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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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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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國家司法考試歷屆真題分類解讀》(5卷本)具有試題類型全面、體例層次清晰、答案解讀權威、考點分析透徹等特點。一、試題全面本書收錄2005年—2012年八年的司法考試試題,並根據司法考試命題趨勢,大膽摒棄了對複習沒有價值的試題,以全新的視角,運用最新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司法解釋進行解讀,真正做到舊題新解。此外,我們為考生免費提供2002年、2003年、2004年有價值的真題及解析,考生可以登錄萬國官網(“消息公告”欄)和中國法制出版社(“飛躍考試”窗口→“增值服務”欄中)免費下載。同時,考生在複習司考的過程中,可以隨時登錄萬國官網獲取更多的學習資料。二、解讀權威萬國集一線核心授課教師,親力打造本書,書中每道題都經過各位老師反復推敲、查證,以求試題答案的精准。(一)新法解舊題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修訂既往試題的答案和解析,尤其是對受到最新《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六機關規定》、最高院《刑訴解釋》、最高檢《刑訴規則》等最新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影響的試題進行全面修訂,以保證真題解析的時效性、準確性。(二)團隊合作保權威為保證答案的權威性,萬國按照部門法分類成立本書編寫組,對試題進行討論、分析,以求試題答案的正確性、解析的權威性。對於有爭議的答案,由具有豐富經驗的一線教師通過集體討論、求同存異的方法力爭為考生提供最為準確的答案。三、分類科學本書定位于對歷年真題的分類解讀、去粗取精,對浩如煙海的真題進行梳理,分析命題規律,明確複習重點,幫助考生理解記憶考點,節省備考時間。四、便於記憶本書的亮點之一在於設置“一點通”,通過對歷年真題的總結、概括,將相關主題的考查要點進行濃縮、提煉,目的在於借助“一點通”彙集考試精華,使考生可以把握考試相關知識點最核心的、最普遍適用的規律,透過現象直達本質,實現聞一知十、觸類旁通的複習效果。五、如何使用本書本書在編排時,有意將知識點進行歸類編排,從而使考生可以針對同一知識點進行不同角度的反復測試。同時,書中的解析就是“考點書”,考生在第一遍複習時可以全面做題,一題不漏地做;第二遍複習時可以僅僅做第一次做錯的題;第三遍複習時可以僅記憶重要知識點的解析。我們力求做到“解析就是考點,考點即在解析中”。我們相信,考生使用本書次數越多,複習和備考效果就越好!我們對於解析進行精細化處理,詳細解析典型真題,深度挖掘考點,增強了解析的針對性。語言上通俗易懂,給予考生通徹明朗的感覺,力求讓考生在最有限的時間內最高效地複習。
作者簡介
北京萬國學校,司法考試專業培訓學校,同行業中的領軍機構,擁有眾多深受學生喜歡的一線司考授課名師。
名人/編輯推薦
《萬國法源:國家司法考試歷屆真題分類解讀(2013)(套裝共5冊)》由萬國一線明師權威解讀,根據考點將真題科學歸類,真正實現真題中掌握考點。精選提煉2005年至2012年8年真題,并根據最新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修訂,舊題新解,保證真題解析的準確性,大幅節省備考時間。根據最新司考動態,歸納司考命題規律,辨析疑難,剖析考點,明晰答題思路,傳授解題技巧。
目次
2013國家司法考試歷屆真題分類解讀1刑法卷2013國家司法考試歷屆真題分類解讀2民法卷2013國家司法考試歷屆真題分類解讀3理論法學行政法卷2013國家司法考試歷屆真題分類解讀4國際法學商經法卷2013國家司法考試歷屆真題分類解讀5訴訟法司法制度卷
書摘/試閱
1.甲欲殺乙,將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鐘后,甲發現乙未死,便舉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帶上,刺第三刀時刀柄折斷。甲長嘆“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氣了”,遂將乙送醫,乙得以保命。經查,第一刀已致乙重傷。關于甲犯罪形態的認定,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2012年卷二8題,單選)
A.故意殺人罪的未遂犯
B.故意殺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傷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殺人罪的不能犯
【解析】 行為人具有引起既遂結果的意思,著手實施了緊追侵害法益的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棄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甲以殺人故意對乙使用暴力,成立故意殺人罪。但是在殺乙的過程中屢遭挫折,放棄了殺人并予以積極救助,最終被害人沒有死亡。對于這種情況,依據不同的學說,結論并不一樣。
主觀說:主觀說將行為人在放棄犯罪意圖時對自己行為能否成功的判斷作為認定中止和未遂的依據。本案中甲實施了四次殺人行為,都未能導致乙死亡,于是產生了自己無法殺死對方的認識,即認為自己對被害人乙是無法殺人既遂的,屬于無奈的放棄。此時出現了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某種事實使得行為人認為自己在客觀上已經不可能繼續實施犯罪,從而被迫停止的,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2012年司法考試采納了主觀說,答案最終認定為犯罪未遂。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傷害罪既遂想象競合時,從一重處理,仍然按照故意殺人罪未遂處理。
客觀說:若一般人不會放棄,而行為人特意放棄了,行為人成立中止。案例中被害人乙已經處在甲的完全控制下,在還可以以其他方式殺死對方的情況下,一般人是不會因為刀柄折斷而放棄繼續殺人的,行為人特意放棄,并且予以積極救助的,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判斷中止的成立,核心在于最終的刑事責任“減輕”或者“免除”是否公平。本案中,對甲按照故意殺人罪中止(造成危害后果)予以減輕處罰,是符合罪刑均衡原則的,而按照故意殺人罪未遂的處罰原則“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則明顯不能獎勵甲的積極救助行為。所以采納客觀說,認定甲為故意殺人罪中止更合適。成立甲罪中止,同時滿足乙罪既遂的,從刑事政策鼓勵犯罪人放棄犯罪、主動消除法益侵害風險的目的出發,應該按照甲罪中止予以處理,不再另認定為乙罪既遂。所以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同時滿足故意傷害罪既遂的構成時,只按照故意殺人罪中止處理。
【答案】 A
2.因乙移情別戀,甲將硫酸倒入水杯帶到學校欲報復乙。課間,甲、乙激烈爭吵,甲欲以硫酸潑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擰開杯蓋,后甲因追乙離開教室。丙到教室,誤將甲的水杯當作自己的杯子,擰開杯蓋時硫酸淋灑一身,灼成重傷。關于本案,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2012年卷二53題,多選)
A.甲未能擰開杯蓋,其行為屬于不可罰的不能犯
B.對丙的重傷,甲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C.甲的行為和丙的重傷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D.甲對丙的重傷沒有故意、過失,不需要
承擔刑事責任
【解析】 甲欲傷害乙,卻因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得逞,成立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甲將硫酸置于教室,應當能夠認識到硫酸可能傷害他人,因為疏忽大意而未能避免損害結果,對結果有過失責任。甲對危險物品保存不當,導致丙受到傷害的,成立過失致人重傷罪。對甲最終應該以對乙的故意傷害罪未遂和對丙的過失致人重傷罪數罪并罰。
【注意】不能犯未遂與不可罰的不能犯問題。
不能犯未遂指行為本身不可能既遂,但是仍然存在具體的危險的情況。如果在客觀上,行為本質上不可能實現既遂,在主觀上,一般人在事后沒有危險感(即沒有具體的危險),則是不可罰的不能犯,按照無罪來處理。題目中甲雖未能擰開瓶蓋,但是人身受到硫酸傷害的危險是現實存在的,所以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不可罰的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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