,向每一位購買“分類法典”的讀者提供一次免費的法規增補服務(電子版),只要填寫書末的“讀者服務回執”即可。對于一次性購買多冊的讀者,還可免費贈送相關法規資訊產品(詳見書末讀者服務回執)。
由于編者水平有限,本套“分類法典”一定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提出寶貴意見,以便本書不斷完善。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2012年9月

書摘/試閱



第一百五十四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參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進口廢物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走私共犯】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條文注釋】
“與走私罪犯通謀”是指犯罪行為人之間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通謀:(1)明知他人從事走私活動而同意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海關單證,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2)多次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為提供前項幫助的。
第一百五十七條 【武裝掩護走私、抗拒緝私的處罰規定】武裝掩護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條文注釋】
“武裝掩護走私”,是指行為人攜帶武器用以保護、掩飾走私活動行為。只要犯罪分子攜帶武器武裝掩護,無論是否使用武器,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第二款中的“暴力”,一般是指使用有形的力量,如毆打、捆綁等。“威脅”,一般是指使用無形的力量,使對方在精神上形成壓力,在心理上造成一種恐懼感,如聲言對他人使用暴力,以殺害、毀壞財產、報復家人、破壞名譽相威脅。如果走私分子使用暴力、威脅手段抗拒緝私,根據本款的規定,應當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數罪并罰。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行為人必須是走私分子,而且其走私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又有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行為,才能以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根據《刑法》第條的規定,數罪并罰,是指對兩個以上獨立的犯罪實行并罰。如果行為人的走私行為尚不構成走私罪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則只能按《刑法》第277條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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