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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含司法解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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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含司法解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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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全書(2013)》由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

書摘/試閱



第二十九條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
海關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有關貨物書面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放行有關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第三十條海關作出沒收侵權貨物決定的,應當將下列已知的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
(一)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
(二)收發貨人名稱;
(三)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
(四)侵權貨物的啟運地和指運地;
(五)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的情況。
人民法院或者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有關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需要海關協助調取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證據的,海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三十一條海關發現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并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當予以扣留,但旅客或者收寄件人向海關聲明放棄并經海關同意的除外。
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進出境旅客或者進出境郵件的收寄件人認為海關扣留的物品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或者屬于自用的,可以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經海關調查認定侵犯知識產權,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由海關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清的,自海關制發有關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后可由海關予以收繳。
進出口侵權行為有犯罪嫌疑的,海關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五章貨物處置和費用
第三十三條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
(一)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愿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
(二)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征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征后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
(三)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拍賣侵權貨物,應當事先征求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見。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于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接受海關委托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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