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三農”法規政策全書:農業、農村、農民(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511842411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出版日:2013/03/01
裝訂/頁數:平裝/6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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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三農”法規政策全書:農業、農村、農民》收錄中華人民建國至2012年12月期間公佈的現行有效的全部“三農”相關法律,重要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司法解釋,全面覆蓋農業、農村、農民與法律相關的方方面面。
全書整體分為農業、農村、農民三個大篇,並結合農村工作的實際情況,細分為土地承包、農牧漁業、農產品、農業機械、農村社會組織、農村基本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障等十三個大類、二十多個小類,涵蓋了農村工作相關法律門類的全方位內容,並對近5年中央1號文件做了匯總。
全書整體分為農業、農村、農民三個大篇,並結合農村工作的實際情況,細分為土地承包、農牧漁業、農產品、農業機械、農村社會組織、農村基本建設、農村社會保障、進城務工人員權益保障等十三個大類、二十多個小類,涵蓋了農村工作相關法律門類的全方位內容,並對近5年中央1號文件做了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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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三農"法規政策全書:農業農村農民》編輯推薦:體系清晰、查詢方便。每個部分均特設“導讀”欄目,對本部分的核心主體法進行解讀;對所有法律附加條旨,可指引讀者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條文。
書摘/試閱
第三十二條【耕地耕作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耕地總量減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并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后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后,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占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改良土壤】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三十七條【閑置、荒蕪耕地】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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