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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民法60講(應試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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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專題講座.民法60講(應試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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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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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偉編著的《民法60講(2013國家司法考試第11版應試版)》是司法考試眾合名師團隊連續十一年修訂更新完善。考點、法條、真題科學完美結合,司考公認經典原創教材,百萬考生通關不二之選,最佳一站式司考復習解決方案。

名人/編輯推薦

《(2013年)專題講座系列:民法60講國家司法考試(第11版)(應試版)》是司法考試眾合名師團隊連續十一年修訂更新完善。考點、法條、真題科學完美結合,司考公認經典原創教材,百萬考生通關不二之選,最佳一站式司考復習解決方案。

目次

民法的體系與構成——2013年修訂版代前言
民法總論部分
專題一 民法的特征與基本原則
專題二 民事權利、義務與責任
專題三 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專題四 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
專題五 法律事實: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專題六 意思表示
專題七 代理
專題八 訴訟時效
物權法與擔保法部分
專題九 物權及所有權原理
專題十 物權變動
專題十一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專題十二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民法的體系與構成——2013年修訂版代前言

民法總論部分

專題一 民法的特征與基本原則

專題二 民事權利、義務與責任

專題三 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專題四 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與其他組織

專題五 法律事實: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專題六 意思表示

專題七 代理

專題八 訴訟時效

物權法與擔保法部分

專題九 物權及所有權原理

專題十 物權變動

專題十一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專題十二 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專題十三 共有

專題十四 用益物權

專題十五 占有

專題十六 擔保及擔保物權原理

專題十七 抵押權

專題十八 質押權

專題十九 留置權

專題二十 保證合同

專題二十一 擔保的幾個特殊制度

專題二十二 定金

債務與法定之債部分

專題二十三 債之原理

專題二十四 不當得利

專題二十五 無因管理

侵權責任法部分

專題二十六 侵權責任的概念

專題二十七 歸責原則

專題二十八 免責事由

專題二十九 多數入侵權行為

專題三十 人身權及其損害賠償

專題三十一 特殊的過錯責任

專題三十二 無過錯責任之一:替代責任

專題三十三 無過錯責任之二:物的致損責任

專題三十四 無過錯責任之三:產品責任與加害給付

專題三十五 無過錯責任之四:其他三種特殊侵權責任

合同法部分

專題三十六 合同原理

專題三十七 合同形式、條款及其解釋

專題三十八 要約與承諾

專題三十九 合同成立與生效

專題四十 效力有瑕疵的合同

專題四十一 合同履行:基本原則與雙務合同履行抗辯權

專題四十二 合同履行:合同債權保全

專題四十三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專題四十四 合同權利義務的消滅

專題四十五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

專題四十六 合同(債)的相對性

專題四十七 買賣合同

專題四十八 其他轉移財產所有權的合同

專題四十九 轉移使用權的合同

專題五十 完成工作成果合同

專題五十一 提供勞務(服務)合同

專題五十二 技術合同

婚姻繼承法部分

專題五十三 結婚、婚姻效力及離婚

專題五十四 夫妻財產關系

專題五十五 繼承原理

專題五十六 繼承方式與遺產分配

知識產權法部分

專題五十七 著作權與鄰接權

專題五十八 專利權

專題五十九 商標專用權

專題六十 知識產權侵權及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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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四)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1.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指只要行為人意思表示一致,就能成立的合同。
2.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以物的交付為成立(生效)要件的合同。合同的本質在于信用,現代法上交易信用十分發達,故以諾成合同為常態,以實踐合同為異態。在司法考試的視野內,以下合同為實踐合同:
(1)定金合同(《擔保法》第90條);
(2)借用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6條);
(3)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合同法》第210條);
(4)保管合同(《合同法》第367條)。
另外特別注意: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5條)屬諾成合同,不要混淆。
(五)本約與預約
1.區分標準:兩個合同相互問是否具有手段和目的的關系
預約,指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因履行預約而訂立的合同為本約。預約以訂立本約為其給付內容:雙方當事人互負此項使本約成立的債務的,稱為“雙務(方)預約”;僅一方當事人負擔此項債務的,稱“單務(方)預約”。預約的目的在于將來訂立本約。當事人之所以不直接訂立本約,是因為有時訂立本約的條件尚未成熟,于是當事人先訂立預約,使對方受其約束,以確保本約的訂立。一個合同究竟為本約還是預約,應探求當事人的真意。訂立預約在交易中屬于例外,如有疑義,應認定為本約。
2.區分意義
預約合同也是合同,其效力就是體現在:簽訂本約。所以,違反預約合同規定的義務(也即將來簽訂本約的義務),也要承擔違約責任;對方當事人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擔違約賠償責任。為此,《買賣合同解釋》第2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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