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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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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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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公佈,對人民法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的相關問題作了全面系統、明確具體的規定,是內容最為豐富、最為重要的司法解釋之一,對於確保修改後刑事訴訟法準確、統一、嚴格、有效實施具有重要意義。為了幫助各級人民法院法官正確理解和適用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解決辦案實務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也為了社會各界及時學習和瞭解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組織起草人員江必新撰寫了《理解與適用》一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理解與適用從條文主旨、解釋依據、內容解讀等方面對司法解釋逐條進行了深度解讀,對於法院的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參考價值。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理解與適用一書從條文主旨、解釋依據、內容解讀等方面對司法解釋逐條進行了深度解讀,對于法院的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引和參考價值。

目次

嚴格排除非法證據,審查證據合法性(代序)——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長答記者問談談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特點和亮點(代前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章 管轄第二章 回避第三章 辯護與代理第四章 證據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節 物證、書證的審查與認定第三節 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審查與認定第四節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與認定第五節 鑒定意見的審查與認定第六節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審查與認定第七節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審查與認定第八節 非法證據排除第九節 證據的綜合審查與運用第五章 強制措施第六章 附帶民事訴訟第七章 期間、送達、審理期限第八章 審判組織第九章 公訴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第一節 審查受理與庭前準備第二節 宣佈開庭與法庭調查第三節 法庭辯論與最後陳述第四節 評議案件與宣告判決第五節 法庭紀律與其他規定第十章 自訴案件第一審程序第十一章 單位犯罪案件的審理第十二章 簡易程序第十三章 第二審程序第十四章 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和特殊假釋的核准第十五章 死刑覆核程序第十六章 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處理第十七章 審判監督程序第十八章 涉外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司法協助第十九章 執行程序第一節 死刑的執行第二節 死刑緩期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執行第三節 管制、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的交付執行第四節 財產刑和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第五節 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第六節 緩刑、假釋的撤銷第二十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節 開庭準備第三節 審判第四節 執行……第二十一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第二十三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第二十四章 附則附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解釋》制定工作大事記後記

書摘/試閱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人民法院調查核實證據,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查封、扣押、鑒定和查詢、凍結。”人民法院對證據的庭外調查核實是履行審判職權的必然要求,但也是一種較為特殊的方式,這一調查權的運用需要受到嚴格適用條件的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對“證據有疑問的”,合議庭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為進一步貫徹立法的這一原則規定,本條及《解釋》相關規定從庭外調查權的啟動、調查方式、證據采信等方面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了可操作的具體規定。具體而言:
1.法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首先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而非徑直啟動庭外調查核實程序。如前所述,庭外調查核實證據是較為特殊的程序,基于法官居中裁判的要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啟動。因此,如果法庭對于證據有疑問,可以通過要求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的方式消除疑問,查證核實證據的,則沒有必要啟動庭外調查核實程序。
2.必要時,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如果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無法補充證據或者不能作出說明,抑或法庭認為有必要調查核實證據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設立庭外調查核實程序的宗旨在于彌補控辯雙方在收集證據能力上的不平衡,因此,在庭外調查核實中應當堅持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原則上,為了保證法官的中立地位,也為了確保法庭審理的效率,庭外核實的證據范圍限于法庭審理過程中已出示的證據,法官原則上不主動依職權啟動庭外調查核實。特別是,法庭一般不應依職權做有利于控方的庭外調查。當法庭對控方提出的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公訴人也有義務向法庭提出進一步的證據以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公訴人不能提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并排除合理懷疑的,則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此種情況下,如果由法庭依職權啟動庭外調查,則容易使得法庭偏離居中裁判的角色并充當追訴犯罪的公訴角色,容易遭致公眾的合理懷疑。相反,如果對證明被告人構成自首、坦白、立功等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有疑問,可以要求控辯雙方補充材料或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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