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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研究:以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問題為中心(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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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研究:以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問題為中心(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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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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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研究:以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問題為中心》圍繞“法律與社會的關係”這一核心問題,對盧曼法社會學理論進行一種整體性的研究。從盧曼對有關社會系統一般理論之建構的基本立場出發,基於其對現代社會高度複雜情形下功能分化的觀點,分析了盧曼法社會學理論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側重點及內在的理論轉換,並對有關該理論的批評和質疑進行反思,總結了這一理論所體現出的創新之處,以及對當代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所可能帶來的啟示。由此得出的結論是,盧曼通過結合系統理論、溝通理論及演化理論,經由開放系統現向自創生系統觀的轉變,建立起一種功能主義、多向度、多維度的法社會學理論。該理論強調法律對於社會所具有的特定功能、法律與社會其他領域在功能上的相互依賴及其在互為環境的情況下所可能形成的複雜互動,以及法律在不同維度上所同時具有的封閉性與開放性,其意在提供一種更符合現代社會及其法律所具有的複雜性的理論界說。這一理論突破了原有法學研究中內部視角與外部視角之間的對立,將法律的自主性和法律與社會的關係結合在一起進行分析,建立起了一種新的觀察方式和理論視角,能夠為我們更加深入地認識和理解當代中國所面臨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提供有益的啟示與借鑒。

作者簡介

杜健榮,法學博士,雲南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哲學、法社會學。自2004年至今,已在《法制與社會發展》、《法理學論叢》、《河北法學》、《中山大學法律評論》、《中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政法論叢》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十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研究:以法律與社會的關系問題為中心》編輯推薦:為了更為深入和準確地把握其理論的基本觀點、發展脈絡及知識增量,全書圍繞“法律與社會的關系”這一核心問題,對盧曼法社會學理論進行一種整體性的研究。全書從盧曼對有關社會系統一般理論之建構的基本立場出發,基于其對現代社會高度復雜性情形下功能分化的觀點,分析了盧曼法社會學理論在不同發展階段的側重點及內在的理論轉換,并對有關該理論的批評和質疑進行反思,總結了這一理論所體現出的創新之處以及對當代中國法學研究和法制建設所可能帶來的啟示。由此得出的結論是,盧曼通過結合系統理論、溝通理論及演化理論,經由開放系統觀向自創生系統觀的轉變,建立起一種功能主義的、多向度、多維度的法社會學理論。該理論強調法律對于社會所具有的特定功能、法律與社會其它領域在功能上的相互依賴及其在互為環境的情況下所可能形成的復雜互動、以及法律在不同維度上所同時具有的封閉性與開放性,其意在提供一種更符合現代社會及其法律所具有的復雜性的理論界說。這一理論突破了原有法學研究中內部視角與外部視角之間的對立,將法律的自主性和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結合在一起進行分析,建立起了一種新的觀察方式和理論視角,能夠為我們更加深入地認識和理解當代中國所面臨的一些理論和實踐問題提供有益的啟示與借鑒。

目次

導論
第一節 問題的緣起
第二節 現有的研究:類型及問題
第三節 主是設定與限定
一、核心問題與整體性
二、何種意義上的“法律與社會的關係”
三、對概念使用和研究依據的說明
第四節 本書的結構安排 第一章 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的社會系統論基礎
第一節 盧曼社會系統理論的基本立場
…… 第二章 法律作為社會系統的結構: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的前期建構
第三章 自創生視閾中的法律與社會: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的後期發展
第四章 批評與辯駁:對若干相關爭議的討論
第五章 盧曼法社會學理論的價值
結語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盧曼將道德系統視為一個較為特殊的系統。它以善/惡(或好/壞)為符碼,并進而表達出對人的尊重或蔑視。與其他功能系統一樣,道德系統的邊界即由這對二元符碼來確定。也就是說,“若人們同時以好壞這兩個符碼值來指向尊重與蔑視,并且尊重與蔑視在此是關聯到作為整體的個人的話,道德溝通就出現了”。①這對符碼具有普遍的相關性,也就是說,可以用它們對一切社會現象進行評價。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可以用道德的符碼來取代法律的符碼,善/惡(或好/壞)與合法/非法并不必然是一致的,所以他才說,合法/不合法的符碼為不道德的行為留出了廣闊的存在空問。更為重要的是,盡管道德溝通具有普遍的關聯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同一事件的道德評價就是一致的,也就是說道德評價是多元的,因此它也不可能替代要求唯一答案的法律系統的符碼。用系統理論的術語來表述,就是盡管善/惡(或好/壞)的符碼可以普遍適用,但是如何分配正值與負值的程式卻不是普遍的。
盧曼由此批判了那些在關于法律的合法性的討論中,認為法律必須符合社會的普遍道德標準否則就不能被稱為法律的觀點。他認為這種判斷隱含了一個前提,那就是存在一種普遍的道德共識,或者說這種關于道德共識是可以達致的。而在他看來,這種所謂的共識只是一種虛構。現代社會是一個多中心、多脈絡的社會,因而道德觀念也是多元的。“現在,我們社會里對道德使用的特征似乎在于,二元符碼雖然持續不斷地被使用著,但是人們在綱要這個層次上無法再假設共識存在。無論如何,在關鍵情況下——在這些情況下,道德是值得人們清楚地當作溝通形式來用——是無法假設共識存在。”①他并不認為存在所謂的“最后的理由”,因為這種所謂的最后的理據“本身會一直破壞自己,這是起因于它在它所要關閉之處開啟了通往其他可能性的入口。當我們觀察這件事時,我們會得到的一個結果就是,奠定理據是一個吊詭作為,這個作為依舊必須以某種的不誠實來實現自己”。②也正因為如此,那種認為法律必須符合于某種道德觀念的看法并不能真正解釋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
盡管對法律的道德批評總是可能的,但是道德不可能要求法律在每一個案件中服從。道德評價不能導向即刻的法律后果,否則所有道德上的爭論都將在法律系統中一直存在。因此,法律與道德,在盧曼看來,必然是分離的,它們有各自的符碼,有各自的邏輯。這種分離并不意味著法律可以無視道德,而只說道德溝通不能取代法律溝通,道德溝通也有可能形成對法律系統的激擾,從而引起法律系統的某種反應,但是這必須是在二者的運作封閉的基礎上進行的。
那么,在法律與道德之間是否也存在如法律與政治、經濟間那樣的結構耦合呢?盧曼并沒有直接論及這個問題。但是人們可能會注意到,無論是法律系統還是道德系統都涉及對某些共同觀念的訴求,比如“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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