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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國家商務法律制度概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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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南亞國家商務法律制度概論(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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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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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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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東南亞國家商務法律制度概論》系雲南省普通高校“十二五規劃教材建設項目。該教材是順應雲南省積極融入東南亞國際大通道進行經濟貿易合作的趨勢,為培養國際化複合型人才提供專業的東南亞國家商務法律知識的積極嘗試。教材通過介紹東南亞國家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勞動保障法律制度、資源與環境保護等內容,讓讀者深入瞭解東南亞國家的商務法律制度。.

名人/編輯推薦

《東南亞國家商務法律制度概論》系2011年云南省普通高校“十二五規劃”教材建設項目,主要具有以下特點:(1)有一定的創新性。學者對東南亞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現為專著、法律法規匯編,國內至今仍沒有出版有關東南亞國家商務法律的專業教材,因此編寫教材本身就是一個具有創新性和有社會意義的活動。(2)有一定的理論性。《東南亞國家商務法律制度概論》將商務法律制度分為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勞動保障法律制度、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六大模塊進行編寫,結構合理,體系科學,具有一定的理論深度。(3)有一定的前沿性。本教材通過提供參考文獻和鏈接網站來滿足讀者對知識的拓展訴求,同時也為教材知識的更新提供信息支持,使編者和讀者能夠隨時把握前沿動態,有效彌補教材引發的滯后性缺陷。(4)有較強的輻射性。本教材可以適用于本科院校及同類院校,也可為研究生教育提供參考,還可以為從事東南亞商務活動的相關政府官員和其他人員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適用面較廣。

隨著經濟全球化與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深入發展,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正式全面啟動,東南亞國家與中國的經濟貿易合作關系日益加深。為全面推動“引進來”和“走出去”戰略,深化與東南亞南亞的全方位合作,急需培養精通東南亞南亞商務法律知識的國際復合型高端人才。目前,國際和國內尚無同類教材,亟需制定與該形勢發展相匹配的教材。本教材正是順應這一趨勢,為國際復合型高端人才的培養提供專業的商務法律知識,為從事東南亞商貿活動、文化交流的人員提供服務,為學者的學術研究提供有價值的參考,為我國及云南省的立法提供可供借鑒的經驗,以期實現人才培養、經貿合作、文化交流、學術研究及立法參考等多元目標,為我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盡一份綿薄之力!
本教材系2011年云南省普通高校“十二五規劃”教材建設項目,主要具有以下特點:(1)有一定的創新性。學者對東南亞商務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現為專著、法律法規匯編,國內至今仍沒有出版有關東南亞國家商務法律的專業教材,因此編寫教材本身就是一個具有創新性和有社會意義的活動。(2)有一定的理論性。本教材將商務法律制度分為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勞動保障法律制度、資源與環境保護制度六大模塊進行編寫,結構合理,體系科學,具有一定的理論深度。(3)有一定的前沿性。本教材通過提供參考文獻和鏈接網站來滿足讀者對知識的拓展訴求,同時也為教材知識的更新提供信息支持,使編者和讀者能夠隨時把握前沿動態,有效彌補教材引發的滯后性缺陷。(4)有較強的輻射性。本教材可以適用于本科院校及同類院校,也可為研究生教育提供參考,還可以為從事東南亞商務活動的相關政府官員和其他人員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適用面較廣。
本教材由云南師范大學商學院、云南大學、昆明理工大學、云南師范大學等具有豐富教學經驗和實務經驗的高校教師編寫完成。編寫團隊成員有:楊玉梅、周梁云、王昆來、金霞、楊得志、楊芳納、杜江江、馬嘉、袁愛華、呂娜、譚艷、鄧蕊、王雪、劉紅春、林懷滿、周經、夏艷華。盡管編者盡了最大努力,但書中難免會有一些錯誤和紕漏,敬請各位讀者諒解。
由于資料缺乏,編寫難度較大,本教材主要參考了《東南亞國家經濟貿易法律研究叢書》(王義明主編)以及全球法律法規網、國家稅務總局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東南亞各國大使館經濟商務處參贊處網站等相關資料,在此編者表示特別感謝!另外,對教材中被引用資料的作者們也表示感謝!最后,感謝云南省教育廳對本教材的資助!
編者
2012年5月

目次

前言第一編 印度尼西亞商務法律制度第一章 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 國有公司法第二節 破產法第二章 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第一節 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第一節 稅法第二節 投資法第三節 銀行業法第四節 資本市場法第五節 海關法第四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專利法第二節 商標法第三節 著作權法第四節 商業秘密法第五節 工業設計法第六節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法第七節 植物品種保護法第五章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六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第一節 環境保護法第二節 石油和天然氣法第三節 礦產資源法重要術語思考題參考文獻與網絡鏈接第二編 馬來西亞的商務法律制度第一章 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 公司法第二節 破產法第二章 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第三章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第一節 稅法第二節 金融法第三節 保險法第四節 投資促進法第五節 海關法第四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專利法第二節 外觀設計法第三節 商標法第四節 版權法第五節 保護植物新品種法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六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第一節 土地法第二節 礦產開發法第三節 森林法重要術語思考題參考文獻與網絡鏈接第三編 菲律賓的商務法律制度第一章 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 公司法第二節 破產法第二章 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第三章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第一節 稅收法第二節 投資法第三節 金融法與證券法第四節 對外貿易法第四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專利法第二節 商標法第三節 著作權法第五章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一節 勞動法第二節 社會保障法第六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第一節 礦業法第一節 土地法第二節 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保護法重要術語思考題參考文獻與網絡鏈接第四編 新加坡的商務法律制度第一章 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 企業法第二節 公司法第三節 破產法第二章 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第一節 競爭法第二節 物價法第三章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第一節 稅法第二節 投資法第三節 金融法第四節 海關法第五節 進出口商品管理法第六節 自由貿易區法第四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節 專利法第三節 商標法第三節 版權法第五章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一節 勞動法第二節 社會保障法第六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重要術語思考題參考文獻與網絡鏈接第五編 文萊的商務法律制度第一章 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 公司法第二章 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第一節 價格控制法第三章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第一節 所得稅法第二節 金融法第三節 投資激勵法第四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專利法第二節 商標法第五章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重要術語思考題參考文獻與網絡鏈接第六編 泰國商務法律制度第一章 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 企業與公司法第二節 外商經營企業法第二章 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第一節 商業競爭法第二節 消費者保護法第三節 產品責任法第四節 價格法第三章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第一節 稅法第二節 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第四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專利法第二節 商標法第三節 版權法第四節 泰國對傳統醫藥的特殊保護第五節 植物品種保護法第五章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第一節 勞工保護法第二節 外國人工作法第六章 國家環境促進和保護法重要術語思考題參考文獻與網絡鏈接第七編 緬甸的商務法律制度第一章 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 國營經濟企業法第二節 合夥企業法第三節 私營企業法第四節 合作社法第二章 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第一節 商品銷售法第二節 食品法第三章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第一節 稅法第二節 投資法第三節 金融法第四節 保險法第五節 對外貿易法第六節 經濟特區法第四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商標法第二節 著作權法第五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第一節 礦業法第二節 植物檢驗檢疫法第三節 自然資源保護法重要術語思考題參考文獻與網絡鏈接第八編 老撾的商務法律制度第一章 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 企業和公司法第二節 企業破產法第二章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第一節 稅法第二節 投資法第三節 金融法第四節 保險法第五節 海關法第六節 對外貿易法第三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專利法第二節 商標法第四章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五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第一節 土地法第二節 礦業法重要術語思考題參考文獻與網絡鏈接第九編 越南商務法律制度第一章 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 企業法第二節 國有企業法第三節 破產法第二章 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節 競爭法第三章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第一節 稅法第二節 投資法第三節 國家銀行法第四節 保險經營法第五節 海關法第四章 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第一節 工業產權與種子權第二節 技術轉讓第三節 著作權與鄰接權第五章 勞動法第六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第一節 土地法第二節 礦產資源法第三節 水資源法重要術語思考題參考文獻與網絡鏈接第十編 柬埔寨的商務法律制度第一章 市場活動主體法律制度第一節 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節 合夥制度第三節 涉外公司法律制度第二章 市場規制法律制度第一節 產品、服務質量與安全管理法第二節 審計法第三章 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第一節 稅法第二節 投資法第三節 金融法第四章 知識產權法第一節 專利法第二節 商標法第三節 著作權法第五章 勞動與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第六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制度第一節 自然資源法律制度第二節 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重要術語思考題參考文獻與網絡鏈接.

書摘/試閱



三、法律責任
未經政府許可進行勘測的,處1年以下監禁或者1兆印尼盾以下罰款。非法郵寄、提供或者轉讓勘測取得數據的,處1以下監禁或者1兆印尼盾以下罰款。沒有合作合同而進行勘探、開發的,處6年以下監禁或者6兆印尼盾以下罰款。不具備加工執照而從事加工活動的,處5年以下監禁或者5兆印尼盾以下罰款。不具備運輸執照而從事運輸活動的,處4年以下監禁或者4兆印尼盾以下罰款。不具備儲存執照而從事儲存活動的,處3年以下監禁或者3兆印尼盾以下罰款。不具備貿易執照而從事貿易活動的,處3年以下監禁或者3兆印尼盾以下罰款。偽造或者仿制石油和天然氣原料和提煉物的,處6年以下監禁或者6兆印尼盾以下罰款。非法運輸、買賣政府補貼的石油燃料的,處6年以下監禁或者6兆印尼盾以下罰款。營業機構或者常設機構以經營機構或者常設機構的名義從事違法和犯罪活動的,由經營機構或者常設機構或其管理者承擔刑事責任。營業機構或者常設機構從事違法和犯罪活動的,處以此最高金額1/3以下的罰款。
第三節 礦產資源法
《印度尼西亞共和國礦業法》及《印度尼西皿共和國礦業法實施條例》于l967年頒布。2009年,印度尼西亞頒布了新的《礦業法》,1967年頒布的《礦業法》被廢止。新的《礦業法》主要對礦產資源的管理權限、采礦許可證的分類、礦業投資準人資質及經營管理、礦業權的轉讓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一、礦產資源的分類
新《礦業法》將礦產資源劃分為“放射性”、“金屬”、“非金屬”和“煤炭、泥炭和油頁巖”四類。將核礦產、煤炭、油頁巖等能源礦產突出地歸為一類的劃分反映出了當今各國對能源的高度戰略定位。還將10mw以下的小電站亦納入印尼能源與礦產部直接管理。
二、礦區的分類
新《礦業法》第13條規定,礦區分三種,即一般開采礦區(WUP)、人民開采礦區(WPR)和國家儲備礦區(WPN)。國家儲備礦區在經國會同意后可變為特別開采礦區。決定人民開采礦區的標準包括:最深礦層不超過25米;面積最大25公頃;已經由人民開采至少15年以上的礦區等。金屬勘探IUP持有者可獲得的WIUP(準字開采礦區)面積最小5000公頃,最大10萬公頃。金屬生產經營IUP持有者可獲得的WIUP面積最大25,000公頃。非金屬礦產勘探IUP持有者可獲得的WIUP面積最小500公頃,最大25,000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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