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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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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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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儘量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於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示范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於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實用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並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具有示范性、指導性的特點,對于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

目次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宗旨】案例1因職業病退出勞動崗位但保持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仍應享有職工福利待遇-案例2普通勞動者需實際參加勞動才能獲得工資等待遇第二條【適用范圍】案例3臨時用工關係的確認及其法律後果案例4當事人請求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第三條【基本原則】案例5民事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案例6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第四條【規章制度】案例7用人單位勞動紀律應當經過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且必公示案例8用人單位制定公示的工資獎金計發辦法對員工具有約束力第五條【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第六條【集體協商機制】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七條【勞動關係的建立】案例9因勞動合同無效而發生的勞動關係應當視為一種事實勞動關係,勞動者的利益應受法律保護案例10名為勞務協議書,實為勞動合同關係案例11設立不成功的單位與職工不成立勞動關係案例12掛靠單位與勞動者無直接管理控制關係不構成勞動關係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案例13用人單位借籌建訂立合同招用員工之機,以押金、保證金、集資款等名義收取勞動者財物的,依法應當返還l案例14老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新進員工擔保書”有效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案例15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加班有約定的從約定第十一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時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解決】案例16勞動合同對報酬有約定則按約定執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l案例17單位臨時工權利的保護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案例18用人單位上訴要求法院確認勞動關係的性質被駁回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案例19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區別于承攬合同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的生效】案例20勞動合同真實性的確認第十七條【勞動合同的內容】案例21勞動合同與規章制度不同的,以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准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約定不明確的解決】第十九條【試用期】第二十條【試用期工資】……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五章特別規定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

書摘/試閱



案例 36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2】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276號)
徐某于1969年9月參加工作,與原上海甲公司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01年3月,某集團頒發了集團內部轉制人員安置方案,4月19日,上海甲公司更名為上海乙公司。被告分別于4月30日、5月16日兩次書面通知徐某變更勞動合同,如至5月20日下午5時30分未簽約,乙公司將按安置方案辦理退休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徐某逾期未簽約。后乙公司向其他員X—發出退工通知,并支付經濟補償金。徐某得知后,同乙公司交涉,但乙公司以徐某的經濟補償金過高為由,不同意與徐某解除勞動合同。徐某認為,乙公司通過兩次通知,向其發出了變更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徐某未簽約,表示接受了解除勞動合同的要約,應認定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01年5月21日解除。現乙公司又拒絕給付經濟補償金,損害了徐某的合法利益,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及適用勞動法規時應當充分注意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徐某與上海甲公司在1992年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期間,上海甲公司因被上海乙公司收購股權后,公司的經營主業及資產結構進行了調整。因此,徐某與上海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為此,上海甲公司制定了公司內部轉制人員安置方案,要求職工與上海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完成合同主體變更,對不愿簽訂變更協議,又不符合退休條件的,上海甲公司與之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上海乙公司又向徐某發出通知,告知了不簽變更協議的后果。徐某對不簽訂變更協議的后果是清楚的,所以徐某收到上海乙公司通知后,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變更協議,應視為徐某同意上海乙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安置方案。現上海乙公司依照上述規定不同意解除徐某的勞動合同,但該公司在客觀情況已經發生重大變化情況下既未向徐某提供工作崗位,且僅支付徐某500元生活費,未能充分保護徐某的合法權益,與上述規定體現的根本宗旨不符。所以,上海公司不同意解除與徐某的勞動合同不妥。據此,原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綜上,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原告放棄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權益。在此案中,被告不同意解除與原告的勞動關系的做法,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法院亦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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