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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大理院:中國最早的最高法院(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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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大理院:中國最早的最高法院(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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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晚清大理院究竟是在什麼樣的歷史背景下設立的?怎樣設立的?其結構功能如何?在實踐中究竟如何運作的?凡此種種,均是學界尚缺乏系統探討的問題。《復旦法學文叢.晚清大理院:中國最早的最高法院》的目的就在於通過第一手資料來盡可能詳盡地解答這些問題,以期對當下的司法改革進行源頭上的思考,提供一種來自歷史深處的智識。.

作者簡介

韓濤,法學博士,現為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興趣在近代法律史,尤其是近代司法審判制度史。已在《北大法律評論》、《北京大學研究生學志》、《法律書評》、《中國政法大學學報》、《當代法學研究》、《中國社科院青年學術報告》、《學習時報》、《北京大學校報》等刊物上發表論文、書評、隨筆若干篇。代表性論文有《司法變奏的歷史空間——從晚清大理院辦公場所的建築談起》、《司法變奏的政治底色——以汪兆銘謀刺載灃案為中心》等。.

名人/編輯推薦

《晚清大理院:中國最早的最高法院》是《復旦法學文叢》之一,由韓濤著。

目次

導言上篇 大理院的籌設原因第一章 大理院的籌設原因第一節 大理院籌設的遠因:司法改革一、傳統司法制度的困境與挑戰二、領事裁判權對清政府的危害第二節 大理院籌設的近因:預備立憲一、預備立憲國策的確定二、司法獨立思想的傳播三、官制改革活動的展開中篇大理院的制度沿革第二章 大理院的籌設及完善過程第一節 大理院籌設方案的擬定第二節 大理院辦公經費的籌措第三節 大理院官員的調配一、甄選大理寺原有官員二、多方延攬審判人才三、公開招考錄事和所丁四、配置新進選調人員第四節 大理院印信的鑄造第五節 大理院辦公場所的建築一、大理院辦公場所的建築過程二、大理院辦公場所建築的基本格局三、大理院重視建築辦公場所的原因四、大理院辦公場所建築的意義第六節 京師各級審判機構的籌設一、大理院及京師各級審判機構的權限劃分二、京師各級審判機構的籌設第七節 大理院審判章程的編訂一、編訂審判章程的動議二、《法院編制法》的出臺第八節 大理院現審事宜的接辦一、大理院接辦現審案件前的準備二、部院之間現審案件的交接三、大理院接辦現審案件後的努力第九節 大理院審判權限的釐定一、大理院與大理寺的交接二、大理院與法部的權限糾葛三、大理院與都察院的權限界分四、大理院與民政部的權限劃分五、大理院與步軍統領衙門的權限交涉六、大理院與度支部的案件交接七、大理院與宗人府的權限妥協……下篇 大理院的司法實踐結語參考文獻附錄後記一後記二.

書摘/試閱



自首任大理院正卿沈家本就職,到末任大理院正卿劉若曾免職,在大理院存在的這六年中,人事問題尤其是推事的選任問題,一直是備受大理院重視的重大問題。因此,在歷任大理院正卿--尤其是首任大理院正卿沈家本的主持下,大理院調配人員的活動一直在持續進行。正是這些人員,奠定了近代中國第一座最高法院成員的基本框架。
一、甄選大理寺原有官員
光緒三十二年九月二十日,裁定官制改革上諭頒布的當日,清廷即諭令:“以沈家本為大理院正卿,定正卿正二品。”次日,又諭令:“以劉若曾為大理院少卿,定少卿秩正三品。”由于當時社會上人們對大理院的性質和職掌還大多未有明確理解,因此,沈家本剛被任命不久,《大公報》上即有議論,認為以沈家本為大理院正卿是用非所長:“沈子敦司寇改為大理院卿,都中士大夫皆以為沈君所長者在于刑律,薛云階而后,沈君首屈一指。且比年以來,在刑部興辦庶政、改良法律,皆為有識者所推許。今以非所素習之事權畀之,恐未適合其所長也。”
不獨社會上對于大理院的性質和職掌沒有清晰的認識,對于大理寺與大理院的區別不甚明了,即便是大理寺的原有官員,也對大理寺與大理院的關系懵懂無知,在改寺為院之后,“大理寺各司員多有赴沈大理宅求見,并有將大理寺循例公事呈堂畫行者”。然而,作為首任大理院正卿的沈家本,對于自己的角色和地位,卻始終保持著清醒的認識。在沈家本看來,大理院職掌與舊日大理寺應辦事宜的確是迥然有別,截然不同的:“臣等恭奉恩綸,專司審判,是臣院職掌業已明定,責成與舊日大理寺應辦事宜較然有別。”“改寺為院,明定責成,儲裁判獨立之精神,為憲法執行之基礎。職司重要,迥非麗法議獄之常。”故而,當舊日大理寺司員呈請畫稿時,他恪守權限,婉言拒絕,受到當時媒體的贊揚:“沈公答以:‘我系大理院卿,非大理寺卿。大理寺公事請勿來問’等語。該寺司員有不謂然者。其實,現今大理院之事務,與昔日大理寺之事務,性質迥不相同。沈公之言乃正論也。”
既然大理院的性質、職掌與大理寺完全不同,那么,新設立的大理院自然也不便再沿用舊日大理寺的官制,以俾實用而免誤會:“院中官制,自應查照總司核定官制王大臣咨送草案,懔遵諭旨,悉心妥籌,會同定擬具奏,請旨遵行。未便再行沿用寺丞、評事、司務等舊稱,致形歧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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