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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契約文書語言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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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契約文書語言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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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文學科中,語言研究和歷史研究最接近科學(8cience)。科學的本質特徵是實證,語言研究和歷史研究以“求真”為其目標,它不同于文學藝術研究中的“求善”“求美”。在歷史語言研究中,無所謂“發明”,我們只有“發現”,研究者的工作是撥開歷史積澱的沉沙,盡力‘恢復語言的本來面貌。當然,歷史是不可能全面恢復的,但科學研究的任務是盡可能接近歷史之真。民國時期,中央研究院設立“歷史語言研究所”,將“歷史”和“語言嚴合為十所,是符合學理的。我國歷史上的語言學材料,主要是官方和文人留下來的,經過官方的篩選和文人的加工,已失去了大半原有的特色,以在反映歷史語言的本來面目方面存在諸多不足。敦煌出土的5到11世紀的抄本,其中有大量的民間文獻,比如用於民眾講唱的變文俚曲、民間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契約社帖等,它們是當時活的語言的真實記錄,保留了大量的口語詞、俗語詞以及當時的口語語法,對它們進行研究,一則可以為漢語史研究提供豐富語料,二則可以瞭解當時人們的語言特徵和生活習俗;既是豐富的古代漢語和近代漢語研究的資料,也是豐富的民俗文化學的材料。但是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俗文學中的語言研究比較多,而對社會經濟文書中的語言研究較少。陳曉強先生以敦煌契約文書的語言研究為選題,體現了作者置身于學術前沿的敏銳的學術眼光,此選題在漢語史研究領域有填補空白的意義。

名人/編輯推薦

《敦煌契約文書語言研究》中敦煌出土的5到11世紀的抄本,其中有大量的民間文獻,比如用于民眾講唱的變文俚曲、民間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契約社帖等,它們是當時活的語言的真實記錄,保留了大量的口語詞、俗語詞以及當時的口語語法,對它們進行研究,一則可以為漢語史研究提供豐富語料,二則可以了解當時人們的語言特征和生活習俗;既是豐富的古代漢語和近代漢語研究的資料,也是豐富的民俗文化學的材料。但是長期以來,學術界對俗文學中的語言研究比較多,而對社會經濟文書中的語言研究較少。陳曉強先生以敦煌契約文書的語言研究為選題,體現了作者置身于學術前沿的敏銳的學術眼光,此選題在漢語史研究領域有填補空白的意義。

書摘/試閱



[3]畦:古代土地面積單位,通常為五十畝。但在敦煌契約文書中,根據畦與畝之間的對應關系,可知“畦”大小不定,如《輯校》4頁P.3394《唐次中六年(852)僧張月光博地契》中有“舍地壹畦壹畝”“繭地叁畦共肆畝”“下屏地一段叁畦共二十畝”等。
[4]本件中“壹段” “柒畦拾畝” “壹碩陸酙” “壹拾伍碩”等中的敷宇都采用大寫,這反映了契約文書使用數字的特色:為防止他人竄改契約,契約中重要的數字一般采用大寫。出于同樣的道理,作為計量單位的“石” “斗” “丈”等在契約文書中也大都作“碩” “斟” “仗”,如本件后文“壹碩陸斟”等。
不少學者對大寫數字的起源問題進行過深入研究,其中以顧炎武的“始齡武則天”說影響最大,如《辭源》 “貳”字下引顧炎武“數字作壹貳叁肆八玖等字,皆唐武后所改”, 《漢語大字典》“玖”下第②個義項“‘九,字的大寫。唐武則天時所改”。敦煌契約以及唐前契約的面世,已證實顧炎武的說法不符合實際。就此,張涌泉先生在其《漢語俗字研究》367—373頁“數目用大寫字探源”中指出:在公元四世紀前后(東晉末年)人們已開始有意識地在券契中使用大寫數字,到了公元五、六世紀,這種用法進一步得到普及;唐武后時大量使用大寫數字,只不過是承襲了祖宗的成法而已。
[5]契約原件中東西南北的說明為雙排豎行小字。通過東西南北的說明,限定買賣之地的具體位置和大小。詳《詞語匯釋》 “四至”。
[6]部落:敦煌在吐蕃管轄時期,吐蕃統治者廢除了沙州的縣、鄉、里等各級行政機構,實行部落制。[俄]丘古耶夫斯基《敦煌漢文文書》165頁認為“部落”出自突厥語“布拉克”,吐蕃語為Ston—sde。
上部落:行人部落分為上、下兩部,分別稱為上部落和下部落。 (詳S.1475背《酉年(8297)行人部落百姓張七奴便麥契》 “行人部落”注)。
[7] “突”為吐蕃統治敦煌時期所使用的土地計量單位,一突相當于代10畝,根據田地面積所交納的稅收稱為“突稅”。(詳《詞語匯釋》“突。所謂“突田債負,不辦輸納”,即負債累累,無力交納“突稅”。
[8]債負:所欠的債。詳《詞語匯釋》“債負”。
[9]輸納:繳納。例如唐·韓愈《縣齋有懷》詩: “宮租日輸納,村涸時邀迓。”
[10]前件:前已述及的人或事物。敦煌契約文書中與此相關的術語還有“上件” “右件”等。詳《詞語匯釋》“前件、上件、右件”下。
[11]由于契約書寫者不同的用字習慣和文化水平,敦煌契約文書中“買” “賣”的使用十分混亂。從使用頻率看,敦煌契約文書中“出買”多次出現,而“出賣”出現很少。
[12]與:敦煌契約文書中“與”多為簡寫, 《輯校》統一錄“與”為繁體“與”。
[13]斷:斷決,裁決。敦煌契約文書中“斷”多為簡寫, 《輯校》統一錄“斷”為繁體“斷”。
[14]“其地畝別斷作”義為“其地每畝分別斷作”。每畝斷作壹碩陸斗,拾畝則為十六碩,和后文“麥壹拾伍碩,粟壹碩”相合。 “地畝”有田地義。但此處“地畝”不能按田地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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