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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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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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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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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研究》旨在探討國家應當通過何種制度安排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活動。首先,對溫室氣體的法律定位及其排放控制的邊界問題進行解析,並從經濟學、政治學和法哲學三個維度論證了國家對溫室氣體排放進行控制的正當性根據。其次,結合歐盟、英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對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立法的理論和實踐,提出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構建的理念和基本原則,從“命令——控制型制度和基於市場的制度兩個方面深入探討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最後,本書結合全球氣候合作的願景和現階段國情就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立法提出了合理性建議。.

作者簡介

劉明明,男,1981年12月生,山東濰坊人,2010年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獲得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博士學位,現任教于山東科技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系。近五年來,在《法學評論》、《清華法治論衡》、《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等刊物上發表論文30餘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山東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項目、青島市社科規劃項目各一項,參與國家社科基金、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環保部等科研項目10余項,參編教材、著作3部,獲省級科研獎勵2項。.

名人/編輯推薦

《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研究》編輯推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山東省生態文明與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基地學術基金和山東科技大學學術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出版。

目次

導論一、問題的提出二、研究目的與範圍三、國內外研究現狀四、研究意義五、研究思路和方法六、研究內容第一章 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基本問題探微第一節 溫室氣體的法律定位一、溫室氣體的界定二、大氣污染物的界定三、溫室氣體與大氣污染物第二節 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理論根據一、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經濟學根據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政治學根據三、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法哲學根據第三節 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邊界一、“需要國家干預說視域下的解讀二、公共治理視域下的解讀第二章 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的理念、基本原則和制度構成第一節 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理念:可持續治理一、可持續治理興起的背景二、可持續治理的內涵及特徵三、可持續治理理念與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構建第二節 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一、風險預防原則二、污染者負擔原則三、比例原則第三節 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基本構成一、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國際法基礎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基本分類三、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基本制度的特徵及融合第三章 溫室氣體排放的直接控制:“命令-控制型制度第一節 標準制度一、標準的內涵二、標準的分類三、標準的功能四、標準的制定與實施五、美國溫室氣體排放標準立法及經驗第二節 許可制度一、溫室氣體排放許可的內涵二、溫室氣體排放許可的性質三、溫室氣體排放許可的程序四、溫室氣體排放許可的轉讓五、違反許可制度的法律責任第三節 總量控制制度一、總量控制制度的內涵二、總量控制的分類三、總量控制制度的實施第四章 溫室氣體排放的間接控制:基於市場的制度第一節 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一、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內涵二、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三、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制度淵源及實踐四、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分類五、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核心要素第二節 碳稅制度一、碳稅的定義及特徵二、碳稅的理論基礎:外部性理論和庇古稅三、碳稅的課征要素四、碳稅的國外實踐第三節 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與碳稅的比較分析一、環境效益的確定性二、減排成本或投資收益的確定性三、減排的靈活性和高效性四、行政成本和守法成本五、政治可接受性六、與現有政策的協調性和全球性第五章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立法前瞻第一節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立法的背景和指導思想一、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立法的國際背景二、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立法的國內背景三、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立法的指導思想第二節 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的構建一、“命令-控制型制度二、基於市場的制度三、其他制度有區別地削減碳消費責任(代結語)一、責任的分擔以科學合理的全球碳預算為前提二、各國均有公平獲取可持續發展的權利三、責任的分擔應當考慮各國的歷史責任四、人人享有平等的碳消費權利參考文獻後記.

書摘/試閱



公共治理理論(1)與可持續發展理論的融合是環境法新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們將兩者的融合稱為可持續治理。可持續治理把治理機制和可持續發展目標聯系起來,是指在由公共或者私人機構以及個人所組成的治理網絡的基礎上,在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下,通過廣泛的公眾參與和開放的公共管理,致力于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各種方式的總和。
(二)可持續治理的特征
可持續治理除了具有公平性、持續性和共同性特征外,還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征:
第一,可持續治理的多維度性。可持續治理涉及經濟、社會、環境以及制度四個方面。其中,制度的可持續性是實現可持續治理目標的重要基礎。在可持續性制度之下,采取協調行動以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之間的可持續發展。可持續治理的多維度性,要求在治理環境公共事務時,尤其要注重制度建設的可持續性,在制度框架下對經濟、社會和環境三方面要素的可持續發展采取綜合性的決策。
第二,可持續治理的多層次性。可持續治理是在公共或者私人機構以及個人等共同組成的治理網絡基礎上為實現可持續發展采取的各種方式的總稱。如前所述,可持續發展具有共同性,這就要求可持續治理突破行政區域界限和國家界限,而且對于全球性環境問題要實施全球可持續治理。因此,可持續治理網絡可以分為四個層次:本行政區域內的可持續治理、府際間可持續治理、國家可持續治理和全球可持續治理。可持續治理的多層次性,要求在對可持續發展進行制度安排時,要系統地考慮各個治理層次的問題。對于不同層次的問題要確定相應的治理網絡并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
第三,可持續治理工具的多元性。可持續治理的工具可以分為以下三類:強制性工具、誘因性工具及能力建設性工具。強制性工具是政府運用公權力采取的傳統控制措施,該類工具以法律強制力為執行保障,屬于“命令一控制”型的控制工具。誘因性工具又分為激勵性工具和壓制性工具,通過激勵性工具,如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可以促進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行動;通過壓制性工具,如限制貸款,可以減少環境負外部性行為的發生。能力建設性工具是通過一系列措施提高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如通過綠色教育或者普及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參與環保決策的能力。
第四,可持續治理的合法性。依據公共治理理論,公共目標的實現不一定依賴傳統的國家法即硬法,而是更多地依靠軟法之治。軟法是一個概括性詞語,被用于指稱許多法現象,這些法現象有一個共同特征,就是作為一種事實上存在的可以有效約束人們行動的行為規則,而這些行為規則的實施總體上不直接依賴于國家強制力的保障。因此,可持續治理的合法性,不僅僅指合乎國家頒布的成文法的規定,而且指合乎政法慣例、公共政策、自律規范等軟法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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