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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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學(本科):民事訴訟法學》根據新修正的《民事訴訟法》,以理論聯繫實際的方法,注意吸取近年來民事訴訟法學領域的最新理論研究成果和民事司法改革成果,結合最新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全面、系統地闡述了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理、原則、制度和程序,努力做到科學性和實用性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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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公安高等教育系列教材?法學:民事訴訟法學》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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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范圍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范圍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案件的實體問題,如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能否成立等。二是適用法律問題,是指應適用什么實體法解決糾紛以及適用實體法的何項條款解決糾紛。三是案件所涉及的程序問題,如當事人是否適格等。可見,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行使辯論權的范圍是非常廣泛的。
(三)當事人行使辯論權的形式
一是言詞辯論,即指雙方當事人面對面以口頭形式進行相互辯駁。這是主要的辯論形式,主要集中在開庭審理階段。二是書面辯論,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書面的形式對案件的事實、適用法律以及所涉及的程序等問題進行辯論。它主要適用于庭審階段之外,如原告提交起訴狀、被告提交答辯狀等。言詞辯論應是行使辯論權的主要形式。許多國家都將言詞形式作為庭審的規則加以規定,即“言詞原則”。
(四)經當事人辯論所形成的“材料”應當是法院作出判決的依據
辯論原則不僅體現為當事人享有和行使辯論權,而且,還體現在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辯論內容應對法院具有約束力。在我國,這種約束力體現在,任何事實和證據(既包括雙方提出的事實、收集到的證據,也包括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都必須經過當事人的辯論,才能成為定案的依據,凡是未經當事人辯論、質證的事實、證據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根據。
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辯論原則的內涵不同,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的“辯論原則”具有更深層次的內容。在大陸法系,辯論原則是指:“只有當事人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事實,并經辯論才能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一項訴訟制度或基本原則。反之,當事人沒有在訴訟中提出的事實就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例如日本、法國等。而在我國,雖然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的“材料”都應當經過開庭審理并由當事人辯論質證,但是這些材料的來源并不限于當事人提出的范圍,人民法院在特定條件下可以依職權,自行調查、收集有關案件事實、證據,從而與當事人自行提出的事實一并經辯論質證后構成人民法院裁判的基礎。據此,我國學者認為,我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辯論原則,是對人民法院不具有約束力的以“辯論權”為核心內容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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