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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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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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國家司法考試萬國授課精華:刑法》是本人韓友誼講課的參考資料,也是本書的參考資料。另推薦臺灣地區林鈺雄教授的《新刑法總則》。《2013國家司法考試萬國授課精華:刑法》在犯罪論理論上採納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三階層構成理論,以客觀主義的立場解釋刑法文本。
名人/編輯推薦
《國家司法考試萬國授課精華:刑法(2013)》在犯罪論理論上采納了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的三階層構成理論,以客觀主義的立場解釋刑法文本。
目次
第一編 刑法的基礎
基礎概念
第一章 刑法的淵源和解釋
第一節 刑法的淵源
第二節 刑法的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節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第三節 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均衡)
第三章 刑法的適用範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編 犯罪論
第一章 犯罪構成概述
第二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一節 行為主體
第二節 行為與因果關係
第三章 違法性
第四章 有責性
第一節 故意和過失
第二節 故意犯罪的事實認識錯誤
第三節 責任阻卻事由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犯罪預備
第三節 犯罪未遂
第四節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
第二節 共犯形式
第三節 我國刑法規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責任
第四節 共同犯罪中的特殊問題
第七章 罪數
第一節 單純的一罪
第二節 包括的一罪
第三節 科刑的一罪
第三編 刑罰論
第一章 刑罰的體系
第一節 主刑
第二節 附加刑
第二章 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 量刑情節
第二節 累犯制度
第三節 自首與立功
第四節 數罪並罰制度
第五節 緩刑制度
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一節 減刑
第二節 假釋制度
第四章 刑罰的消滅
第四編 罪刑各論
第一章 罪刑各論概論
第一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條文構成
第二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節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 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節 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節 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節 其他侵犯人身權的犯罪
第六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財產犯的體系
第二節 暴力、脅迫型犯罪
第三節 竊取、騙取型財產犯罪
第四節 侵佔型、毀壞型財產犯罪
第七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犯罪
第二節 賄賂犯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犯罪
附錄一:經典真題解析
附錄二:主觀題綜合演練
基礎概念
第一章 刑法的淵源和解釋
第一節 刑法的淵源
第二節 刑法的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節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第三節 罪刑相適應原則(罪刑均衡)
第三章 刑法的適用範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編 犯罪論
第一章 犯罪構成概述
第二章 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一節 行為主體
第二節 行為與因果關係
第三章 違法性
第四章 有責性
第一節 故意和過失
第二節 故意犯罪的事實認識錯誤
第三節 責任阻卻事由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第一節 概述
第二節 犯罪預備
第三節 犯罪未遂
第四節 犯罪中止
第六章 共同犯罪
第一節 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
第二節 共犯形式
第三節 我國刑法規定的共犯人及其刑事責任
第四節 共同犯罪中的特殊問題
第七章 罪數
第一節 單純的一罪
第二節 包括的一罪
第三節 科刑的一罪
第三編 刑罰論
第一章 刑罰的體系
第一節 主刑
第二節 附加刑
第二章 刑罰的裁量
第一節 量刑情節
第二節 累犯制度
第三節 自首與立功
第四節 數罪並罰制度
第五節 緩刑制度
第三章 刑罰的執行
第一節 減刑
第二節 假釋制度
第四章 刑罰的消滅
第四編 罪刑各論
第一章 罪刑各論概論
第一節 刑法分則的體系
第二節 刑法分則的條文構成
第二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節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節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節 違反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節 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五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一節 侵害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二節 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三節 侵害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四節 其他侵犯人身權的犯罪
第六章 侵犯財產罪
第一節 財產犯的體系
第二節 暴力、脅迫型犯罪
第三節 竊取、騙取型財產犯罪
第四節 侵佔型、毀壞型財產犯罪
第七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一節 貪污犯罪
第二節 賄賂犯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犯罪
附錄一:經典真題解析
附錄二:主觀題綜合演練
書摘/試閱
第三,法律上的被害人承諾,即使處分自己的法益,本身也有一定的限度。如對于被害人承諾可以殺死自己的情況,殺人者不能免責。對于被害人承諾傷害自己的身體的情況,由于各國法律一般不作明文規定,學界和實踐中的爭論激烈:(1)認為既然法律沒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一律無罪;(2)可以認為屬于普通傷害罪的范疇,一律有罪;(3)考慮社會接受程度:如果違背了公序良俗,則成立傷害罪;如果沒有違背公序良俗,則不成立犯罪;(4)區分傷害程度:對輕傷害,被害人承諾有效,不構成犯罪;由于重傷行為通常是對生命造成了危險的行為,所以對重傷害的承諾無效,構成傷害罪。一律有罪或者一律無罪很顯然過于極端,公序良俗本身是一個法律無法避免的模糊概念,能夠采取更加明確的標準時盡量避免適用這個概念。所以按照傷害程度來予以區別對待是比較可行的方式。很顯然,摘除健康人的男性生殖器官使其喪失生殖功能是重傷害。目前醫院在作此種手術之前,實踐中都要求精神科對請求者進行精神病鑒定,只有被鑒定為不可醫治的易性癖(偏執狂的一種),同時取得其直系親屬愿意接受后果的聲明時,才從事這樣的手術。這種做法貌似合理合法,實則掩耳盜鈴。首先,既然已經鑒定其為精神病人,其對于自己缺乏正確認識的權益就已喪失處分能力。其次,喪失(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對于其監護對象的重大健康權更沒有承諾進行傷害的權利。所以,目前所進行的自愿性閹割手術表面上似乎有被害人的自愿(承諾),實際上沒有被法律所認可的(有效的)承諾。
3.對未達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可否進行正當防衛?
按照我國傳統的四要件的犯罪論體系,不法侵害只能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在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支配下實施的不法侵害。但是,在面對未達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被害人只能退避,不能防衛,也違背正"—3防衛的本質。因為對于被害人而言。有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與無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在客觀上沒有區別。
行為構成犯罪,首先必須是違法的行為。此處的“違法”指實質的違法而非形式的違法,即不僅僅是違背了法律文字的禁止性規定,更重要的是侵犯了法益。此處的“違法”指客觀的違法而不是主觀的違法,即只論行為在客觀上侵犯了法益,而不顧其主觀上是否有侵犯法益的罪過。正當防衛是對此種“違法”侵害的反擊,是一種違法性阻卻事由。
因此,未達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的侵害,也是客觀上侵害法益的行為。被害人或者其他人有權利進行正當防衛。但是正當防衛畢竟不是制裁措施,而是對法益的保護手段。所以對未達法定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進行防衛,盡量限制在必要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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