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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思想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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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律思想史(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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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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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現代繼續遠程教育系列規劃教材:中國法律思想史》共十三章:第一章對夏、商、西周時期的法律思想作了介紹;第二章著重探討先秦儒家以修身、治國、安民為中心的法律思想;第三、四章對先秦時期墨家、道家、法家等學派的主要法律觀念予以分析比較;第五章則重點介紹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與主要內容;第六章至十章為歷代眾多政治家、思想家從不同角度與側面對正統法律思想的維護或完善;第十一章至十三章則為近代各個階層人物在西學東漸過程中發表的法律觀點。本書作為現代繼續(遠程)教育系列規劃教材,主要適用於法學專業的碩士研究生與本科生,也可作為司法工作者學習法學理論的參考書。

名人/編輯推薦

《現代繼續(遠程)教育系列規劃教材:中國法律思想史》作為現代繼續(遠程)教育系列規劃教材,主要適用于法學專業的碩士研究生與本科生,也可作為司法工作者學習法學理論的參考書。

目次

緒論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權法與西周的禮治思想
第一節夏、商奴隸主的“天命”、“天罰”思想
第二節西周“以德配天”說與“禮治”思想

第二章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
第一節孔子以“仁”、“禮”為核心的法律觀
第二節孟子的法律思想
第三節苟子“隆禮重法”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墨家的法律觀與道家的法哲學思想、
第一節墨家的法律觀
第二節道家的法哲學思想

第四章法家的“法治”思想
第一節商鞅重刑主義的“法治”觀
第二節韓非“法”、“勢”、“術”三位一體的法治思想

第五章秦漢時期法律思想的轉折與正統法律思想的形成
第一節秦朝的法治思想
第二節漢初君臣“為無為而不為”的治國思想
第三節董仲舒“陽德陰刑”的法律思想

第六章魏晉律學
第一節杜預“文約”、“禁簡”的立法理論
第二節張斐的律學理論

第七章隋唐時期正統法律思想的完善和修正
第一節李世民“安人甯國”的法律思想
第二節《唐律疏議》中的法律思想
第三節韓愈的“道統論”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第四節柳宗元“天人不相預”的觀點及其在法律思想上的反映

第八章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第一節朱熹以“存天理,滅人欲”為核心的法律觀
第二節丘濟對封建正統法律思想的發揮

第九章宋明時期改革派與“清官"的法律思想
第一節王安石“變風俗,立法度”的變法觀
第二節包拯的法律思想
第三節海瑞的法律思想

第十章明末清初的社會批判思潮
第一節黃宗羲的啟蒙法律思想
第二節王夫之“趨勢更新”的法律思想
第三節顧炎武反對專制主義的法律思想

第十一章近代社會的更法改圖思想
第一節龔自珍“更法改圖”的法律思想
第二節魏源“因勢變法”的法律思想
第三節沈家本“會通中外”的法律思想

第十二章洋務派與改良派的法律思想
第一節張之洞“中體西用”的法律思想
第二節嚴複的啟蒙法律思想
第三節康有為的變法維新思想
第四節梁啟超“救亡圖存”的維新觀
第五節譚嗣同激進的變法維新思想

第十三章辛亥革命前後革命派的法律思想
第一節孫中山的革命法律觀
第二節章太炎對“中華民國”及其法律建設的構想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張斐,魏末晉初人,生卒年不詳。其著作均已失傳,現僅在《晉書,刑法志》中存有張斐《律注表》一篇,是他注解晉《泰始律》后向晉武帝明其要點所上的表。這篇《律注表》是我們研究張斐法律思想和我國封建法律史的寶貴資料。
一、張斐“以禮率律”的法律觀
漢承秦制,在立法指導思想方面也是這樣。漢《九章律》和秦律一脈相承,都是以法家學說為理論基礎的。晉律則不然,它是在吸取東漢儒家學者注律的基礎上,明確地將儒家思想作為立法的指導原則,所以說西晉所制定之刑律“尤為儒家化”。
自漢代儒學獨尊之后,儒家的綱常倫理遂成為立法、司法的重要指導原則。張斐在《律注表》中強調“理”是法的靈魂,法是“理”的體現,統治者施政立法都應以“理”為指導原則,這和漢儒的論述如出一轍。顯然,張斐所講之“理”,實際上是指封建綱常倫理。其“理”非常神秘、奧妙,僅從一個方面來理解它、貫徹它是不夠的;法律包含著“理”的深義,因此在適用法律時要探討“理”的精神,不可固守法律條文。概括來說,必須用“理”的精神指導立法、司法活動。接著,張斐具體論述了執法者在適用法律時怎樣探討“理”的精神,并應深入、細致地進行分析比較。其主要意思是說,對某些過失有時要定罪,有時則宜可以免予懲罰;有時宜從具體情況出發,以“人情”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有時可依當時形勢需要而定刑罰的輕重。在判罪可輕可重的情況下,有時宜從重以威懾他人,有時則宜從輕以體恤民情;官吏犯罪或為公或為私,因而處理輕重各異,或繼續任職,或予以罷免。上述各種情況,司法官吏都應因時制宜、權衡輕重,靈活地適用法律并深入、細致地分析其細節,定罪量刑時或輕或重,必須對其細微差別也加以分辨,反復推敲。在張斐看來,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理直刑正”。
然而,張斐所講的“理”是一種與現實相脫離的先驗的東西。《律注表》說:“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化而裁之謂之格。”這是《周易?系辭》中的三句話,張斐將原文“化而裁之謂之變”改為“化而裁之謂之格”。格,這里指那些臨時性的單行法規。“形而上”即無形,“形而下”即有形。張斐主要用它來說明法律是有形的實體,但是其所包含的精神且口道(“理”)是無形的,是超越于萬物而又無所不包的,法律為了更好地體現道,必須因時而變,通過一些臨時性的法規來加以變通。顯然,張斐唯心主義地認為“道”在“器”之上,并且相互脫離,這是荒謬的。但他根據《周易》的變易思想,認為法律應根據客觀形勢需要而加以變通的觀點則有其合理因素。
盡管張斐把“理”描繪成超階級的、先驗的東西,但通觀《律注表》則可看出其所謂“理”實際上是封建統治階級的意志。具體說來,那就是要把儒家一向所強調的綱常倫理,即所謂“禮樂”貫徹于法典的始終,把禮樂作為制定法律的指導原則。張斐對儒家的禮樂推崇備至,視為法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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