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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典(應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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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典(應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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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典(應用版)》系列是法律出版社應社會各界對權威法律法規彙編以及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編纂的一套應用型法規工具書。本套圖書兼具權威性和應用性兩大特點,是超越目前市場上常規工具書的創新產品。.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典(應用版)》編輯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應用版)》系列涵蓋法律與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全面收錄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此外,為了方便讀者理解和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還附有“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

第三版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應社會各界對權威法律法規匯編以及在實踐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編纂的一套應用型法規工具書。本套圖書兼具權威性和應用性兩大特點,是超越目前市場上常規工具書的創新產品。本次再版,增補和修訂了2010年11月以來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并對導讀、參見、條文注釋、文書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內容進行了更新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類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
1.權威編纂。法律出版社創社五十余年,是中國著名的法律圖書權威出版機構,擁有豐富的法律法規資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動態、專業的編輯人員隊伍,十幾年來成功推出了數十套法律法規工具書,集專業和經驗于一身。本套“分類法典”即是集數十年法規編纂之經驗,總結梳理、融會貫通數千個法律知識點,采用法規編輯檢索技術最新成果,跟蹤最新立法進程,收錄最新法律文件,科學分類、精心編輯出版的一套創新型、應用型法律工具書。
2.全面便捷。“分類法典”系列共有40個分冊,這些分冊涵蓋了所有的法律種類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憲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經濟法、行政法、社會法、國際法八大領域以及各領域下的若干具體部門。叢書全面收錄各部門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常用的部門規章、司法文件和請示復函。編排體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間的邏輯關系和發布的時間順序雙重原則進行分類、整合,具有體例清晰、查詢方便的特點。
3.重在應用。“分類法典”系列特別突出法律法規應用性的特點,作出以下創新:
(1)重點法律附加“導讀”,全面指引讀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
(2)重點法律附加“參見”,將核心法律和與之相關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橫向聯系起來,使讀者在使用時得以相互參考,結合相關法律文件,全面正確理解法條內容;
(3)重點法律重點法條附加“條文注釋”,對該條文進行詳細闡釋,有助于讀者在實踐中理解運用;
(4)部分分冊特別加收“文書范本”,提供實務中常用法律文書的格式范本;
(5)部分分冊特別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實際發生過的典型案例和判決結果、判案理由、適用法條,將法條和實際案例結合起來。
4.動態增補。結合法律出版社的資源優勢,向每一位購買“分類法典”的讀者提供一次免費的法規增補服務(電子版),只要填寫書末的“讀者服務回執”即可。對于一次性購買多冊的讀者,還可免費贈送相關法規資訊產品(詳見書末讀者服務回執)。
由于編者水平有限,本套“分類法典”一定還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懇請讀者提出寶貴意見,以便本書不斷完善。
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2012年9月

書摘/試閱



第九十一條 [合同的轉讓]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需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的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本條規定未區分合同權利轉讓、合同債務承擔與合同權利義務協議概括轉讓這三種不同情形,而一概規定只要轉讓合同權利或義務,就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與法理殊為相背。依《合同法》第八十條,本條關于合同一方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規定,已經不再適用。
[參見]
《合同法》第79—8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7—29條第九十二條 [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的是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債發生原因的一種。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1)一方獲得利益。獲得利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財產的積極增加,即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使財產范圍擴大;二是財產消極的增加,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未減少。(2)他方受到損失。損失,包括現有財產利益的減少,即積極損失和財產利益應當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極損失。(3)獲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無合法根據。具體而言,不當得利在民法中產生的情況有如下幾種:(1)民事法律行為不成立、無效及被撤銷所產生的不當得利。(2)履行不存在的債務所引起的不當得利。(3)因合同解除產生的不當得利。(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為而產生的不當得利。(5)基于事件而產生的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觀心態為惡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1)受益人為善意的,返還義務以現存利益為限,對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負返還責任。(2)受益人為惡意的,返還范圍應是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對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還義務并不免除。(3)受益人先為善意,后為惡意的,返還范圍以惡意開始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第九十三條 [無因管理]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條文注釋]
本條規定的是無因管理。無因管理之債同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性質是相同的,都是法定之債。無因管理是無因管理之債的發生原因。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為:(1)為他人管理事務,事務是指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但違法事項,純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公益性質的事項,依法必須由本人授權才能辦理的事項,須由本人辦理的事項,不作為事項等都不在此列。同時,事務是指他人的事務,故將自己事務誤當作他人事務而管理,不構成無因管理。(2)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3)沒有約定或法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本人的義務是:償還管理人為管理事務支付的必要費用及其利息、負擔的必要債務、遭受的損失。該義務不以管理人的管理是否違背本人的意志及本人是否獲得利益為限制。管理人管理事務違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務的結果有利于本人,則本人應就實際所得的部分利益償還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費用,而不以管理人所實際支付的費用為標準。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屬于為本人盡公益的義務或履行法定義務時,如代繳稅費、扶養費等,則本人仍應負全部償還管理費用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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