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 2012(簡體書)
商品資訊
ISBN13:9787010117553
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作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編著
出版日:2013/03/01
裝訂/頁數:平裝/622頁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版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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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2012)》收入了2012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法律解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約21萬字。其中重要的有《軍人保險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精神衛生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及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監獄法》、《律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賠償法》、《人民警察法》、《郵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合同法》、《農業法》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2012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輯,每年一本年度彙編,具有權威性,影響很大。適合法律工作者、政府公務人員和廣大民眾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彙編(2012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輯,每年一本年度彙編,具有權威性,影響很大。適合法律工作者、政府公務人員和廣大民眾使用。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匯編(2012)》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輯,每年一本年度匯編,具有權威性,影響很大。適合法律工作者、政府公務人員和廣大民眾使用。
書摘/試閱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居留證件的登記項目包括:持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居留事由、居留期限,簽發日期、地點,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號碼等。
外國人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持證件人應當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十日內向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
第三十四條免辦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需要超過免簽期限在中國境內停留的,外國船員及其隨行家屬在中國境內停留需要離開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外國人停留證件。
外國人停留證件的有效期最長為一百八十日。
第三十五條外國人人境后,所持的普通簽證、停留居留證件損毀、遺失、被盜搶或者有符合國家規定的事由需要換發、補發的,應當按照規定向停留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辦理普通簽證延期、換發、補發,不予辦理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不予延長居留期限的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三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動,并應當在規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屆滿前離境。
第三十八條年滿十六周歲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應當隨身攜帶本人的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停留居留證件,接受公安機關的查驗。
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外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居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驗外國人居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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