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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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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是人類社會的一種普遍現象。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類的發展,合作的范圍越來越廣,其中經濟合作逐漸成為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合作形式之一。《合作社教育系列叢書:合作社管理基礎》介紹了合作社概述、合作社組織模式及流程、合作社內部管理模式、合作社經營模式、我國政府對合作社的管理、國際合作社發展經驗、新農村建設中合作社展望七個部分。
名人/編輯推薦
《合作社教育系列叢書:合作社管理基礎》由浙江工商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項目一合作社概述
一、了解合作社
二、合作社的含義
三、合作社的分類及特征
四、各類合作紐織和其他組織部門的區別
五、合作社日
六、我國合作社發展歷程
七、合作社的功能及作用
項目二合作社組織模式及流程
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性質
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意義
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組織模式分類
四、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立
五、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指導思想
六、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程序
項目三合作社內部管理模式
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機構設置
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管理制度
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財務管理
四、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管理的主要原則
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成員管理
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產權
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產權分析
八、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運行機制
九、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管理
項目四合作社經營模式
一、“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經營模式
二、“大戶+合作社+農戶”經營模式
三、“龍頭企業+合作社+基地+農戶”經營模式
四、“合作社+專業協會+農戶”經營模式
五、“龍頭企業+合作社聯社+農戶”經營模式
項目五我國政府對合作社的管理
一、政府加強合作社管理的重要性
二、政府早期管理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三、政府政策法規上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策略
四、政府經濟上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策略
五、政府對合作社教育的策略
六、政府建設合作社文化的策略
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扶持政策及扶持標準
八、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立法背景
項目六國際合作社發展經驗
一、美國農村合作社發展概況
二、日本農協的發展經驗
三、荷蘭農村合作組織的經驗
四、德國合作社發展經驗
五、國際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新趨勢
六、國外經驗對我國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的啟示
項目七新農村建設中合作杜展望
一、新農村環境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關鍵因素
二、新農村建設中的合作社發展
三、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是新農村建設的本質要求
四、新農村建設背景下以農民為主體的合作社實現途徑
參考文獻
一、了解合作社
二、合作社的含義
三、合作社的分類及特征
四、各類合作紐織和其他組織部門的區別
五、合作社日
六、我國合作社發展歷程
七、合作社的功能及作用
項目二合作社組織模式及流程
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性質
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意義
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組織模式分類
四、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建立
五、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指導思想
六、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程序
項目三合作社內部管理模式
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機構設置
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管理制度
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財務管理
四、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管理的主要原則
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成員管理
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產權
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產權分析
八、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運行機制
九、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管理
項目四合作社經營模式
一、“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經營模式
二、“大戶+合作社+農戶”經營模式
三、“龍頭企業+合作社+基地+農戶”經營模式
四、“合作社+專業協會+農戶”經營模式
五、“龍頭企業+合作社聯社+農戶”經營模式
項目五我國政府對合作社的管理
一、政府加強合作社管理的重要性
二、政府早期管理合作社存在的問題
三、政府政策法規上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策略
四、政府經濟上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策略
五、政府對合作社教育的策略
六、政府建設合作社文化的策略
七、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扶持政策及扶持標準
八、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立法背景
項目六國際合作社發展經驗
一、美國農村合作社發展概況
二、日本農協的發展經驗
三、荷蘭農村合作組織的經驗
四、德國合作社發展經驗
五、國際農業合作社發展的新趨勢
六、國外經驗對我國農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的啟示
項目七新農村建設中合作杜展望
一、新農村環境下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的關鍵因素
二、新農村建設中的合作社發展
三、堅持農民主體地位是新農村建設的本質要求
四、新農村建設背景下以農民為主體的合作社實現途徑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綜觀我國計劃經濟時期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歷程,變異問題始終存在:政府行政力量向其內部擴散,甚至對其進行完全的行政控制,致使其偏離合作社的基本原則,喪失應有的組織功能。(劉純陽,2003)政府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驗教訓值得后人深刻思考。在憲法層面明確對合作經濟及其個人產權予以保護是規范政府與合作社關系的前提。
國際合作社聯盟曾向各國政府建議:在憲法中明確合作社的地位和重要性,確立政府與合作社為合作伙伴關系。實際上,各種社會經濟關系解決不好,都能從憲法結構中找到原因。我國在發動農村合作化運動時,具有憲法意義的《共同綱領》對此沒有規定。1954年憲法則提出:“合作社經濟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或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半社會主義經濟”。后來1975年、1978年、1982年的憲法都把合作經濟稱為集體經濟,這種混淆合作經濟和集體經濟本質區別的界定是導致日后合作化運動的目標盯在加速集體化上的根本原因。其實,合作經濟與集體經濟是有實質區別的兩個概念。合作經濟的本質是交易的聯合,它承認私人產權。傳統集體經濟的本質特征是財產的合并,它否認私人產權,簡單地把公有化程度看做社會形態發展的指標,認為私有是資本主義,集體所有是半社會主義,全民所有是社會主義,忽視農戶的獨立產權和經營自主權。在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這種思想直接催生了1958年“人民公社”“公共食堂”等極端的制度安排,農村社會除了合作社,不存在其他生產經營主體,自留地、家庭副業全部被當做資本主義批判。特別在人民公社時期,以過渡升級、社隊合并的“共產風”,造成了產權不清和思想混亂,社員、合作社雇員、國家干部身份混淆,農戶名義上是合作社的成員,實際上并不享有股東社員權利,沒有家庭經營權,完全失去了主人地位,以致成員對集體資產和生產成效漠不關心。
與許多社會主義國家一樣,我國農村基層供銷社和信用社績效不理想的核心癥結是產權不清、體制不順。從資本結構來看,“兩社”產權的性質不清楚,既非集體產權,因為其中有國家的資金扶持及其相應的增值,又非社員所有,因為社員股金對具體入股人來講并非資本金。盡管從理論上講,合作社的資產是以當初入社農民的原始資金為基礎發展起來的,但要量化到每個社員卻十分困難。因此,在分配紅利時只計算社員的原始股金而不計算其增值部分,也就難以讓農民社員真正關心合作社。同時,體制不順也嚴重影響了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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