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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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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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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介紹我國審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獻,由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辦,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佈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典型案例及其他有關司法信息資料的法定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主要內容包括法律選登、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案例、任免事項和文獻等。其中,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權限對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具體適用有關法律規定所作的解釋和說明,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司法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並下發各級人民法院的有關審判工作、法官隊伍建設、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類行政性公文;裁判文書和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選編的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和司法解釋審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各類案件的裁判範例,對於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具有重要的參考和借鑒作用;任免事項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任免決定;文獻選編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關於審判工作、法官隊伍建設和司法改革內容的部分工作報告和講話。作為公開向全社會介紹人民法院各類司法信息的文獻資料,《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權威性、專業性、指導性和實用性一直享有盛譽。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卷)》基本保留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月刊)的內容,并以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文獻、任免事項、裁判文書和案例等各項資料的類別為欄目,將《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全年公布的資料和文獻內容重新進行了整理和歸類,以便于讀者能夠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的年度、資料的文檔類別和法律類別進行查閱。在重新整理文獻和案例的過程中,對個別文字錯誤做了必要的補正。

目次

法律選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法規選登個體工商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事務擔保條例司法解釋綜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鐵路運輸法院案件管轄範圍的若干規定刑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裁判文書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後刑法條文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廢止1979年底以前制發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決定民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稅務機關就破產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提起的債權確認之訴應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文獻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的決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12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任免事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張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法官的公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名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賀榮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法官的公告……司法文件綜合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總

書摘/試閱



6.保障證券期貨市場穩定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從保護證券期貨市場投資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發,積極研究和妥善審理因證券機構、上市公司、投資機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欺詐上市、虛假披露等違法違規行為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消除危害我國證券期貨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嚴重隱患。要妥善審理公司股票債券交易糾紛、國債交易糾紛、企業債券發行糾紛、證券代銷和包銷協議糾紛、證券回購合同糾紛、期貨糾紛、上市公司收購糾紛等,保障證券期貨等交易的安全進行。
7.依法保障保險市場健康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因銷售誤導和理賠等引發的保險糾紛案件,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推動保險服務水平的提高。要在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注意協調依法保護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護市場各類主體、尊重保險的精算基礎和保護特定被保險人利益、維護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險交易規則、防范道德風險和鼓勵保險產品創新等多種關系,要積極支持保險行業協會等調處各類保險糾紛,維護保險業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助推器”和“穩定器”功能,促進保險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8.促進金融中介機構規范發展。各級人民法院在金融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中介機構存在不實披露或不合理估價等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金融監管部門通報相關情況,提高中介機構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加大會計機構對復雜金融產品信息的披露,強化中介機構對金融產品的合理估價。要妥善審理違法違規提供金融中介服務的糾紛案件,正確認定投資咨詢機構、保薦機構、信用評級機構、保險公估機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努力推動各類投資中介機構規范健康發展。
9.完善金融企業市場退出機制。各級人民法院要妥善審理金融企業的重整和破產案件,規范金融企業和投資者的行為,建立合理的金融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維護金融市場穩健運行,夯實金融市場規范發展的基礎,為金融企業破產立法奠定扎實的實證基礎。要以優化證券市場優勝劣汰機制為導向,根據國家關于穩步推進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部署,加強對上市公司破產案件的受理和審理的調研工作,不斷提高審判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上市公司破產重整過程規范有序,促進證券市場法制環境的不斷優化。
三、依法保障金融債權,努力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關乎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定。保障金融債權的實現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各級人民法院要自覺服從和服務于國家經濟發展的大局,依法支持金融監管機構有效行使管理職能,擔負起保護金融債權、維護國家金融安全的職責。
10.妥善審理金融不良債權案件。金融不良債權的處置事關國家利益和金融改革,各級人民法院要繼續按照《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的規定和精神審理相關案件,保障國家金融債權順利清收,防止追償訴訟成為少數違法者牟取暴利的工具,依法維護國有資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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