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學(簡體書)
商品資訊
系列名:法學講堂
ISBN13:9787302301004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大陸)
作者:王福華
出版日:2012/10/01
裝訂/頁數:平裝/471頁
規格:26cm*19cm (高/寬)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近年來,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呈現出前所未有的精緻化趨勢,國內外民事訴訟法學說與見解也層出不窮,但當前中國的民事訴訟在構建自身基本理論體系方面距離現代法治國家尚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對民事訴訟法理論的抽象概括還差得很多,法律職業共同體對這些基礎理論的認同程度也很低。立法和實踐中過於重審判政策,輕訴訟法理,諸如訴訟標的論和既判力等支柱學理在民事訴訟的立法與實踐中並沒有多大的生存空間,至於一些下位的精緻制度更是難覓蹤影。為改變這種狀況,《法學講堂:民事訴訟法學》對民事訴訟法學的基礎理論展開必要的、適度的分析,一一編排,對國內外學術界的代表觀點以及域外立法例也予以扼要解說,使讀者能夠較為深入地瞭解相關學理。 《法學講堂:民事訴訟法學》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重理論體系,使讀者對相關學理能夠較為深入的瞭解;二是反映最新立法動態,特別是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進行深入系統的評介;三是突出重點,分別利用示意圖、流程圖、比較圖表等說明民事訴訟學理和訴訟流程,引導讀者做進一步的深刻思考,以期讀者能更迅速掌握重點,提高學習效率。.
作者簡介
王福華,現任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訴訟法學科負責人,訴訟法與司法制度研究所所長。兼任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任職法官(1989-1992年)。澳大利亞昆士蘭大學訪問學者(2007年)。研究領域主要集中於民事訴訟法學、比較民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民事糾紛解決及民事審判實務研究。1999年以來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中外法學》、《法律科學》、《法商研究》、《法學》等重要法學期刊上發表論文30餘篇,出版著作有《變遷社會中的群體訴訟》等3部,法律翻譯方面的成果主要集中於兩大法系群體訴訟制度、調解制度等領域。主持國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和其他省部級課題多項,獲省部級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及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青年學者優秀論文獎多項。.
名人推薦
《民事訴訟法學》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重理論體系,使讀者對相關學理能夠較為深入的了解;二是反映最新立法動態,特別是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案進行深入系統的評介;三是突出重點,分別利用示意圖、流程圖、比較圖表等說明民事訴訟學理和訴訟流程,引導讀者做進一步的深刻思考,以期讀者能更迅速掌握重點,提高學習效率。
目次
第一編 民事訴訟程序法理第一章 緒論第一節 民事糾紛及其處理機制第二節 民事訴訟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第二章 訴訟價值與目的第一節 民事訴訟價值第二節 民事訴訟的目的第三章 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與制度第一節 基本原則概述第二節 憲法層次上的基本原則第三節 民事訴訟法層面的基本原則第四節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第二編 民事訴訟主體與客體第四章 法院管轄第一節 法院管轄概述第二節 級別管轄第三節 地域管轄第四節 裁定管轄第五節 管轄權異議第五章 當事人原理第一節 當事人概述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和訴訟能力第三節 當事人適格第六章 多數人訴訟第一節 共同訴訟概述第二節 必要共同訴訟第三節 普通共同訴訟第四節 第三人第五節 代表人訴訟與公益訴訟第七章 訴訟代理人第一節 訴訟代理人概述第二節 法定訴訟代理人第三節 委託訴訟代理人第八章 訴訟客體第一節 訴的法理第二節 訴訟標的第三節 訴的合併、追加、變更和反訴第三編 證據制度第九章 民事訴訟證據第一節 民事訴訟證據概述第二節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第十章 民事訴訟證明第一節 證明與證明對象第二節 證明責任第三節 證明標準與自由心證第四節 證明過程第四編 民事訴訟保障制度第十一章 保全與先予執行第一節 民事保全第二節 先予執行第十二章 期間、期日與送達第一節 期間和期日第二節 送達……第五編 審判程序第六編 特別程序與略式程序第七編 執行程序第八編 涉外程序.
書摘/試閱
需要注意的是,法官的闡明必須被限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因為法官的闡明作用在于補充辯論主義的不足,它是辯論主義內容的重要因子,而不是顛覆和瓦解辯論主義。闡明的限度有兩個標準:一是闡明必須以當事人已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為中心:二是闡明權的行使,應當以當事人的決定權實質上未受侵害為必要。
(2)傳統辯論主義的第二個命題是,當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實,對方當事人無爭議的,法院應將其作為裁判的依據。但在訴訟實踐中,如果在當事人的自認與法院調查的結果相矛盾的情況下仍對當事人的自認予以認可,也可能導致無法探究出客觀真實,最終損害司法權威的后果。合理的做法是法院及時闡明,提示當事人自認存在瑕疵,并為其提供辯論的機會,這也是對傳統辯論主義的變動。
(3)傳統辯論主義的最后一個命題是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在現代民事訴訟中允許法院在一定范圍內依職權調查證據又是必要的,特別是法院對鑒定、勘驗等事項負有指示的義務,需要法院的職權介入。此外,在以公益訴訟和群體訴訟為代表的現代型訴訟中,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還可以起到平衡雙方當事人訴訟能力的作用。因此,機械地恪守法院不得依職權調查的規則,與現代民事訴訟理念是不相符的。
二、誠實信用原則與處分原則
(一)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法院、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民事案件和進行民事訴訟時必須公正和誠實、善意。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第l3條第一款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這是我國首次在立法中確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在立法體例上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將其與處分原則一起合并規定在第13條中,并置于處分原則之前,以強調對民事訴訟行為的誠信規制。這樣做顯然是針對當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惡意訴訟、拖延訴訟等濫用訴訟權利的情形時有發生的現實,以此促使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恪守誠信。
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最原始的含義是善意,不欺騙,任何一方當事人都要謹慎維護對方的利益,滿足對方的正當期待,給對方提供必需的信息,以誠相待。訴訟中的當事人也有這樣的安全心理的需要,訴訟和社會生活一樣,所有的主體都希望對方誠信而行,法院希望當事人誠信地實施訴訟行為,當事人則希望法院誠信審理和裁判。其實,早在羅馬法時期就有具有較為完整而系統的并被后人延續至今的誠信概念。在羅馬法中有兩種誠信:一種是訴訟法領域的誠信,另一種是適用于物權法領域的誠信。訴訟法領域的誠信,首先表現為裁判官運用自己的權威解決疑難案件的被描述為“裁判誠信”的過程。它是對裁判官運用其自由裁量權之過程的簡略表達,當然,它也暗含著裁判官在這樣做時要遵循正義的行為標準的意思。訴訟中疑難案件解決的結果,確立了實體法中的行為規則。
當代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立法中,已經通過一般的條款將訴訟誠實信用原則貫徹在民事訴訟過程之中,通常包括以下具體條款內容:(1)真實義務;(2)促進訴訟的義務;(3)禁止以欺騙方法形成不正當訴訟狀態;(4)禁反言和矛盾行為;(5)訴訟上權能的濫用;(6)訴訟上權能的喪失。應該說,和大陸法系各個規定訴訟誠實信用原則的國家面臨的問題一樣,我國首次在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訴訟誠實信用原則也是一個不夠明確的法律概念,在適用于民事訴訟實踐過程中,可能出現與立法意圖相背離的情況,難以適應個案的解決。因此,立法者對該原則的本來真實的意圖,以及立法者理想化的觀念都需要在案件裁判中予以考慮。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制度導向和規制意義。其對法官和法院的導向和規制主要體現為:(1)對法官的自由心證進行控制。要求法官公開心證,即在判決書中應詳細說明判決的理由。(2)對法官的自由裁量進行控制。要求法官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3)禁止突襲裁判,要求法官通過訴訟程序與當事人充分交涉,保障當事人的各種訴訟權利。其對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的導向和規制主要體現為:(1)禁止濫用訴訟權利,如惡意或故意拖延訴訟,以突然提出訴訟請求、主張或證據為內容的訴訟突襲,惡意或故意拖延訴訟等。(2)禁反言,如果當事人變更其訴訟行為會導致對方當事人遭到不公平的結果時,對其前后矛盾的訴訟行為應予禁止。(3)禁止規避法律,即禁止利用法律漏洞取得某種權利,以達到不正當的訴訟目的。(4)禁止做虛偽陳述或提供虛假證據。(5)禁止妨礙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包括妨礙對方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證明。(6)禁止訴訟代理人越權代理或惡意侵害被代理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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