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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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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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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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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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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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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的經典研究。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並不出自對自然科學的接受,而是出自對人性與道德的體驗與理解;霍布斯開創了近代政治哲學,為其奠定了基礎。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也是對近代西方文明的獨特假設的清晰表達。

作者簡介

列奧•施特勞斯(1899—1973),出生於德國一個猶太人家庭,1921年獲哲學博士學位,後任職於柏林猶太研究學院。1938年因納粹對猶太人的迫害而移民美國,任職於紐約社會研究新學院,1949起在芝加哥大學擔任政治哲學教授,1954—1955年間任以色列希伯來大學政治學和哲學客座教授。作為一名見解深刻的政治哲學家,施特勞斯對經典文本的細致閱讀與闡釋構成了20世紀解釋學的重要發展,其全部研究致力於檢討西方文明的總體精神,強調重新開啟“古今之爭”,並進而對當代西方思想潮流進行重新審視和反思。施特勞斯一生著述宏富,主要有:《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1930)、《論僭主》(1948)、《迫害與寫作藝術》(1952)、《城邦與人》(1964)、《古今自由主義》(1968)、《色諾芬的蘇格拉底》(1972)等。

名人/編輯推薦

《人文與社會譯叢: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是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的經典研究。施特勞斯的早期作品,對霍布斯的透徹研究,被伯林成為施特勞斯最好的一本書。

前言
本書旨在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及其後繼學說的原則作出分析。這些原則之所以需要一個新的分析,是因為在過去的幾十年裡,我們對政治思想的傳統,認識得更深刻了。以前,人們可以不加論證就有把握地認為,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是自然法理論的全盛時期;現在,這個情況已經一去不返了。那種看法理所當然地基於一個比較,即在理性主義時代的政治理論跟十九世紀的政治理論之間進行比較。在這一比較的範圍之內,它仍然是對的;但是,當我們把中世紀傳統和古典傳統充分地考慮在內時,它就站不住腳了。這一轉向,對我們闡釋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其作用顯而易見。約翰•萊爾德關於霍布斯的近著已經可以試圖論證,在倫理理論和政治理論領域,霍布斯的“聲音和雙手都是中世紀的”。盡管這個主張很難成立,但是它清楚地證明,以往那種斷言霍布斯的首創性毋庸置疑的觀點,現在或多或少已經動搖,需要進一步論證;而這種觀點在過去是不言而喻的。總的來說,如果自然法諸理論遠非理性主義時代所特具,如果它們在中世紀傳統和古典傳統中就已經幾乎是司空見慣的,那麼,我們不可避免地要問,何以惟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獲得了自然法理論杰出時代的聲譽。可能有人會說,由於廣為人知的政治原因,自然法理論對那個時期的實際意義,大於任何其他時代。為了事先排除這種論據不足的答案起見,我們必須提出一個更恰當的問題,這就是:在近代的自然法觀點和傳統的自然法觀點之間,是否沒有原則區別。事實上,原則區別確實存在。傳統的自然法,首先和主要地是一種客觀的“法則和尺度”,一種先於人類意志並獨立於人類意志的、有約束力的秩序。而近代自然法,則首先和主要是一系列的“權利”,或傾向於是一系列的“權利”,一系列的主觀訴求,它們啟始於人類意志。在本書中,我已經試圖把作為近代政治哲學創始者的霍布斯政治學說,跟作為傳統政治哲學奠基者的柏拉圖和亞裡士多德政治學說加以比較,以期論證這一觀點。如果我們把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的學說跟譬如胡克、蘇亞雷斯和格勞秀斯的學說進行比較,我們就會得到本質上同樣的結果。甚至萊布尼茨的學說,雖然在表面上似乎是上述規律的最重要的例外,但其實也會證實這個規律,只要我們不但考慮到他所歸結於自然法命題的內容,而且考慮到其形式——即有條件的性質。(霍布斯在萊布尼茨之前就持這一看法。由於萊布尼茨的這個看法,康德的區別於假言命令的絕對命令原則,就成為必要的了。毫無疑問,傳統的自然法法則,曾經是絕對命令,或曾經被理解為絕對命令。)然而,盡管霍布斯遠不如自然法的多數鼓吹者那樣重視“人的權利”的實際意義,他的學說卻比任何人的學說都更清晰地體現了近代自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質涵義。這是因為,霍布斯顯然不像傳統學說那樣,從自然“法則”出發,即從某種客觀秩序出發,輻是從自然“權利”出發,即從某種絕對無可非議的主觀訴求出發;這種主觀訴求完全不依賴於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義務,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義務的起源。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包括他的道德哲學),就是通過這個作為道德原則和政治原則的“權利”觀念,而最明確無誤地顯示它的首創性的。因為,通過從“權利”出發,從而否定了“法則”的首要地位(根本上也就是“德行”的首要地位),霍布斯開創了一個針對理想主義傳統的立場。另一方面,通過把道德和政治奠定在“權利”的基礎上,而不是奠定在純粹的自然傾向和自然欲望的基礎上,霍布斯又開創了一個針對自然主義的立場。這就是說,“權利”的原則介乎於兩者之間,一方面,是嚴格意義上的道德原則(如傳統自然法的那些道德原則),另一方面,是純粹的自然原則(如快樂、欲望甚或功利)。我們可以說,“權利”是一個司法專用概念。關於在哲學上運用這個概念的一些先決假設,將在本書的最後一章中談及。這一哲學運用的涵義,我們不得不放到那裡再作充分分析;因為在分析之前,需要首先排除障礙,此種障礙妨害我們僅僅是去承認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那就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從自然“權利”出發,而既不是從自然“法則”出發,也不是從自然傾向或自然欲望出發。
這些障礙之所以存在,是由於霍布斯試圖把他的政治哲學放在近代自然科學的基礎上。這樣做的誘惑,確實難以抵御。在一定的程度上,傳統的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的基礎是傳統的形而上學,而當傳統的形而上學被現代自然科學所取代時,就似乎有必要把新的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放到新的科學的基礎上了。這種企圖永遠也不會成功:用霍布斯的後繼者的語言來說,傳統形而上學是“擬人的(anthropomorphistic)”,所以可以成為一種關於人的哲學的恰當的基礎;而另一方面,近代科學試圖放棄所有的“擬人方法”,脫離所有關於目的和完美的觀念,以此來闡釋自然,所以,它對於理解涉及人的事物,對於奠定道德和政治的根基,往少處說也是毫無裨益的。就霍布斯而言,企圖把政治哲學放在近代科學的基礎上,後果是無法始終連貫一致地堅持自然“權利”與自然欲望之間的根本區別。所以,要想充分認識霍布斯“權利”原則的意義,首先必須揭示,他的政治哲學的真正基礎,不是近代科學。論證這一點,正是本書的特定目的。
正如喬治•克魯姆•羅伯遜五十年前在他的著作《霍布斯》中所指出的,“早在他還只是人和人類生活方式的一個觀察者,而尚未成為一位機械論哲學家的時候,(霍布斯的)全部政治學說無疑就已經基本成形了”(第57頁)。所以,我們自然而然地應該嘗試,對霍布斯關於“人和人類生活方式”的“前科學”思想,對他關於人類生活的最早的、尚未為所謂科學“解釋”所曲解的看法,作出連貫一致的闡述。我希望本書證明,如果我們企望對霍布斯的思想有任何條理清楚的理解,那麼,這個闡述就是可能的,甚至是必要的。這樣一種理解,並不像表面上看起來那樣容易取得。固然,霍布斯的每一個讀者,都被他思想的清晰、嚴密和堅定所打動。但是,霍布斯的每一個研究者,也都為他的著述中比比皆是的矛盾之處而震驚。他的最重要、最獨特的論斷,大都自相矛盾,或者因在他的著作中某些地方否認了其明顯涵義而產生矛盾;只有散見於他的著作中的很少幾個論斷不是這樣。為了發現哪些矛盾論斷表達他的真實觀點,我們不得不緊緊抓住我們對他思想的嚴密和連貫一致的最初印象。因為那個印象不是別的,就是我們對霍布斯關於人類生活的根本見解的洞察,這個見解不是矛盾的,而是連貫一致的和不可分割的。正是這個人生觀,而不是近代科學,才是他的政治哲學的真正基礎。這種人生觀的由來,與其說是任何學術或科學上的專注,不如說是對於日常生活和“公共社交”中人的行為舉止的切實體驗。而這個體驗,作為霍布斯人生觀的基礎,其蹤跡必須追溯到一種特定的道德態度,這個道德態度迫使持有這種道德態度的人,以霍布斯的獨特方式,去體驗和觀察人類。惟其如此,這種對人類生活的見解,就不會表現在某個哲學體系裡,而會在語言和思考方面,充分地表現在諸如霍布斯的同時代人拉羅什富科所使用的那種文風語調之中(附帶說說,拉羅什富科對於“自愛”的重要性的看法,跟霍布斯關於“榮譽”或“自尊”的重要性的論點,如出一轍)。在霍布斯的著作裡,有一些重要部分,就是用這樣的語言寫成的。然而,霍布斯的意圖,不是僅僅為了抒發他個人的體驗而闡述他的人生觀,而首先是要為這種人生觀提供論據,從而證明這是對人類生活惟一正確和普遍適用的看法。從這一意圖著手,我們就能把握他的著述中含有那些矛盾之處的終極原因。因為,他沒有現成的方法可供使用,以便適應闡發他的人生見解的要求,於是他別無選擇,只能或者從哲學傳統那裡,或者從近代科學那裡,去借用方法和概念。可是,無論是哲學傳統,還是近代科學,都無法跟那些要求相對應。傳統概念,不適合一個根本上非傳統的看法;近代科學概念,跟一個發源於某種道德態度的人生見解難以相容。一方面,是霍布斯對人類生活最早的看法,另一方面,是傳統或近代科學所提供的觀念,這二者之間根本上的圓鑿方枘,可以解釋發生在他的著作中的全部矛盾,無論其涵義和後果是多麼重要。確認這個事實,不但對於賦予霍布斯政治哲學以任何自圓其說的詮釋,而且,如我所已經說明的,甚至對於認識這個哲學的原則,都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為了認識到霍布斯對於人類生活最早的見解,既獨立於傳統,又獨立於近代科學,我們必須研究他的道德思想和政治思想的起源。因為,研究霍布斯的早期思想,可以使我們看到,他最早的人生概念,早在熟悉近代科學之前,就已經在他的頭腦裡形成了,這樣我們就能確認一個事實,即那個概念獨立於近代科學;而且,研究他後來的思想發展,可以使我們進一步證實這項發現,因為我們事實上將會見到,他最早的人生觀,在跟近代科學的要求發生衝突。另一方面,把霍布斯的思想發展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即作為從傳統中逐步解放出來的過程來研究,會使我們明白,他越是擺脫傳統的桎梏,至少就越清楚地意識到,他早期人生見解的先決假設和涵義、後果都是什麼;這樣我們就可以證明,如果充分理解其意義的話,他的早期觀念,就不但是獨立於傳統的,而且甚至是反傳統的。現在,我們既從近代科學的影響(大體上)日益增大的角度,又從傳統的力量(大體上)日益減弱的角度,去研究他的思想發展,而我們的出發點,是同一個原因,就是對於霍布斯的早期人生觀感到興趣。然而,我們從這兩個角度入手,所運用的方法,卻是不一樣的。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的興趣特別集中在霍布斯的早期思想上,集中在他研究精確科學之前所持的觀點上。在第二種情況下,我們特別想要看到他趨向擺脫傳統的具體過程,這個趨向在霍布斯的後期,顯露得最為清楚。不過,把這兩條研究思路截然分開,是不可能的。由於霍布斯的早期著作很稀少,而他的後期思想則發揮得非常充分,所以我們在有些情況下,不得不對霍布斯後期思想發展的出發點加以推測,以此來闡釋重建他的早期觀點,從而彌補材料的不足。這一點必須強調,因為兩條研究思路互相依賴,否則本書的寫作構想就難以成立了。
在霍布斯那裡,“早期著作”這個措辭的涵義有些獨特。如果我們把它理解為霍布斯第一部系統的政治哲學著作(《法律、自然和政治的原理》,1640年完成)之前的所有著述的話,它們就包括他五十歲以前的全部寫作。在這個意義上,“早期著作”計有:(1)他為其譯著修昔底德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寫的引言(不晚於1628年);(2)詩作《峰巒觀止》(約1627年);(3)由特尼厄斯發現編輯並命名為《第一原理簡述》的那篇短文(1630年左右);(4)為亞裡士多德《修辭學》所作的兩篇英文匯纂(約1635年)。上述第二和第三兩部作品,與我們的目的關係不大。另一方面,我們還需要放入霍布斯早期的自傳和傳記記述,以及他的一些來往書信。這些極為稀少的材料,不足使我們賴以對霍布斯早期思想的所有方面,作出一個確切的答案。有一部查茨沃思手稿,盡管不屬霍布斯文獻,但據我判斷,確實出自霍布斯之手,假使它可以被用作研究霍布斯早期思想的一個來源,那麼情況就不同了。有理由推測,即便這部手稿不是霍布斯本人最早的著述,他對該稿的寫作,也具有決定性的影響。
除非臨時另予注明,我主要使用莫萊斯沃思版的霍布斯著作(引用時稱《英文全集》或《拉丁文全集》)。《法律、自然和政治的原理》和《比希莫特》,我用特尼厄斯版;《利維坦》用A.D.林賽的版本。
承蒙德文郡公爵大人慷慨地允許我在查茨沃思審閱霍布斯文獻並引用其中一些段落,謹此極表謝忱。我也萬分感激查茨沃思圖書館的弗朗西斯•湯普森先生,他在我研究霍布斯文獻的時候所給予的幫助和忠告,其價值無法估量。
歐內斯特•巴克教授閱讀了本書的手稿,並提出了非常有益的建議。我得以完成這項工作,首先歸功於他的仁慈和興趣。我必須向他深致謝意。
我還要感謝牛津巴利奧爾學院院長R.H.托尼教授、N.F.霍爾教授和E.J.帕森特先生給予我的幫助和鼓勵。
洛克菲勒基金會、學術援助理事會和西德尼•蘇塞克斯學院董事會的資助,使我深受其惠。
最後,E.M.辛克萊夫人欣然承擔了翻譯本書的艱巨工作,我謹向她深致謝忱。
列奧•施特勞斯

目次

前言
美洲版前言
第一章 引言
第二章 道德基礎
第三章 亞裡士多德主義
第四章 貴族式德行
第五章 國家與宗教
第六章 歷史
第七章 新的道德
第八章 新的政治科學
譯後記

書摘/試閱

美洲版前言

由於各種原因,本書現在依照原稿再版。它無疑需要作很多修改。但是我仍然覺得,我對霍布斯的處理方式,比現有的其他處理方式更為可取。我曾經認為,霍布斯是近代政治哲學的創始人。這是一個錯誤:這個殊榮,應該歸於馬基雅維利,而不是霍布斯。然而,我還是寧願保留這個容易糾正的錯誤,或者說寧願保留這個錯誤的特定前提,而不願認可那些更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觀點。我曾不得不反對那些觀點,它們比較不容易糾正。

我曾經已經意識到,近代思想對於自己是否從前近代思想那裡取得了決定性的進步,已經失去了自信心,或者說已經沒有了把握;我還看到,它當時正在轉向虛無主義,或實際上大同小異地說,正在轉向狂熱蒙昧主義。我得出結論,近代人與古人孰優一案,必須摒棄習見,心平氣和而又認真熱忱地重新考察。換句話說,我的結論是,我們必須學會嚴肅認真地,也就是超然公正地,考慮這樣一個可能性,那就是,當斯威夫特把近代世界比作小人國,把古代世界比作巨人國時,他其實是對的。我假定,政治哲學,作為對根本政治問題的終極真理的追求,是可能的和必需的:我把霍布斯看成一位政治哲學家,而不是一個空想者或神話編寫者。我設想,作為一種本質上非歷史的追求,政治哲學今天需要對於它的歷史進行批判性的研究;這樣一種批判性的歷史研究假設,過去的偉大思想家們怎麼理解他們自己,我們今天就會怎麼去理解他們;政治哲學的歷史,要求我們恰如其分地劃分歷史時期;這種對歷史時期的劃分,要跟主角,即那些偉大的政治哲學家的自覺意識相一致,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它才可以被認為是恰如其分的。我之所以斷言霍布斯是近代政治哲學的創始人,是由於他本人曾經表示確信,他作為一個政治哲學家,已經跟過去的全部政治哲學,實現了根本的決裂,其程度之徹底,遠遠超過了季蒂昂的芝諾、帕多瓦的馬西利烏斯、馬基雅維利、博丹甚至培根所作的決裂。我的這個看法,從培爾、盧梭等權威判斷那裡,得到過證實。

我犯這個錯誤,其直接並可能是充足的原因,在於我對於馬基雅維利《論提圖斯•李維的前十書》的開場宣示思考不充分。我曾經從斯賓諾莎那裡學到,要重視《君主論》第十五章那響亮清晰的號角聲。可是,我也被所有的權威來源告知,馬基雅維利的巨制,不是《君主論》,而是《論提圖斯•李維的前十書》;而《論提圖斯•李維的前十書》,表面看上去,是在試圖追尋已經湮沒或已經被遺忘的逝者,而不是開拓一個全新的前景。我沒有考慮到,馬基雅維利可能還在實行某種謹慎和克制,而霍布斯則已經不屑於這樣做了:馬基雅維利和霍布斯對於首創權的索求,其振聾發聵之程度不同,這不是由於思想清晰程度不一樣,而只是由於直言不諱的程度不同。我之所以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原因是我沒有充分注意到一個問題:智能能不能脫離溫和與節制;或者說,我沒有對於我們所必須作出的犧牲給予足夠的注意;作出這些犧牲,我們的思想就可以獲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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