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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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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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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IPO法律制度研究》試圖闡釋“新股發行”的法學涵義,界定我國新股發行制度的改革對象,并在此基礎上,從整體角度對這一改革對象——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IPO)制度進行系統考察。在具體的研究徑路上,《IPO法律制度研究》將IPO的整個流程分為三個環節,即審核環節、承銷環節和定價發售環節。以每個環節中的參與主體及其法律制度作為切入點和文章主線,深入觀察和分析IPO每個環節中各參與主體的利益追求目標、偏好與各國證券市場法律制度為其設定的相關權利、義務及責任。然后以此為基礎考察我國當前的IPO法律制度,并仍以三個環節中的主體法律制度為對象展開研究,梳理并分析現行的法律規定,指出當中存在的不足,最后給出具體的完善建議,以期為我國進一步深入新股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提供參考。

作者簡介

汪沂,女,湖北武漢人,民商法學博士。曾在中國普天武漢通信設備集團有限公司、律師事務所、武漢長江工商學院任職,現任教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學院。主要研究方向為商法。曾在韓國釜山大學《法學研究》、 《上海金融》、《商事法論集》、《私法研究》、《現代經濟探索》、《湖北大學學報(社會哲學版)》等國內外重點核心刊物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參編《商法概論》、《經濟法》等多本教材,并在其他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十余篇。

名人推薦

《IPO法律制度研究》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摘 要
導 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我國IPO相關法律法規梳理
四、本書結構安排
五、本書的創新與不足
第一章 “新股發行”的法律界定
第一節 證券發行相關概念梳理
一、與“新股發行”相關的三種證券發行分類
二、證券公開發行與上市
第二節 “新股發行”的法學釋義
一、“新股發行”的法學涵義
二、我國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中的“新股發行”概念
辨析
第三節 IPO概述
一、IPO的涵義
二、IPO的大致流程
三、IPO的參與主體
四、IPO的治理結構分析
本章小結
第二章 IPO審核環節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 分體審核模式及其法律制度研究--以美國為例
一、美國IPO審核制度歷史演進及其特點
二、美國IPO審核主體法律制度
三、美國IPO發行主體法律制度
四、美國IPO證券服務主體法律制度
第二節 一體式審核模式及其法律制度研究--以英國為例
一、英國IPO審核制度歷史演進及其特點
二、英國IPO審核主體法律制度
三、英國IPO發行主體法律制度
四、英國AIM市場保薦人法律制度
第三節 IPO審核體制及其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
一、IPO審核體制的比較研究
二、IPO審核主體法律制度比較
三、IPO發行主體法律制度比較
四、IPO證券服務主體法律制度比較
本章小結
第三章 IPO承銷環節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 IPO承銷概述
一、承銷的概念與功能
二、IPO承銷的大致流程
三、證券承銷方式與IPO承銷方式的選擇
四、IPO承銷環節主體及法律關系
第二節 IPO承銷主體法律制度研究
一、承銷商的準入資格
二、承銷商IPO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
三、承銷商IPO活動中的法律責任
本章小結
第四章 IPO定價發售環節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 IPO定價發售相關理論
一、IPO新股“發行價格”釋義
二、IPO定價異象與金融學的相關理論解釋
三、法學相關理論及困惑
第二節 IPO定價發售的具體方法及比較
一、IPO定價發售具體方法及特點
二、IPO定價發售方法比較與分析
三、IPO定價發售法的創新--混合發售法
第三節 IPO定價發售法律制度研究
一、IPO定價發售相關主體及法律關系
二、不同定價發售法下主體制度的差異
三、累計投標詢價法的內在機理與價值
四、IPO定價發售環節投資主體法律制度
本章小結
第五章 我國IPO法律制度之完善
第一節 我國IPO審核法律制度研究
一、我國IPO審核體制完善
二、我國IPO審核主體法律制度完善
三、我國IPO發行主體法律制度完善
四、我國IPO證券服務主體法律制度完善
第二節 我國IPO承銷法律制度研究
一、我國IPO承銷概述
二、我國IPO承銷法律制度
三、我國IPO承銷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四、我國IPO承銷法律制度的具體完善建議
第三節 我國IPO定價發售法律制度研究
一、我國IPO定價發售概述
二、我國IPO定價發售法律制度
三、我國IPO定價發售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本章小結
結 語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按照美國1975年《證券法修正案》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6條之規定,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必須向SEC注冊登記,申請注冊時需向SEC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包括交易所的規則以及SEC以規則形式制定的對公共利益或保護投資者必要的或適當的其他類似信息和文件。另外,證券交易所必須滿足《證券交易法》規定的條件并經SEC認定符合條件,才可申請注冊。這些條件主要有:①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和能力符合《證券交易法》的目的要求,并能要求其會員及與會員關聯的人遵守《證券交易法》及該法相關規則、條例;②交易所的規則沒有對申請成為其會員的經紀商、交易商或與之關聯的自然人有任何歧視性規定,均可依其規則成為該交易所的會員;③交易所的規則確保其會員代表在選擇交易所董事和管理交易所事務中的公平性;④交易所規則對會員費、費用和其他雜費的分攤作出規定;⑤制定相關交易規則防止欺騙、操縱行為,促進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則;⑥交易所的規則中有對會員及其關聯人違反規則的處罰規定;⑦交易所的規則對會員及其關聯人違反規則進行處罰制定了公平程序;⑧交易所的規則不得限制競爭等。SEC在收到注冊申請后,應公布該申請報備通告,要求關申請人提交與申請有關的書面資料、觀點和論據,并在公布該通告之日后90日內下令準予注冊或者啟動程序決定是否拒絕注冊。
3.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審核權責
如前所述,在IPO的分體審核模式下,美國法律將上市的審核權賦予自律性組織證券交易所行使,而SEC僅對新股發行進行注冊登記的做法是遵循了市場自行管理的思想。況且,證券交易所這類非政府機構的確更有能力和便利實現對上市申請人的審核和后續上市監管,而且成本還比政府直接監管低廉。政府只需對證券交易所進行監管。
在證券上市審核方面,證券交易所并不是行政主體也不具有行政審核的權力。這里的審核實際上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證券交易數對非會員的證券上市申請人向其提出的上市申請這一要約行為的一種回應。如果證券交易所經過審查認為上市申請人符合本交易所的上市條件,可以接受其申請,即為承諾,與上市申請人簽署上市協議。如果證券交易所審查后認為上市申請人不符合本所上市最低要求,有權對上市申請予以拒絕。由于上市審核發生在證券上市申請人與證券交易所這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拒絕其上市申請的行為并不能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申訴,要求交易所重新審核或接受其申請請求,只能再向其他層次或范圍不同的證券交易所拋送橄欖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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